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释法
2018-05-28
谈起办理本案的感想,耿检察官对记者说道,这起案件的起因是梁林海法律意识淡薄,从事非法运输,在遇到交警执法时没有积极配合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提升法律观念,遇到交警执法时应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信息及情况。在驾车时万一不幸发生了事故,应冷静面对,承担相应责任,决不能逃避责任,害人害己。像本案中,梁林海当时如果肇事后没有逃逸的话,其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因为其事后逃逸,量刑就升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不偿失。
那么,为什么以交通肇事罪对梁林海定罪呢?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耿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之所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因为梁林海违反了多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梁林海无驾驶资格、肇事车辆未办理牌照、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梁林海驾车经过检查站时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未做到减速通行,导致被害人死亡。根据交警部门认定梁林海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梁林海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此外,耿检察官还提到,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根据梁林海的多个违章行为认定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对其逃逸行为应当单独评价。因此,检察机关在建议量刑的时候,将其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另一方面,梁林海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呢?根据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耿检察官解释道,所谓逃逸致人死亡,指的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交警老宋在受伤后得到了及时救治,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因此,这种情况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耿检察官还表示,办理本案还要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及妨害公务等罪名加以区别。“区分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方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妨害公务都属于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根据梁林海的供述,其驾车经过检查站的时候没有提前减速,等看到路障开始刹车已经刹不住了,事后检测发现该肇事车辆刹车的确存在问题,也印证了梁林海刹车不及的情况并无证明梁林海存在有直接冲撞交警的故意,难以认定为故意犯罪。
(本文中相關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