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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港口与航道施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2018-05-29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高崧涛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克非

现代职业安全 2018年5期
关键词:职业病分包劳务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 高崧涛 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克非|文、图

港口与航道施工企业普遍面临着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复杂、种类繁多,从业人员用工关系相对复杂、职业病管理要求尚不明确等问题,相关防治工作不容小觑。本文将就此类企业职业病防治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进行探讨。

问题及现状

船员工作、生活在特殊环境下,船舶生产场所内存在噪声、放射性物质等危害因素;水工工程施工地点多样化,施工内容包括挖方、狭小空间作业、爆破、电气焊、油漆、混凝土作业、粉尘作业等,可能存在矽肺、尘肺、有毒有害物质中毒、高温中暑、手臂振动病、眼部灼伤、噪声聋等职业病风险。上述情况导致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多样性,既有施工产生的危害因素,也有自然环境、施工环境产生的危害因素,还有施工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问题也相当突出。港口与航道施工企业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及与之相关的主要作业活动种类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港口与航道施工企业职业病及危害因素一览表

从表1可以看出,相对于生产场所单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固定的厂矿企业而言,港口与航道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加繁多、性质也更为复杂。同一施工现场可能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阶段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给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带来了客观困难,往往难以对相关作业场所及时、全面地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从业人员用工关系相对复杂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对于依法实施工程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但目前分包队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关注不足;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推行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一定难度。对于实施劳务分包的工程,从法律意义上讲,施工企业为劳务工人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事宜;这一规定也可理解为用工单位应对劳务工人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主要责任,但劳务派遣机构用人时对职业病和职业禁忌证的源头把关普遍不够到位,施工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界定不明确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管理要求尚不明确

施工船舶是港口与航道施工企业的主要施工设备,船员工作和生活场所较为特殊,可能存在噪声、高温、手传振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从现有情况看,船员职业病防治工作还存在以下3个难点:

一是船舶作为特殊的生产场所,具备船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较少,国内已正式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航运企业也寥寥无几,尚无成熟的经验可循。

二是防治船舶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仅能通过对船员进行个体防护或合理安排作息降低暴露时间,而无法通过技术措施消除或有效减少危害因素,对于职业病防治有关推荐性标准中提及的“及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的要求无法完全落实;此外,船舶检验技术要求和海事劳工公约等对船员职业健康也有相关规定,船舶应同其他生产场所一样全部执行职业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还是侧重于执行船舶专业管理要求尚不明确。

机舱高噪声场所员工佩戴耳塞

三是《职业病防治法》中有“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规定,而船舶属于流动性生产场所,跨省市或到境外施工的情况下,定期检测、评价要求的落实存在一定困难。

职业病防治措施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体制,《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也有明确规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大势所趋。作为港口与航道施工企业,现阶段应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需求调研

相关人员对工作场所放射源放射剂量进行监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列明了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其他因素共6大类、459项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在 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中,对各种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值进行了具体规定。针对港口与航道施工职业病危害来源复杂、种类繁多的特点,企业应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咨询服务,针对码头、防波堤、软基处理等水工施工现场和相关生产场所进行摸排,确定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及受超限的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人群,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申报和防治管理工作。多措并举,开辟防治途径

施工船舶的船员工作和生活场所较为特殊,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较大难度。现阶段应从以下4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新造施工船舶时,应考虑职业健康防护需要,从船舶设计角度充分采取噪声隔离、振动控制、加强高温场所通风和空气调节、有毒有害物质场所设置排风和防护等措施,从源头上改善船员作业和生活环境。

二是甄选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服务,尽量选用甲级资质机构,保证新领域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的专业性。

三是从施工船舶典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入手,开展职业病防治。如:对机舱、集控室等噪声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噪声超限的情况时,按规定进行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并加强噪声防护;对水利式挖泥船浓度计放射源管理人员进行相关项目的职业健康体检,按规定进行人员个体防护等。

四是对于确定有职业危害因素超限情况的船舶,应对相关船员正规开展职业病防治,结合船员休班安排,统筹组织职业健康体检。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和项目的不同组织模式,确定不同从业人员群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具体模式如下:

对于企业职工,应由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业病防治责任,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等具体工作。

对于实施工程分包的工程项目,应由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统一开展施工现场和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确定涉及职业病危害的人群和具体岗位;在工程分包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由实施分包工程的单位(用人单位)对其进场人员的职业禁忌证进行把关,并具体承担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和建档工作;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对分包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

对于实施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中载明施工企业作为劳务人员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等相关职责。实施劳务分包的项目部应将劳务人员视同自有职工统一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但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对派遣人员的身体条件、职业禁忌证等予以明确约定。构建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需建立的管理制度及编制要点列述如下:

一是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相关法律依据,对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规定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是建立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明确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的范围、形式、内容及要求。

三是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明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申报的内容以及申报的时段、时间及备档等要求。

四是建立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宣教内容、参加人员范围、培训学时要求、宣教档案及备档期限等进行规定。

五是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对防护设施的名称、所在场所、管理责任部门、检修人员要求、设备操作和检修要求等进行明确。

六是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照职业病危害场所、工序、岗位,确定配备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型号、有效年限,明确负责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责任部门以及采购后的验收、储存、发放、使用、检查等各项要求。

七是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确定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及评价管理负责部门和责任人,明确需检测的场所和检查内容、周期、方法等具体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布方式。

八是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内容时,项目建设管理方、施工方应制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总体要求,并对实施“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进行具体规定。

九是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对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的文件、资料、有关记录、存档时限等进行具体规定。

十是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处置的流程和具体要求进行规定,同时应明确报告和应急处置记录的格式及归档要求。

十一是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明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的相关负责机构和职责,对明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的处置流程文件、记录和存档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

十二是建立相关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明确职业病危害相关岗位及其性质,标明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原因、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本岗位安全操作程序和维护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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