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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以票控税”影响几何

2018-05-25文翎王肃宁

中国石油企业 2018年4期
关键词:燃料油炼厂消费税

□ 文/文翎 王肃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号公告,自3月1日起,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3月1日,我国首张成品油专用发票、成品油普通发票和成品油卷式发票均顺利开出。与之前的发票相比,成品油发票的票面左上角多了“成品油”3个字,这一小小的变化却实现了在不改变现行消费税政策、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以增值税发票为核心,成品油发票开具、纳税申报、消费税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全流程监控。成品油发票的顺利开具,为成品油消费税信息化全流程监控奠定了坚实基础,标志着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成功步入数字化新时代。新政实施后,将实现专票专用,“以票控税”将规范并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对净化成品油市场,营造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对石油行业将产生深远影响

从1994年国家对汽柴油征收消费税以来,额度逐年提高,而根据国家规定,石脑油、芳烃等化工原料如果用于调和成品油需要征收消费税,如果用于化工生产则可以免征消费税。丰厚的利润驱使一些地炼企业通过变票、换票、改票等手段偷逃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批发市场充斥着比主营炼厂含税成品油低100元—200元/吨的低价油,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新规实施后,将实现专票专用。石脑油、燃料油等抵扣消费税,必须严格核对去向,不能用别的批次或别的公司的税票进行抵扣,大幅收窄了“换票”的空间。

成品油消费税新规的实施将全面打击因偷税漏税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新规要求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另外,新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限制了虚开或倒卖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消费税新政通过完善的增值税报税系统追踪消费税,不仅有利于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对行业整体有利,更为重要的是,规范成品油消费税反映了我国油气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国家将出台系统化政策推进成品油完全市场化的路线日渐清晰,将对石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新规首先明确了纳税的范围。核心是进一步明确将溶剂油、燃料油和汽柴油三大类成品油同时纳入应税范围。特别是对燃料油做了硬性规定,这会直接影响地方炼厂的原料成本。一般而言,燃料油是从原油加工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且多为进口,政府默认燃料油是完税商品,可以抵扣生产汽柴油的消费税。现在,把燃料油和溶剂油等明确纳入应税范围,地方炼厂、调油商将不能通过对原料采取变票操作来抵扣消费税。其次,明确抵扣原则。核心是从法律规范上明确了消费税判定的依据,即以增值税发票平台确认的凭证,作为消费税抵扣的唯一凭证。本次政策的调整,实现了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变通方法封堵的效果,改进了以往的消费税抵扣主要采取的主动申报制,用增值税发票平台将消费税抵扣依据固定化、正规化。再次,申报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告》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限制了虚开或倒卖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的活动。“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是为了增加调和油品的销售成本,限制其生产和销售规模,并且对现有的部分地方炼厂过去享受的税收优惠潜规则提出挑战。四是新政确定了消费税申报和跟踪的基数。公告明确截至2月末,企业要申报已经缴过税的库存,以后就在库存的基数上加减(销售数量)。库存基数的作用是为了实现账实相符,便于以后连续性的税务跟踪及核查,同时也可以实现对目前潜在消费税规模的摸底。五是明确了新政过渡的时间节点。新政3月1日起实施,先前的相关文件在4月1日起废止。为市场各个主体留出准备期,同时也解决税控设备升级、培训和已开票据资源影响现有库存的问题。

新政初步勾勒出我国成品油市场化路径

如果消费税新政执行比较严格的话,将对成品油产业链的上中下游产生深远影响。

对炼化环节的影响最为明显和直接,将会加速炼厂的分化。对地方炼厂来说,新政短期内会提高他们的成本,促使企业转型升级。地方炼厂面对成本增加的压力,或将加大对不开票客户的开发及油品销售,同时也会倒逼它们优化产品结构,增大炼化总体毛利,平抑成本的上升。长期来看,规范税收会促进地方炼厂优胜劣汰,这对大型的规范化地方炼厂总体是有利的。新政对主营炼厂总体有利,税收规范化会缩小主营炼厂与地方炼厂的产品成本差距,主营炼厂可以更加贴近市场,优化产品结构。

短期来看,新政实施对主营单位销售环节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为市场中的不带票油品资源可能会增加,正规渠道的油品资源与不带票资源之间的价差增大,给主营单位销售带来一些困难。同时,主营单位也有贸易行为,在社会上采购的油品资源成本可能上升。长期来看,如果严格监管,国内汽柴油批发价格到位率总体会提高,正规渠道资源的市场规模会扩大,市场竞争趋于公平,有利于有实力的销售企业扩张网络。新政实施也可能间接利好上游勘探开发环节。由于税收和环保方面监管趋严,地方炼厂可能会倾向于购买质量好的国产原油,有利于保持上游原油产量的稳定。

国家规范成品油消费税反映了油气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国家将出台系统化政策推进成品油完全市场化的路线日渐清晰,将对石油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参照国际经验,可以初步勾勒出我国成品油市场化的路径。第一步,放开原油进口和成品油出口。要让国内整个石油行业的发展更加规范、公平,不同所有制企业百花齐放、促进优胜劣汰。第二步,严格消费税征收。政策和技术条件具备后,就要从各环节严格监管成品油消费税,这也是现阶段国家着力推进的。第三步是继续完善应税液态石油产品税目。现在应税产品目录还有完善的空间。第四步,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放开油品定价。油品定价放开之后,现在政府的指导价将消失,更多的情况是,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先定销售价,再逐步向上传导到炼厂、油田等环节进行定价。第五步,经过充分竞争,上中下游各环节的利润将稳定化和均等化。第六步,石油行业将迎来洗牌重组。具有完整一体化链条的企业,或是经营水平较好的企业能够生存下来,链条较短、基础薄弱的企业将面临巨大挑战。最终形成数个一体化大型石油企业共存的、稳定的、健康的行业生态。

值得关注的是,未来我国成品油市场秩序会随着税费监管力度的加大逐步向好,但是“合理避税”的问题仍会长期存在,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进行一系列的改革,更需要对生产、储运、消费、终端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国家在实行“以票控税”措施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公安、工商、税务、质检、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市场监控的作用。同时,要运用“互联网+税收”手段有效治理税收流失,依法要求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数据实现“三流合一”,用大数据的理念核查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与纳税水平的差异,编织打击骗税、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天网”。

除此之外,行业内将成品油消费税改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或者改成地方税的呼声很高。这将有效调动地方政府税务监管的积极性,或将成为未来改革的一种思路。总之,成品油消费税新规仅仅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外部力量,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还是要依赖市场参与者在质量、体制机制、服务等方面的改进和完善。从税费角度看,未来成品油市场一定会更加规范,但这并不能改变整个市场格局,而最终能够改变市场格局的是供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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