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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

2018-05-26陈爱蓓

群众 2018年9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法律

陈爱蓓

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是江苏今后一个时期确立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和改革政策的总要求。从社会治理领域看,需要从把握规律的角度,落实高质量发展。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法治思维构建规则体系,以法治方法化解矛盾纠纷,多方面、多维度施策,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平安社会建设的需求。

推进社会治理领域的法治建设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从推进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为坚持立法先行,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提供了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社会治理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比如,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登记、网络实名等制度相继出台,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构建以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刚性规则体系,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权力边界,划定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行为,协调社会关系、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江苏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提出实现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治省水平、基层基础建设、社会管理绩效“四个位居全国前列”的具体目标,较早提出构建全国法制建设先导区的总目标,并针对社会矛盾化解、人口管理服务、社会公共管理等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规范,立法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加快社会治理重点领域法制建设,对新型社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网络社会组织等加强引导,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推进城市综合治理、精准扶贫、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社会治理发挥着保障性作用。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正常运转、社会秩序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在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制建设,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发挥软法的治理效用,强化以道德为核心的柔性规则体系,加强社会组织章程、行业规范、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建设,发挥社会规范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的作用。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软法规范,德、法兼治,不断充实完善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规范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依法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和机制

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党委负责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政府承担社会治理的具体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群众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与党委、政府互联、互补、互动,形成合力;公众参与社会“自治”,实现社会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政府不再是计划经济下的全能政府,而是有限政府,需要在制度框架下,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动员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种开放式的社会系统,需要依靠法制的稳定性保持高效运转。

政府行权要有法可依、依法而为。从现实看,江苏作为东部沿海发达省份,法治江苏、平安江苏一直在较高的水准上推进,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完备,政府权力行使规范,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但是,与转型社会快速发展的治理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短板。行政执法不规范、行政监督缺位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还需改进包括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工作在内的行政机制,提高政策运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执法规范化。

近年来,江苏突出网格化管理、信息化支撑和社会化服务,通过试点城市先行,全省上下联动,制定了指导意见,培育了一批特色性亮点,研究了一套标准体系,建立了一个社会治理大数据中心,初步形成了全省统一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但是,在机制建设上,还要强化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还要畅通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社情民意能够及时反映,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改革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和信访工作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推行网上信访受理,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打造“互联网+社会治理”,实现各类社会风险的高效预测、预警和防控,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同时,学习推广浙江“枫桥经验”,进一步下沉治理资源,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通过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的不断建设,推进江苏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充分发挥司法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前,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国家层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废除劳教制度,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基本实现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定实施干预司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司法职权配置得到优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进入司法渠道,为司法裁判作用的释放提供了广阔空间。充分发挥好司法的救济功能,还需完善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妥善审理和执行社会治理领域的各类案件。打击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强化诉讼调解工作。法院、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要通力合作,成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处置机构。依靠法治预防化解矛盾,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引导群众以合法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司法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保障性机制需要不断加强,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作为大调解的基础,需进一步发挥其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各类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非常重要,必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不断搭建普法新平台,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培育和发展法治文化,使法治宣传更加贴近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营造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氛围。推进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构架立体式、多層次的法律服务体系,为各阶层、各类社会组织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提升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拓展调解、和解空间,建立相对稳定的“人民调解员”人才库,引导法学专家、律师、法律服务人员等投身人民调解事业,做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加强各类社会组织建设,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霍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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