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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森林公安局“4·02”系列案剖析

2018-05-27罗兰葳

森林公安 2018年2期
关键词:侦查员定西市蟾蜍

罗兰葳

一、简要案情

2017年3月,陕西省周至县个体户高某某打电话联系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农民李某某让其收购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并于2017年3月17日派谭某某来通渭县协助李某某收购中华蟾蜍(司法鉴定为“三有”野生动物)。两人在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等地发动群众非法猎捕野生中华蟾蜍然后进行非法收购,并将非法收购的中华蟾蜍分5次通过车辆运输至陕西省周至县高某某处。2017年3月24日至3月29日,李某某和谭某某两人先后给高某某出售中华蟾蜍5次共计10445斤,约52225只(每斤平均按5只计算),涉案野生动物中华蟾蜍交易价值141007.5元,案值达500多万。2017年3月23日至3月31日,高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李某某付款6次共计人民币124700元。其中李某某和谭某某非法收购甘肃通渭籍柳某某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90余只、陕西西安籍胡某平及儿子胡某勃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3000余只、天水秦安籍魏某某和巩某某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500余只、甘肃通渭籍李某喜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约250只。4月2日案发后,侦查人员在现场查获李某某、谭某某非法收购的中华蟾蜍4194只(含死体45只)。期间,李某某、谭某某先后5次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碧玉乡、马营镇、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王铺乡等地利用自制网兜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中华蟾蜍约1225只。4月5日,查获正欲联系李某某出售的通渭籍郭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花背蟾蜍共计398只。案件侦破后,甘肃省定西市森林公安局与相关部门将查获的中华蟾蜍全部放归大自然。

二、案件审理情况

案件移送起诉后,公诉机关以李某某、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狩猎罪;胡某平、胡某勃、李某喜、柳某某、巩某某、魏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胡某平、胡某勃、李某喜、柳某某、巩某某、魏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7000余只,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惩处。结合审理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期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资金44705.3元;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期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胡某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期两年;被告人胡某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被告人李某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六个月;被告人柳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被告人巩某某犯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期一年。判决生效后,上述被告人均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

三、侦破工作的成功经验

(一)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直接参与,为侦破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业务指导和组织保障

“4·02”系列案件发生后,定西市森林公安局及时上报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省局高度重视,多次提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并积极协调多方面工作,有力推动了案件侦破工作的深入开展。2017年4月24日由省局副局长蒲晓荣带领,市局专案组民警参加了陕、甘、青、宁4省区联合打击蟾蜍案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会议研讨了案件定性,打击重点、方向和策略,会后制定了行动方案,对进一步侦办案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市局赵廷彪局长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与决策者,对案件的定性、侦查方向确定,尤其是在案件起诉后与各级司法机关衔接、协调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市森林公安局全力以赴,在经费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全力保障办案经费。

(二)办案民警克服困难、处置果断、锲而不舍是成功侦破这起案件的关键所在

为了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研讨案件办理、抓获在逃人员,专案组民警先后多次前往秦安县、西安市、周至县、户县、南郑县、银川市、固原市,行程1万余公里。

这是一起严重破坏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是检验我们森林公安侦查破案能力的案件。参与办案的市、县两级民警最多的时候达到17名,每个人都能根据专案组安排和分工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尤其在案件侦破陷入低谷时,绝大多数民警不为困难所吓倒,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参加到侦破案件当中。

专案组民警组织蹲守、实施抓捕4次,其中有3次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每次的抓获过程可以说是惊心动魄,危机四伏,突发情况更是很难预料。比如说抓捕谭某某、胡某勃、胡某平的时候,涉案车辆3辆,涉案人员5人(当时未掌握),实施抓捕的车辆仅两辆、民警只有6名。涉案的两辆越野车根本没有具体的碰头、交货地点。办案民警只能远远跟在接货的三轮车后面伺机行动。当两辆嫌疑车辆先后出现在民警的视野中时,大家认为当两辆越野车和三轮农用车碰头时是最佳的抓捕时机。于是专案组当机立断,决定由一名侦查员驾驶车辆超越嫌疑车辆后掉头迂回,与后面紧跟的车辆进行合围。在合围的车辆靠近嫌疑车辆的交货地点后,按照“八”字形来切断嫌疑车辆逃跑路径,形成车对车控制,当场抓获了此案的主要嫌疑人,收缴了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

实践证明,只要大家齐心协力,坚定信心,锲而不舍,就没有战胜不了的困难,就没有攻克不了的难关。

(三)办案协作、跨区域合作顺利开展,为案件的侦破架桥筑路

1.专案组在办案过程中与天水市森林公安局、天水市森林公安局秦安分局大力合作,查清了天水、秦安等地的犯罪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为了查明李某某隐瞒犯罪所得,2017年4月6日凌晨,专案组会同天水市森林公安局、天水市森林公安局秦安分局,将秦安县王铺乡榆村的巩某某、魏某某抓捕归案,抓捕结束后,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于当日凌晨3点返回通渭。

2.专案组与陕西省森林公安局、西安市森林公安局、周至县森林公安局、南郑县森林公安局、青海省森林公安局、互助县森林公安局合作,彰显了跨区域合作办案的优良传统,为以后的调查、取证和抓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3.专案组加强了与各级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案件侦办中得到了定西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定西市公安局技侦支队、西安市公安局技侦支队、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大力配合。定西市公安局技侦支队直接调配民警远赴西安对接技术侦查工作,充分表明了定西市公安局对这起案件的大力支持。例如,2017年4月13日,专案组成员前往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介绍案情后,根据侦查需要提出了对嫌疑车辆进行协查布控的要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当即答应,并为专案组成员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几天后,协查布控决定正式下发西安全市。

办案协作、跨区域合作不只是一纸文书。通过这次与上述各单位的合作,专案组成员深深地感受到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为以后协作、合作办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四)市森林公安局以“利剑行动”专项行动为契机,侦破“4·02”案件,既为各县(区)分局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又为以后类似案件的办理以及侦查指导工作提供了参考

“4·02”案件的办理期间,正是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组织开展“2017利剑行动”的打击整治阶段。该案作为定西市森林公安局牵头并且负责的案件,它的办理也表明了我们“突出公安重点,坚决打击破案”的决心。“利剑行动”期间,定西市森林公安局立破案数量、特大案件的数量、涉案野生动物收缴的数量、涉案的价值在本省同级森林公安机关中都名列前茅。2017年12月29日,在年终考核反馈会议上,甘肃省森林公安局政委何彦同志也对“4·02”案件的侦破工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当然,作为市森林公安局,不但要担负一些案件的办理,而且还要对各县(区)森林公安机关疑难案件办理进行指导。随着涉林违法犯罪日趋专业化、网络化,民警仅仅依靠自己所掌握的书本知识去指导办案显然是不够的。

四、案件侦破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

(一)证据意识不强、取证方法不当

1.收集、提取电子证据未按程序要求。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区别于一般的物证来分别扣押,应当封存原始存储介质,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案件中一些照片的制作,缺少制作说明和两名及以上办案民警签名。

3.鉴定中检材照片和涉案野生动物的关联性不足。《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本次鉴定中用照片作为检材,本来就是一个特殊情况,照片鉴定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提取来源说明、检查照片记录表、送检照片记录表(一式两份)、送检人员的签字、提取过程录像等等。

4.讯问准备工作不足,讯问笔录单一、重复、甚至矛盾,导致一些犯罪事实无法查实。

上述列举了较为典型的四种问题,有的是通过补充侦查加以弥补的,还有些在庭审当中作为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予以采信的。但这反映出办案民警存在取证意识不强、取证方法不当的问题。

(二)思想不够统一,执行决策不够果断

“4·02”系列案件发生后,定西市森林公安局组织召开10次专案组会议,确立了基本思路和侦查方向。但仍有个别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及依据的法律心存疑虑,争论不休,自行其是,导致工作无法及时开展,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破案信心。

(三)刑事侦查装备落后、专业人才缺乏,侦查指挥不力

在涉及此案的电子证据收集与提取过程中,由于缺少专业人员指导,有些办案人员对如何拷贝、拷贝后如何进行检查和校验、若无法拷贝该如何筛选和拍摄、如何发现和提取犯罪痕迹和遗留物等问题不知如何处理。

在案件侦破指挥的问题上,虽然通过专案组会议已经进行了确定,但是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指挥分工就显得没有那么详细,比如提取和拍摄由谁去做、搜查笔录由谁来完成、检查拍照该由谁干、相应的文书由谁来审查入卷等等。

五、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切实组织指导好跨省市、热点系列案件的侦破工作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宏观上做好组织分工,积极协调好纵向、横向方面的关系,为侦查破案提供有力保障。要不断加大督导力度,使侦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领导要坚决执行上级决策,严肃组织纪律,保证警令畅通,凝聚警心。各级领导要想方设法保障必要的警力和办案经费,及时了解并解决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

(二)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和基础建设,提高侦查破案水平

要大力加强刑事技术建设,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增强技术人员素质,着力提高发现、提取、检验物证及痕迹技术的水平,通过学习、培训切实加强刑侦队伍力量。

(三)做好审讯工作,扩大破案战果

1.根据案件、嫌疑人特点做好审讯准备工作。

2.加大对重点嫌疑人审查力度,从中发现新的“人”和“物”。

3.做好侦审结合,审查结合,边审讯、边侦查、边取证、边核实。

(四)落实侦查员主办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2016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将建成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证据指控体系。2016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突出证据指控的同时更加明确规定了侦查员出庭制度。就公安机关来说,刑事案件的办理本来就是辛苦活。办案人员有时候还要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和质疑,以后还要面临出庭应诉的情况。这对办案人员来说更容易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

针对办案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司法改革的大环境,落实主办侦查员制度非常必要。将刑事案件办理落实到主办侦查员身上,实行“包产到户”。主办侦查员对案件侦办工作全程负责,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同时明确主办侦查员在收集有关材料、完备有关法律手续等方面的职责和工作流程,拓宽主办侦查员的工作职权。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赋予主办侦查员比如现场指挥权、人员调配权等更多的权限。

(五)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要广辟信息渠道

森林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及时投入优势警力快侦快破,以免养痈为患,形成系列案件。系列案件都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起初,案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是有限的,如果及时破案就能将其危害性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这也是我们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初衷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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