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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爱房产的“全国优秀院长”

2018-05-28郭红敏孙保山

检察风云 2018年10期
关键词:石嘴山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郭某

郭红敏 孙保山

王炜头顶不少荣誉,他是教授、硕士生导师,自治区跨世纪学科带头人,自治区第九届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但2016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发布消息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卫计委党组成员王炜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0月14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区人民医院原院长王炜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同年11月3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卫计委原党组成员王炜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全国优秀院长受贿偏爱房产

位于银川市中心的区人民医院新大楼,2007年开始建设,总投资超过了10亿元,2011年11月18日举行新院落成开诊仪式。公开资料显示,区人民医院新院占地面积250亩,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包括行政办公楼、门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建筑。当时,王炜担任区卫生厅副厅长、区人民医院院长,他是建筑商眼中炙手可热的重要人物。为了能拿到医院工程,多家建筑公司老板向其行贿,手段五花八门。

2006年至2012年期间,王炜为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宁夏分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马某所送房产及现金共计289.0086万元。

2007年,在王炜授意下,马某以王炜母亲马乙、王炜妹妹王甲的名义分别购买了银川市某公寓分别价值22.8337万元和24.1332万元的两套房子,马某出资对其中一套房子进行了装修。一套由王炜自住,一套由王炜送给了王甲;2010年,王炜以父亲王乙名义购买银川市两套价值373.6251万元和362.0577万元的商铺,马某为王炜交纳了200万元房款。2012年,马某在王炜家里送给王炜现金3万元。

王炜受贿偏爱房产,在他看来,房子保值升值,让亲属等人持有房屋比直接收受钱物更隐蔽。

王炜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载明:2006年至2009年,王炜为个体承包商郭某在承揽区人民医院工程及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郭某所送房产及现金共折合人民币价值167.36万元。

郭某公司通过王炜帮忙,中标区人民医院医技楼工程,他还想参加区人民医院行政科研楼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于是向王炜行贿。郭某公司于2010年参加了该工程的招投标,但是未能中标区人民医院行政科研楼建设工程。根据郭某的证言与王炜供述,是因为2010年二人关系恶化导致。此前,二人交往比较频繁。

2006年,郭某出资为王炜以其母亲马乙名义购买银川市一套别墅,当时预交房款90万元,后买卖双方因纠纷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将预交的90万元房款及利息损失退至马乙账户,此160万元被王炜用于购买银川市金凤区某广场1号、2号营业房;2007年年底,郭某在王炜办公室送给王炜现金3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2009年,郭某在王炜委托其给王炜父母物色住房无果的情况下将其以徐某名义按揭购买的价值73.36万元的银川市某小区一套房屋送给王炜,王炜出资装修后由王炜父亲居住。

郭某证言证实:2007年检察机关在宁夏医疗系统开展反商业贿赂工作期间,王炜害怕没办法解释郭某给自己购买别墅所交90万元房款的事情,便将郭某约至吴忠市王炜父亲王乙家里商量,签订一份由郭以96万元购买王乙位于吴忠市人民医院某别墅的假购房协议,该《房地产权买卖协议》落款日期提前至2006年1月26日,目的就是为了掩盖90万元房款的事情。

另外,郭某将银川市某小区一套房屋送给王炜后,王炜心里不踏实,就与郭某商量签订了一份由王乙以89.23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的假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4月7日。

贪官借钱给行贿人牟利

此外,王煒还在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受贿。2008年至2016年期间,王炜为宁夏某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代理的四川某药业公司生产的大输液药品能够持续在区人民医院使用提供帮助,收受杨某给予的现金270万元。

自2008年至2016年,杨某在中秋节或国庆节前以及春节前以过节为名先后17次在王炜办公室、杨某车上送给王炜现金共计250万元;2010年,杨某在王炜为尹某购买银川市价值38.7933万元的一套公寓时出资20万元。

王炜自2012年起陆续借钱给杨某,至2015年10月15日共计540万元,杨某分别于2013年7月25日、2015年8月4日、2015年10月15日给王炜以王乙名义出具425万元、75万元、40万元借条三张;2016年7月31日王炜被自治区纪检委采取“双规”措施后,王炜让杨某将借款中的200万元代其上缴自治区纪检委;2016年11月28日王炜让杨某将欠其的340万元借款代其上缴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王炜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王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2008年至2016年,自己18次收受杨某贿金270万元,杨某给自己送270万元是为了让王炜关照杨某在区人民医院的药品推销业务,使得杨某代理的大输液药品能够持续在区人民医院使用,代理的其他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区人民医院。王炜和杨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从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炜先后以其父王乙的名义借给杨某540万元。540万元和杨某送给自己的270万元没有任何关系。杨某给王炜出具了借条。

此外,2010年、2011年春节前,王炜为宁夏某园林绿化公司在中标区人民医院新区医院园林景观工程以及该工程款的支付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经理孙丁两次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2005年、2006年春节前,王炜为宁夏某医药公司增加该公司向区人民医院的药品配送量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副经理孙丁两次所送现金共17万元。

庭上推翻有罪供述也枉然

王炜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

2017年3月22日,据高检网消息,王炜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炜在担任区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王炜利用担任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8.3686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退缴部分赃款,但其在审判阶段推翻了其在偵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拒不认罪,故对其不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48.368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炜及其辩护人辩解王炜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017年7月18日,石嘴山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王炜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王炜违法所得房屋及其部分贿金予以没收,对其他违法所得252.8367万元以及投入购买银川某广场1号、2号营业房290万元的增值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王炜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阅卷2个月。合议庭审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王炜的上诉状,听取检察机关建议本案书面审理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讯问了王炜,将案卷依法移交检察机关阅卷,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审查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密切关联,均经该院庭审举证、质证,审核属实后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几名行贿人的证言均能与王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在案书证以及他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王炜受贿的犯罪事实成立。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17年12月5日,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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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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