浅析法与道德的内在结构与联系
2018-05-29张拉都
张拉都
【摘 要】中国当今的时代精神有两大主题,一是社会呼吁更加健全的法治,另一个是人们呼吁有尊严的生活。从理论上理清法和道德内在逻辑结构,对回应时代精神这两大主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法与道德内在逻辑结构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这在当今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道德;逻辑结构
一、法到道德的过度
法的最终目标命令人成为真正的人,尊重他人,道德的最终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从最终目标出发,法与道德逻辑结构的研究在中国也是一种潮流。其中,武汉大学周雪峰博士的《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站在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上,以分析法作为本质性的命令。必然会在现实世界中体现它的实效,突出它的内容,从而保障人的人格与利益全面实现。通过分析,揭示出法与人格之间有一种分离和统一的辩证逻辑关系。西南财经大学钱国君博士在《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共识及其建构研究》中,从道德多元化维度以及从国家意识形态即公民道德意识建设的维度来探索中国在分化性社会中如何建立现代社会同质的道德。这两篇博士论文在法、道德、自由的本质的逻辑结构研究领域都是相当有造诣的。我在研究这两篇博士论文后,站在博士的肩膀上,从自我意识出发,对法和道德本质的逻辑结构做出一些自己思想探索。
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具有普遍性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自在与自为是自由的意志,那么自由法作为法的一种体现,是自为自由的意志的体现。法的最终目标是命令人成为真正的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所以我们基于这样的观念,道德的准则便是为了帮助整个群体的利益最大化。在法律的权力保证下,道德准则将成为维护法律运行的一块基石。
第一环节:抽象法。黑格尔站在了客观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认为法的出发点是意志。而意志却自由的,所以,自由便映照出了法的实体和规定性。当人们有了自由,也就有了权利。法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而抽象法就是每个人都一样、自在的享有的权利。它拥有三个特点:1.它要让人变成真正的人,并且对待他人的时候要充分尊重他人的权利。2.每个人都有特殊性,也都有各自的愿望、要求和利益等。但不能把这种特殊性作为自由的规定性。3.在抽象法中,只有“禁令”,也就是要以不侵害人权为原则。
黑格尔对抽象法内容的论述是从所有权开始的。在黑格尔看来,所有权便是财产权。财产便是意志的最初体现,人只有有财产,才能算作真的人而存在。如果人没能取得和占有财产,那么他就失去了人格权利。因此,对财产权的拥有使得人的人格意志得以实现,而当财产权让渡的时候,就产生了契约。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事物都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实行让渡,只有物品、财产等实物可以让渡,而人格、普遍的意志自由、倫理和宗教等是不能让渡的。
第二环节: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摒弃了抽象法,进入了较高的阶段。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来实现自身的话,道德就是意志在内心的实现,即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的发展度过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道德行为,只有人们出于自身的目的时,人的行为才是道德的。第二阶段为动机与后果,判断一个人的道德标准在于动机和后果的统一、主观内部意志和客观外部行为的统一。假设一个人的动机是好的,但其结果是不好的行为,那这个人就不能算是道德的。从这一点出发,黑格尔还批判了凭借动机去否定一切事业和英雄的“心理史观”。第三阶段是善和良心。道德所追求的目的是“善”。“善”是被实现且普化了的自由,也是世界的终极目的,它表现为良心。良心又分为“形式的良心”与“真实的良心” 。这两种良心的表现形式又是什么呢?前者是具有主观意志的,没有普遍性,换句话说这就是表面意义上的善良,你无从得知其内里是什么样的,所以它有可能会像坏的方向转变。而后者就是指的一个人内心真正的良知的表象,因为这已经处于伦理的范畴了,所以它并不会有变化,且具有普遍性。
黑格尔将法最初的原始状态定义为犯罪和复仇的正义,这种抽象的规定意义就是指个人的意志。突显的个体表现出人格的意志,继而将法作为了人为的规定。代表了阶级的利益,将法的规定权和解释权紧紧的拽在了统治阶级的手里,从而让法表现出更多的意志去规定更多人的行为,那么道德的作用在约束人们的行为上就显得不足了。从而将法与道德的作用相比较,道德的力量无疑就被弱化了许多。那么道德到底将何去何从?
黑格尔用一种契约的关系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从法过渡到道德需要契约作为媒介,这样才能同时的存在。从抽象法中我们可以知道道德是主观的,这样便需要我们自身去抛弃才能达到自身的升华,同时让媒介对两者进行联系与转换。这样法与道德就可以共存,而因为媒介的存在,法与道德的共存也就合理了。
二、法与道德的逻辑结构
我们不妨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用以来支撑社会、人类。经济法在几千年前就随时代的发展,而被人们所追求。从古希腊古罗马文化继承里面我们可以知道。文化的繁衍与发展,似乎都在追求法给社会、人类带来的种种利益,却忽略了法到底是什么?在近代自由主义思潮的冲击下,那么法与道德的逻辑结构是什么?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详细的阐释,全部法哲学叙述的就是自由意志在个人良知的主导下慢慢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实现的过程。在这里,自由意志体现为个人对外物的关系。它通过“所有权”表现出来,然后以“契约”的形式转移,最后则由于“不法和犯罪”而与其他的特殊意志相对立。总的特点是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法通过人们的思想意志表现出来对人行为意志的规范。而个人意志却也必须遵循法的框架结构。
这样的结论虽然只是我个人粗鄙的看法,但是我认为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法和道德是有其独特的逻辑结构的,同时他们不仅是相辅相成,并且是相互作用的,他们的共存在很大程度上是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参考文献:
[1]《法哲学原理》黑格尔,商务印书馆
[2]《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肖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论文《法、人格、自由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立基于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周雪峰,武汉大学
[4]论文《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共识及其建构研究》,钱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