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南宋法官感慨:“官终弱,民终强”
2018-05-24吴钩
吴钩
禁止被告的官府、官员巧立名目报复越诉之人。官员若借故报复越诉之人,反坐其罪
现代法学中的行政诉讼,可以用一个通俗的说法来概括:“民告官”。中国古代尽管没有“行政诉讼”的概念,但“民告官”的讼案还是屡见不鲜的,比如《包公墓志铭》便记载了一起讼案:一名市民到开封府状告某贵臣,称贵臣“逋物货久不偿”,即欠债不还。包拯“批状,俾亟还”,但贵臣自恃权势,拒不偿还,包拯当即传贵臣到庭,与原告对质,“贵臣窘甚,立偿之”。
如果说,个案说明不了问题,那我们不妨来看看宋朝人怎么说。黄庭坚在一封致友人的书信中提到,江西路的“健讼之民”,平日“一不得气”,即“诋郡刺史,讪讦官长”。这些“刁民”受了点委屈,便将长官告上法庭。
见多识广的开封市民更是不惮于“民告官”。一位宋朝官员发牢骚说:“王畿之吏,大抵尚因循,好取誉;民狃悍猾,务不直以乱治,亡所尊畏,侮慢骄狠,或时执上官短长,侧睨若相角,急则投銗筩,挝登闻鼓矣。”意思是说,京城之民不畏官吏,常抓着官府的短处不放,跟官员争长短,也不给领导好面色看,急了就写检举信(銗筩即举报箱),或者到直诉法院(登闻鼓院)控告。
南宋时的临安市民也一样。《咸淳临安志》收录的一篇《鼓院题名记》说:从前,平民能够“奔走于官府之庭者,固甚难”,得以“叫号于有司以冀万一之听者,抑又甚难”;而“今也,无远近,无强弱,操盈尺之纸,书平时之愤,曾不崇朝即彻渊听,视帝阍万里若咫尺”。今,即指宋代。宋人向登闻鼓院递交起诉官员的状纸,不用一日功夫,便可送达御前。
为方便“民告官”,宋政府于咸平六年(1003)立下“行政诉讼法”:“若论县,许经州;论州,经转运使;或论长吏及转运使、在京臣僚,并言机密事,并许诣鼓司、登闻院进状。”平民若提告县政府或县官,可到州一级的法院递状;若提告州政府或州官,可到路一级衙门;若提告高官,则可到设于京师的直诉法院。
宋王朝的直诉法院通常有两个:登闻鼓院、登闻检院。按诉讼程序,“诸人诉事先诣鼓院,如不受,诣检院,又不受,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意思是说,告状人首次提起直诉,应先至登闻鼓院递状;如果鼓院不受理,再至登闻检院;如果检院也不受理,必须给出书面意见(判状),告状人可以拿着判状拦驾告御状;如果检院不给判状呢?可以到御史台申诉。
为保证“民告官”得到公正的裁决,宋政府又立法规定:“诸州,诉县理断事不当者,州委官定夺。若诣监司诉本州岛者,送邻州委官;诸受诉讼应取会与夺而辄送所讼官司者,听越诉。”明确要求“民告官”的案子不能交给被控告的衙门审理,官府不能同时既当被告人又当仲裁官。受理诉状的上级法司如果将案子交回被诉衙门处理,听民越诉。
越诉,即“越级上诉”之意。历代司法均实行审级制度,禁止越诉,如《唐律疏议》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北宋前期同样限制越诉,但到了后期,越诉的禁令便松弛了,南宋时,朝廷更是制定了一系列“越诉法”,“广开越诉之门”。
按照宋朝“越诉法”,平民在遭遇到如下情况时,可以合法越诉:1.司法不公,“民间词诉……苟情理大有屈抑,官司敢为容隐”,当事人可越诉;2.官府侵占私产,“官司占田不还,许越诉”;3.官府横征暴敛,“州县于数外妄有科折……以加耗为名,大秤斤两,如有违戾,许民越诉”;4.官府乱收费,宋廷“累降指挥约束州县,不得因公事辄科罚百姓钱物,(违者)许人越诉”;5.官吏勒索商贾,“现任官员收买饮食服用之物,并随市值,各用现钱,不得于市价之外更立官价,违者,许人户越诉”;6.发现官员贪污腐败,“命官犯入己赃,许人越诉,其监司不即按治者,重行黜责”……
我们可以发现,越诉案通常都表现为“民告官”形式,被告人往往都是官员。而且,宋政府还要求,“人户于条许越诉,而被诉官司辄以他故捃摭者,随其所诉轻重,以‘故入人罪坐之。”即禁止被告的官府、官员巧立名目报复越诉之人。官员若借故报复越诉之人,反坐其罪。因此,我们可以说,宋政府“广开越诉之门”,其实是为“民告官”开放更多通道;宋王朝的“越诉法”,实际上就是古代中国的行政诉讼立法。
在宋朝的行政诉讼立法中,还有一条非常奇特的规定:如果是“民告吏”(属广义的“民告官”),则即便是诬告,告状之人也不用“反坐”。古代官府对诬告者,一般都会给予“反坐”的惩罚,即如果控告不实,告状人反坐其罪,但宋代的“民告吏”是例外,一位叫吴雨岩的南宋法官说:“天下未闻有因诉吏而坐罪者,明知其带虚不坐,明知其健讼亦不坐,盖诉吏犹诉贼失物,终无反坐也。”这位南宋法官因此发出了一声感慨:“官终弱,民终强。”
坦率地说,历史上,“官终弱,民终强”的时代,还真不容易见到。
(作者系历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