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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模式

2018-05-29李红娟谭毅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共治司法知识产权

李红娟 谭毅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对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赋予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当今的国际环境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一国核心竞争力要素和保持国际经济优势地位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尚不能很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知识产权制度体制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矛盾。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构建我国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

一、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引入社会共治模式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社会共治”理念,这是我国政府对于社会治理的一次提升和制度創新。社会共治具有两方面的特征,其一是利益相关主体通过协商和沟通所产生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则,为所有人共同遵守。其二是在政府的监管下制定的行业自律标准。共治这个概念与“治理”“善治”等概念关系甚为密切,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政府在进行公共管理中所出现的“政府独大”和“无法治理”的困境而提出的理念。知识产权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国家公共治理。公共治理是相对私营部门治理(如公司治理)而言,广泛地涉及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等领域。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愿望和需求越来越多,传统的以国家管控为主要方式的国家统治理念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强调多方参与、平等合作的国家治理理念成为主流。

社会共治理念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目的是要在全社会中实现企业或者行业自律,社会公众自我约束和遵从,政府、行业协会、媒体、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社会共治理念,就是政府确定知识产权治理的基本规则,运行框架、实施方式,与社会其他知识产权治理主体进行明确的权责划分,确定各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治理边界,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机制、奖励机制、惩罚机制、教育机制、引导机制等,鼓励和迫使知识产权利益主体(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积极主动的自我约束,遵守知识产权制度,监督和检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知识产权保护转变成一种自律行为,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治理方式由强制向自律的转变。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司法审判的共治格局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随着创新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一定差距,社会共治格局尚未形成。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保护前期的投入并不能获得直接的收益,以及国情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等原因,我国知识产权现代治理体系和知识产权核心文化体系尚未形成,知识产权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全社会自觉遵从和保护知识产权观念和意识不强,政府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企业依然存在为维系与竞争对手的“和谐”,不愿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陈旧观念,适应不了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很多民族品牌在进行国际市场业务开拓和竞争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与国际环境不匹配,知识产权布局和管理机制不完善,企业的商标被抢注,遭遇巨大的经济损失比比皆是。市场上盗版、“山寨”、复制产品泛滥成灾,抄袭创作成果并谋取利益情况较为普遍。与此同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消费者对于市场中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较为宽容,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已经成为制约的一个瓶颈。

(二)知识产权运行体制欠佳

主要表现为:一是知识产权多头管理,治理结构失衡。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分布上看,我国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失衡现象较为突出。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单一,分布不平衡。我国当前知识产权治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司法保护、公共事务三部分架构,其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从强到弱依次排列。二是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政策引导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治理环境,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效益并不突出,知识产权对促进经济的贡献比重还很低,对知识产权重视和扶持的力度从政策上转化力不足,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水平还远远不能满足客观实际需求。三是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等考核指标中,知识产权要素占比较低。如经济产值、科研投入、创新载体建设等与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体系建设没有协同推进发展。

(三)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足

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方式上看,都无法很好的满足知识产权保护新业态、新发展、新情况的客观需要。一是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修改缓慢等,不能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所出现的问题。二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审查周期过长,行政执法强度较弱。而专利本身就是一项技术,技术的更新和市场生命周期较为短暂,审查周期的缓慢无疑给知识产权权利申请人带来了权利保护上的困难。三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被动及救济成本高等,限制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模式的效应发挥。这与知识产权侵权的隐秘性、快速传播性、跨地区性、侵权行为认定困难等形成了悖论,使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前瞻性和预防性上显得有些鞭长莫及。四是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专业性特点,常常给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侵权行为和证据收集带来困难和障碍,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延长了维权的时间。

(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滞后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新兴科技产业、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手机APP应用的日新月异、O2O商业模式的盛行,层出不穷的新业态、新形式给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一是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空白或者不完善,对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和打击侵权造成了困境。例如,对于数据产权的认定和保护缺少法律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与社会发展不适应,使得新兴企业无法有效的通过部门法保护自身合法的权益,而只能诉诸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规则不明、边界不清使得创新无法得到有力的保护。再如,制定于1984年修订于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其所涵盖的内容无法对当前互联网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明确的裁判。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漏洞、司法尺度不一、案件裁判标准不明确,无法给予权利人预期的法律保护和风险提示,也给投机者提供了铤而走险的牟利空间。各类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只能通过“法官个案裁判”解决纠纷,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三是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判决无法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很大障碍。例如,《商事登记办法》对取缔、注销企业名称没有相应的规范,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企业名称向市场管理部门要求取缔或者注销时,管理部门没有相应的法律去依照执行,因此,法院判决要求更名无法落实。

(五)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够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公众参与和组织化程度不高,各地区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呈现不平衡性、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意识有待提高、基层落实知识产权政策有流于形式的现象。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强度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强弱成正比。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商品经济市场繁荣,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评价较为完善,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较强,而中西部的中低收入群体比例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弱,社会共治参与度不高,如何提高中西部地区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的实质参与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点。 二是知识产权意见表达的组织协调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化程度不高,难以全面系统的表达意见,对于知识产权问题的表达欠缺精准和效率性,需要知识产权协会组织、知识产权维权代表等充分发挥作用,集思广益,将公众意见收集起来,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表达。三是知识产权维权法治意识有待提高。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纠纷矛盾凸显,但真正运用法律来解决矛盾的并不多。四是知识产权服务事业不发达。知识产权服务业机构中,大多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基础性业务,而有关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市场运营、价值评估、信息咨询等高端业务的服务性业务较少,供需不平衡,企业和个人有关专业性、高端性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无法更好的得到满足。五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格局中,行业和社会民间等力量不足,知识产权社会治理效果不佳。

三、对策和建议

我国要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现状、人力资本水平、产业分布、技术差距等因素,在借鉴技术领先和知识产权保护发达国家经验基础上,从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出发,以促进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安排和调整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实行差别化的产业与区域知识产权政策,深化知识产权重点领域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模式,充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一)提高知識产权保护社会共治意识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宣传渠道、微博、微信、手机APP、微电影、微视频等媒体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增强司法、行政、行业、社会、企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筑牢多层次多维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保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释放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保护有利于商业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繁荣社会经济文化的知识产权,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滥用、限制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打击滥用知识产权诉讼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保护意识和形成尊重产权的共识。企业一方面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企业规划,研发过程中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及时提交专利申请,使自身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随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且在研发中确保自己的发明创造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二)改革知识产权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在国家层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集中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科学配置知识产权行政资源,构筑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服务和文化建设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治理结构,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局行政管理职能,明晰权责边界,建立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各有侧重、事权互补、权责一致的知识产权结构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体制的话语体系,从顶层设计上规划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及知识产权大国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在国家战略中的布局地位。深化知识产权体制改革,改变知识产权“大而不强”的现实困境。创新政府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模式,转变工作思维和方式。引导市场主体综合利用知识产权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提高财政资金支持的使用效用。

(三)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加快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立改废工作,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修改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推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优化。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规范体系。广泛学习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新理念、新方法,创建更加先进、更加优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政府要善用市场思维和机制,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细化相关政策操作办法,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外包、保险等方式化解矛盾、防控风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治理市场化水平。

(四)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度体系

引进和培养从事高端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形成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效开展,为企业“获权、用权、维权”全过程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帮助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迅速发展。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制度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缩短知识产权行政审批期限,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用。制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程序和规则,改革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分类审理模式,推广知识产权集中审理模式,探索知识产权审查、审理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及时归纳总结新兴业态下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裁判经验,通过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等形成对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指引。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执法情况调研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司法、执法情况调研结果,地方人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律协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司法、执法情况调研小组,通过向本市律师发出调研问卷的方式,每半年收集权利人对案件审理、执行、行政执法的评价,将上述调研报告向人大及相关部门反馈,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

(五)改善知识产权保护多元参与环境

政府搭建起多元主体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台,完善多元主体有效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网上信息系统,提高公众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系统的可访问性。搭建知识产权律师服务平台,引导律师积极提供专业化知识产权服务。畅通公众听证议政平台建设,在重大政策调整时广泛地听取行业和企业的建议,及时反馈意见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立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各类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功效,实现各类机制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建设较高社会公信力的知识产权调节中心。建立完善纠纷投诉处理、诉调对接、多部门会商协作及工作资金保障等机制,以便快速、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探索建立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李红娟,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体改所副研究员。谭毅,国家知识产权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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