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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中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8-05-28杨海东许淑芬

安徽农学通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土地确权保障

杨海东 许淑芬

摘 要:自古以来,妇女在农业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从事农业工作中女性比例不断增加的现在,农村妇女对农村社会稳定至关重要。现如今,在土地确权中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被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因此提出如何在土地确权工作中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措施已经迫在眉睫。该文首先介绍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对土地确权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及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再结合肥市土地确权实践所得经验,提出了在土地确权中如何切实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确权;妇女土地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8)06-0014-03

土地是农民生活中所需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同样也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保障。2013年1月31日中央下发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示,并计划用5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工作。农村土地确权有利于提高承包农户在市场的主体地位,为巩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了强而有力的保障,对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处理土地纠纷都有很大帮助。但是在土地确权中,农村妇女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妇女得不到承包土地,或得不到土地的收益等等。在土地确权颁证这项工作逐步过程开展中,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不断发生,这将影响到我国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急需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1 农村土地确权中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概述

1.1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妇女拥有与男性对等的土地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发包方的的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3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第34条[妇女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都旨在保护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上有实质性的平等权,社会发展权。现如今,在保护妇女合法权利的同时,让她们公平的进行社会劳动并获取应得的收益,才是保护农村女性的发展权,进而使农村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2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 第一,土地确权因为家庭关系的改变而出现问题。因为出嫁、离婚、失去配偶等原因,土地被村集体收回。还有的妇女嫁到其他村组,在二轮承包时在其他村组登记确权,由于后期当地政府政策落实的不到位,使得她们在两个村组都失去土地确权登记资格。第二,确权中男女不平等情况严重,确权后的土地结转收益很难取得。由于传统观念的重男轻女,导致许多村在分配土地时倾向于多分给男性。且在使用权上也存在问题,例如妇女虽然拥有土地,但使用权归其兄弟,所产生的收益也不归自己所有。第三,户籍变动或打工返乡后无土地。随着土地流转规模扩增,房价的不断上涨,许多在外打工的人返乡需要住房,宅基地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多。现实中大多数的村在宅基地分配上偏向男性,一般来说,男孩成年后得到申请宅基地的权利,而女孩却不能够申请。并且由于只有户主的名字(一般为男性)登记在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簿上这一缘故,女性因為婚姻关系变动而又无法向村委会提申请宅基地而失去住房的情况普遍存在。

1.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在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不是一个短期现象,这一现象持续了很长时间。其一方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维权渠道的不足有一定的联系。第一,妇女自身缺乏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受过去习俗的影响。妇女在没有土地或权利受损时,不知道维权,其本身家庭、朋友也不支持她。第二,我国在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权益明文规定加以保护,但是缺乏具体的实施标准,以至于在保护妇女权益时容易产生问题。而且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条例分布在各个法案之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第三,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在目前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遭到损害时,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解决来问题,村委会要求其停止侵害,寻找乡镇政府的帮助,三是寻求法律的救济,而这3种方法往往都不能切实的解决问题。这是因为大多数的妇女权益受损原因出自村委会的决议,基层政府也无较好的办法,一旦土地确权方面的问题,行政法上明确规定,要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处置,法院也是先将问题交由乡镇政府进行协商调解,乡镇政府又下发至村委会,问题便又回到起点。

2 合肥市土地确权中对妇女权益的实践探索

合肥土地资源丰富,可耕种面积较为广泛。在合肥市土地确权规划中,2014年庐江县全县进行了土地确权,并于2015年3月完成。其他各县(市)先选一个乡镇进行试点工作,再进行整体确权,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在这一工作进程中,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上,合肥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了颇具成效的积极探索。

2.1 各级政府对土地确权进行宣传 根据国务院以及安徽省下发的对于土地确权的指示,再根据合肥市实际情况,进行土地确权工作。合肥市积极推进土地确权工作整个过程,总结实践经验,探索方法。合肥市在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中,各级政府按照统一安排积极推进相关过程。2014年4月份,庐江县盛桥镇党委政府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该镇对群众进行宣传动员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制定了具体实行方案,开展接受农户申请、实地调查、土地测量工作,登记确权等工作。其余地区政府也积极开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各项工作,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2.2 各地妇联积极介入确权工作过程 在合理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过程中,合肥市妇联积极主动参与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了解工作详情,掌握是否有损害妇女权益情况发生。妇联的参与极大的降低了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加快了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长丰县杨庙镇妇联开展了多项活动,一是掌握实际情况,获取相关资料。在确权工作开展初期,杨庙镇妇联为调查各村中可能存在的妇女权益纠纷,派出专门人员,实地调研,向农户询问有关问题。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使妇女知道自身所有的权益。三是当获悉妇女权益受损时,想方设法帮助妇女维权,拓宽维权渠道。巢湖市柘皋镇为了充分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采用加强学习,掌握政策;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主动介入,积极跟进的方法进行有效保护。

2.3 在政策上提供支持,推进各部门协同 在合肥市土地确权工作进展中,为了将保障进一步落实,合肥市在政策中明确提出要积极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多部门协同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各地土地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联系,相互沟通。在保障自身工作顺利推进的基础上,互相配合,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快速解决土地争议。要发挥各地基层政府以及妇联组织、村委会、基层党组织的作用,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共同推动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2.4 遵循先调解纠纷后确权的工作思路 当面临土地纠纷时,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土地确权。涉及土地權属未明确的,待问题解决或相应的政策到位后按规定处理,开始对其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在调处妇女土地纠纷过程中,建立司法保障、基层调解、村委会参与的保障体系。为进一步保障全镇妇女的土地权益,庐江县盛桥镇党委政府对于盛桥镇女性嫁到外地户口未迁出的以及适龄未嫁女、嫁到本地其他村组的、以及入赘女婿等特殊人群进行登记,将他们作为土地确权工作中重点关注对象。针对这部分人,只要在本地有户口,就可被认定为户口所在地的成员,有权获得土地权益。建立完善的纠纷调解体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妇女进一步得到保障。

3 土地确权的背景下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几点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妇女权益受损这一问题需要被关注。合理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是实现男女权利对等,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土地确权这项工作既有利于切实保障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又是为伟大中国梦的实现推进农村改革而努力。为保护土地确权工作中妇女权益,为将实广大农村妇女姓名写入确权证书落实到位,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3.1 强调性别平等,提高法制意识 2001年中央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保护农村妇女权利,是她们拥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但是受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基层干部在面对妇女土地纠纷问题时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措施。由于担心在土地确权进程中产生纠纷从而延误工作进度,对妇女权益受损的情况视而不见。为了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各地应当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强调性别平等,出台相关措施,使确权工作者平等的进行土地确权,从而行之有效地解决土地确权中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

3.2 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 第一,到基层群众处开展土地确权政策宣讲,使妇女明白土地的价值以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增加妇女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将法治理念宣传到广大农村,让农村妇女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以及维权渠道。第三,出台相关制度,让妇女可以参与村委会的管理运行,从而获得发言权、决定权,在土地确权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3.3 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土地确权有利于提高承包农户在市场的主体地位,目前相关的配套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得侵害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现象屡见不鲜。在我国,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分布较散,没有形成统一体系。导致在保护妇女权益时缺乏依据。因此,需要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适应的规章制度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同样,各级相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合当地的土地确权工作细则,告知妇女如何取得土地确权登记。对实施过程具体要求,例如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如何解决土地纠纷等内容,使实际操作中保护妇女土地权益依法办事,按规章制度办。

3.4 加强区域各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 保障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是难以做到的,这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助。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地妇联组织、农业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协调,统筹资源,共同解决问题。此外基层法院应当拓宽处理渠道,在土地确权中积极探索保护方式方法。从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用判决作为辅助,合理地处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矛盾。在调解过程中,让当地的村委会,妇联提供帮主,充分调动区域内各组织,更好的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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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能灿.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中的妇女权益维护[J].中国土地,2014(03):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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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倩,陈国申.土地确权背景下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研究[J].体制改革,2017(05):1-9.

(责编:张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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