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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体系的自治与独立、开放与均衡

2018-05-28李思雯

东方教育 2018年9期
关键词:体系化基本原则

摘要:体系化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大陆法系法学科建构的标志。体系化不仅提升了法学科的稳定性、理性和拓展性,同样也能使法学科对生动的社会现实保持开放。法学科的体系化与实证主义法学观密切相关,是法学家希望藉由体系建构来促成法系統以及法学科系统独立自足的持续努力。本文选取德国行政法作为法学科体系建构的考察样本,尝试归纳成功的法学科体系建构的核心要素和基本过程。中国行政法学的整体发展,有赖于对既有制度与学理的体系化建构。

关键词:体系化;基本原则;抽象概念;法释义学

以基本原则、抽象概念和法释义学为核心元素,德国行政法被塑造为一种建立在经验与逻辑、传统与现实基础上的完整体系。这一体系使行政法不再仅仅停留于对庞杂分散的行政实践和规范的客观描述或简要归总,而是通过逻辑媒介的使用,对基础概念的精准定义,对规范关联的有效搭建,实现了对法规范以及作为其载体的生活事实的简单化和统一化。因其成熟度和理性化,德国行政法受到推崇,并被作为一种“体系化均衡发展的行政法”的范本。

一、行政法体系的独立与自治

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当然与其长期信奉的实证主义法学观有关。作为与自然法学迥异的另一法学流派,实证主义法学一直主张将价值诉求、内在伦理等一些不确定因素排除在法学的观察视野之外,而将目光仅积聚在法规范本身的逻辑性、体系化与一致性。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法律就是法律,而不包含其他意义,法律应与道德或是政治相分离。尽管这一点使实证主义法学在日后遭遇自然法学派的抨击,认为将关注焦点都集中于法体系和法秩序内部,会有使法规范“意义丧失”和“价值空洞”之虞,但它对于法律体系化、逻辑一致性、规范完整性的追求,却使法学本身摆脱了宗教、哲学和伦理的控制,而成长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并为人类提供了与自然法同等重要的法认识和法建构方法。

与实证主义法学观相连,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建构和体系化均衡,同样体现了德国学者对于法以及法学科的形式理性追求。法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的划分来自于马克斯·韦伯。韦伯将法的实质理性定义为,从终极价值中演绎出的活动规则,而形式理性则是一种排除道德、宗教、政治等价值的客观理性,具体表现为法内在的逻辑关联以及目的上的可计算性。在韦伯看来,实质理性常常与宗教、道德捆绑,法律也因此往往沦为意识形态和神权政治的婢女;与此相反,作为“一种具有内在自然逻辑与运行规律的科学系统观念的社会技术和纯形式主义化的规则体系”,形式理性法则确保了与伦理和道德原则的分离。韦伯还认为,伴随对宗教、道德等价值元素的除魅,近代西方社会的法律发展,恰恰表现为法的形式理性不断增长,而实质理性不断消退的过程。因此,他不仅将形式理性法视为法现代化的标志,甚至宣称形式理性法已无需再向外寻求合法性基础,因为“内在于法律形式本身之中的合理性”已经赋予了它合法性。

二、行政法体系的开放与均衡

德国行政法的经验同时证明,体系化的建构工作对于法学而言,既非像英美法学家所断言是“注定失败的尝试”,也非像被指责的那样是“封闭、僵化、高度抽象的,无法与复杂的、具体的、变动的社会生活相互动”。如英美法系中的遵循先例和类比推理制度一样,体系化确保了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同时又向未来保持开放,能够被修正、丰富甚至是结构性的重塑。

这一点正如卢曼所言,法律系统是一种“规范上保持闭合,认知上保持开放”的体系。换言之,法律在被理解为功能分化意义上的系统时,并不意味着它与外界隔绝,拒绝对外开放,法律系统和外界环境仍旧通过“沟通”进行着持续的信息交换,只是由于规范上的闭合,信息交换必须经过法律系统特有的符码转化和操作处理才能完成,由此,这种交换也就成为“对法律系统的单一整体性所作的必需的和不间断反复的系统阐述”。

经由上文的论述可知,基本原则、抽象概念、法释义学是德国行政法得以被体系化建构的核心元素。尽管这些元素在体系建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各有侧重,但都兼具价值与逻辑、形式与内容的双重意涵。它们所拥有的价值意涵和内容要素,不仅使德国行政法体系在初建时就保持逻辑性与意义性的均衡,同样也通过向“多元社会下的道德规范和正义理念保持弹性与开放”,而使这种均衡性持续地呈现于德国行政法体系嗣后的发展中。

值得注意的是,与在法体系建构过程中一样,在法体系吐故纳新的更新过程中,法释义学同样持续进行着逻辑一致的检视。这种检视既包含微观面又囊括宏观面,前者主要针对新制度和规范与系统既存要素间是否逻辑一致,而后者则涉及在纳入新要素后,系统整体是否还具有普遍的逻辑一致性。由此,一项具体制度即便分隔来看是恰当的,也会因无法纳入整体系统而被修正甚至放弃。而这种持续性的逻辑检视,又在更高程度上促进了法体系的整体均衡。

综上,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为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系化的德国行政法也因此具有了稳定性、学科理性和可拓展性。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建构与体系化均衡与其长期奉行的实证主义法学观密切相关,背后体现的也是学者对于法学科形式理性的关注。而对法学科形式理性的强调,并非就是对实质理性的排斥,其根本出发点仍在于通过形式理性,使法系统和法学科系统具有相对的独立自足性,并能够抵御以正义、道德等面目出现的意识形态对于法的干扰。相比德国行政法的体系化均衡,我国行政法虽然在短短几十年内发展迅速,但却自始缺乏系统思考和体系建构,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中国行政法学的整体发展。对德国行政法体系化建构和体系化均衡的探讨,是希望为我国行政法在整体构造基本完成的背景下进行进一步的调试与整饬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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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思雯(1993,2-),女,汉族,籍贯:辽宁兴城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5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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