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法不遵:隋文帝的法制教训
2018-05-28宋伟哲
宋伟哲
公元589年,隋文帝杨坚经过精心备战,一举灭亡了江南的陈氏政权,使得分裂了400年的中国重归一统。有隋一代,国力十分强盛,古人谓之“古今计国之富莫如隋”。然而,这样一个强大的隋王朝在中国历史上只存在了三十八年便土崩瓦解,在浩瀚无垠的中国历史中宛如一颗转瞬即逝的流星。后人评价这段历史时,总将其归罪于其子隋炀帝的苛政,如营造东都、开挖运河、穷兵黩武等。这固然是隋亡的主要原因。但是,隋文帝在法律政策上的严重失误也是其速亡的重要因素。这一教训极为深刻,值得今人深思。
刑网简要的隋朝法典
在法律制度方面,隋朝是典型的善立法而不善用法。尽管隋朝法制留给后人的更多是负面教训,但隋朝的立法贡献仍然值得一提。
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处于四分五裂的局面,法制自然也无法统一。当时,战争是南北各政权的头等大事,没有足够的精力与能力去完善法律制度。北方各朝多为少数民族建立,虽然文化程度不如汉族,但相对受汉族礼教束缚较少,尚能在立法上较之前朝旧律有所突破,颁布了一些较好的法律。而南朝各朝的汉族政权在法制上则基本上是不求进取,多沿用前代的汉晋旧律,少有突出作为。尽管后世有人将魏晋南北朝视为中国立法水平进步较快的一段时期,却依然不能否认这段时期法制混乱的客观事实,国家法制历经数百年分裂而亟待统一。
隋文帝十分重视立法活动。隋朝初年,南方尚未平定,他便着手进行立法活动,颁布《开皇律》。平定江南后,这部法律开始在南方推行。几百年来,中国的南北方才真正得以共用一部法律,对国家的发展无益具有深远意义。历史上,北齐高氏政权曾长期与北周宇文氏政权对立,并为北周武帝宇文邕所吞并。隋朝是代北周而立,其国家典章与文武百官皆源于北周,按常理其法制应继承北周才是。但是,隋文帝并不拘泥于这种“面子工程”,而是大方地承认了北周立法水平不如北齐的客观事实,他颁布的《开皇律》即以北齐高氏的《北齐律》为蓝本修缮而来。
《开皇律》的立法水平较之于此前各朝的法律有了很大提高,最为突出的就是大大降轻了刑罚。它废除了上千种罪名,确立了五刑二十等的刑罚体系。此前各朝立法的法网过于严密,罪名动辄上千,甚至过万,百姓深受其害。《开皇律》废除了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杖罪千余条。隋文帝还在《开皇律》中确立了五刑二十等的刑罚体系。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其中,笞、杖、流三刑共十五等,流刑三等,死刑分斩、绞两等,其他残酷的刑罚则一律废除。因此,史书对《开皇律》有“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美誉。
隋文帝还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进行了修改,创制了“十恶”制度。今天我们常用“十恶不赦”这一成语来形容罪大恶极之人,其实“十恶”在中国古代有具体所指,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此十恶,即便遇到大赦,也不能免除刑罚。无论是五刑二十等的刑罚体系还是十恶制度,都被此后的唐、宋、明、清各朝全盘继承,沿用千余年不改,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
隋朝的法律制度十分完善。这些立法上承魏晋,下启盛唐,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遗憾的是,隋文帝亲手制定了如此完善的法律制度,又亲自将它毁于一旦。
滥杀大臣的朝堂廷杖
法律贵在实施,隋文帝恰恰没有做到这一点。虽然他制定出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却根本不拿法律当回事。他动辄滥用酷刑,随意杀人。无论是对官员,还是对百姓,都采用残暴的杀戮政策。这是隋朝在法制方面的重大失误。
在隋朝做官,危险系数相当高,稍有不慎便要受到廷杖之苦,常有性命之忧。所谓廷杖,就是在朝堂上用大棒子打。从立法上看,隋文帝的确是个轻刑主义者。但事实上,隋文帝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重刑主義者,滥用酷刑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隋文帝经常在朝堂上对大臣滥用杖刑,往往一天要打好多次人,其行刑之杖要比法律规定的刑杖粗重得多,大臣的奏对只要不合他心意,就直接将大臣廷杖,多有毙命者。
到了开皇十年,全国已经统一,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大臣实在看不下去了。他们劝谏隋文帝,告诉他朝堂不是杀人的地方,宫殿也不是行刑的场所。隋文帝不予采纳。高颖等人只好犯颜直谏:“陛下是万民的父母,一心为了天下百姓。百姓无知,总是犯罪,以致您的刑罚过于严厉。这些都是臣等无能,我们请求辞去官职,为贤者让位。”隋文帝这才有所醒悟,问旁边的大臣田元:“我的刑杖重吗?”田元答道:“很重。”隋文帝问为什么。田元用手比画道:“您的刑杖比大拇指还粗,打人三十下,就比一般的刑杖打几百下都要厉害,因此打死的人很多。”
隋文帝听后有些不高兴,但还是接受了劝谏,撤去了刑杖,以后大臣犯罪都交付有关部门处理。后来,楚州行参军李君才劝谏隋文帝说过于宠幸高颖,希望有所收敛。隋文帝大怒,命左右立即行杖,却发现宫殿内没有刑杖,于是就让人用马鞭把李君才活活打死。此后他又让人在宫殿内放上了刑杖。一有发怒,就常在宫殿杀人。兵部侍郎冯基恳切地劝谏他不要这样做,他始终不听。没过多久,隋文帝也有点后悔,又抚慰冯基,斥责其他大臣不劝谏他。
后来,他又搞起了钓鱼执法。他让人偷偷贿赂官员,官员一旦受贿,不是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审判,而是立即处死。隋文帝不但自己滥杀,还任用酷吏,鼓励官员使用严刑峻法,不得宽简刑罚,凡是可重可轻的案件一律从重判决。在这种政策驱使下,史载当时的隋朝官场“以残暴为干能,以守法为懦弱”,一片污浊之气。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人,十分会拍皇帝马屁,上奏案卷时用法十分严苛。这些人深得隋文帝喜爱,隋文帝对他们加官晋爵,每次都将亲自过问的案件交给他们去办。这些人专门挑皇帝心情不好的时候上奏案卷,将一般案件描述得十分严重。隋文帝心情不好,几乎都判决死刑,如此冤死的人不可胜数。这些举措搞得满朝文武人心惶惶,谁也不敢说真话、办实事,搞得吏治混乱不堪,丧尽了民心。
一钱弃市的荒唐法令
隋文帝法制政策的失误还不止于此。他对官员十分残暴,对待百姓也毫不手软,出台了许多荒唐的法令。当时,社会治安较差,即便是在京城的白天,也常有盗窃、抢劫案件发生。隋文帝为此十分焦虑,就向各位大臣咨询解决的办法。大臣们还没发言,隋文帝就说“朕知道了”。他下令,谁能够举报这些犯罪者,就没收犯罪者家产赏赐给谁。这是个不折不扣的馊主意。虽然此令一出,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社会治安大为扭转。可是,其副作用也很快产生。有些地痞、无赖,专门在富家子弟路过的地方等着,故意把一些东西丢在路前。有谁偶尔拾取这些物品,这些泼皮立即将其押解官府,以求得赏赐。
隋文帝了解这些情况以后,非但不反思自己政策的失误,反而下达了更极端的命令。他规定凡是偷一钱以上的全都弃市(处以死刑)。于是,全国的人们都战战兢兢,早上睡觉,晚上起床,生怕有什么事情被别人看见告发。后来,这种政策进一步严苛,凡是看见犯罪行为不告发的,也一律判处死刑。于是,哪怕是四个人一起偷一根木头,三个人共盗一只瓜,都立即处斩。有几个胆大的人抓住官员说:“我们不是为了劫财,是为天下人申冤来的。请替我们告诉皇上,历朝历代哪有偷一钱而判死刑的?”隋文帝听后,这才命令取消一钱弃市的法令。
隋文帝喜怒无常,滥用死刑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还有一套歪理邪说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自汉代以来,我国采取秋冬行刑的制度,只有秋冬时节才能对死刑犯执行死刑。这从理论上符合秋冬肃杀,春夏好生的天人感应观,客观上也有利于生产和防止冤狱发生。有一年六月间,隋文帝又大发雷霆,要杀人。大理少卿赵绰苦口婆心地劝谏:“夏天是万物生长的季节,不可以在这时杀人。”隋文帝训斥道:“夏天虽说是万物生长时节,但夏天也有雷雨天啊。打雷就是上天发怒,我这是替天行道,有何不可!”最终还是下达了死刑命令。
喜欢重刑治国的皇帝到了晚年,一般都会施行较为宽仁的政策来弥补此前的遗憾,明太祖、乾隆帝便是如此。隋文帝则不然,他越到晚年法令越来越严峻,滥杀情况更为严重。元旦朝贺时,有人衣冠佩剑不太整齐,负责督察的御史监师并没有弹劾这些大臣。隋文帝知道后,竟然将御史监师处死。谏议大夫毛思祖劝谏此事,隋文帝竟又将他杀了。此后,诸如官府庭院长草、官员收了别人一只鹦鹉等小事,隋文帝都亲自下令将当事人处死,并亲自监刑。如此荒唐的法令,难怪会丧失人心。
纵览隋朝兴亡史,严重失误的法律政策无疑是导致其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以往人们对隋朝的关注皆着眼于隋炀帝的暴政和隋末的群雄混战。其实,隋文帝在法律政策方面的严重失误也为隋朝的迅速瓦解埋下了祸根。隋文帝善法不遵,滥用酷刑,非但没有达到治国的目的,反而加速了国家灭亡。回味这段历史,可以给我们很深刻的历史启迪。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