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8-05-24李振球
李振球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能力逐渐提升,但是面对全新的青少年犯罪特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依旧捉襟见肘。基于此,本文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出发,探究强化青少年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路径。
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未来,是民族振兴的希望。由于多重原因的影响,现阶段青少年犯罪行为不断出现,有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恶劣,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近年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但是刑法规制上依旧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笔者认为《试析“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一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青少年犯罪行为出现的原因解析
(一)社会层面
如今社会的发展是迅速的,更是复杂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体系也发生着重大改变,千人千面,各类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读书无用论”在当今社会中盛行,这样不正确的价值理念使得很多本应该接受教育的青少年走出学校,走进社会“大熔炉”。由于青少年自身的思想观念不够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因此极其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当一些不法分子的思想进入青少年脑海中的时候,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迭代式发展,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散布违法信息,即便是一些自控力较弱的成年人都容易陷入圈套,更别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建立的青少年群体。
(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规制主要依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于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产生的犯罪行为的规制是粗线条的,如若没有制定并颁布明确的譬如日本的《少年法》这样专门化的法律,那么根本无法谈及对青少年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规制。我国目前存在的现状就是很多青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与判决争议过大,很难给出合情合理并且合法的判决。这样的法律现状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1]。比如近期登上各大新闻头条的一起案件,2017年11月12日,湖南省沅江市第三中学,47岁的老师鲍方在办公室遇刺,倒在血泊中,因抢救无效而身亡。事后法医公布,鲍方共有26处刀伤,致命的一击扎在脖子上,刺穿颈部动脉。而剌死鲍方的,正是他眼中的优秀学生,教了3年的罗某杰。这一青少年刑事案件中,学生罗某杰属故意杀人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种恶性事件如果从轻量刑,实际上是对青少年犯罪的一种纵容,非常不利于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一)完善总体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青少年犯罪的规定主要在17条2款当中。其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这一刑法条款中,明确了8种青少年犯罪行为。但是现阶段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手段以及方式是多元化的,犯罪动机也愈加复杂,法律条文中所提及的八种罪行并不能对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概括[2]。所以,在完善青少年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应该立足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将其他的各项犯罪行为列入其中,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影响公共安全罪,绑架罪等。
(二)完善青少年刑法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量刑原则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也明确规定青少年犯罪处罚中没有死刑。此类规定出现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考虑到了青少年这一群体的年龄特征。青少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比较薄弱,而且在未来还有很长的人生道路要走,所以犯罪行为出现之后改过自新的可能性很大。这样的规定导致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人会走法律的边缘,钻法律的空子。对于参与任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不管其犯罪行为的轻重都能够免受严酷的刑罚处罚。正因如此,若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但凡因为行为人是青少年或者具有青少年的加入,都可以从轻处罚,这对于司法公正乃至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都百害而无一利。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强化青少年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应该针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这一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影响的恶劣程度,进行依罪量刑。青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也应担负起连带责任,以督促法定监护人强化家庭教育力度,从源头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完善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非刑法处罚方式
现阶段,我国针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非刑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训导劝诫、行政处罚等,这对于目前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新特点来讲手段过于单一,不能完全发挥犯罪行为非刑法处罚的作用。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强化青少年犯罪行为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可以先进一步完善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非刑法处罚方式。首先,我们可以有效的利用社区服务,让出现过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群体加入到社区服务的行列当中去,使其在社区服务中接受变相的劳动改造,充分认识到劳动人民的艰辛。像这样通过参与集体活动而进行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最切实也是最有效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本身去弥补自身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其次,可以设置暂缓判决、管护帮教等制度,放缓对青少年的法律处罚,让他们重新回到社会的怀抱当中,前提是需要接受特殊的监管与教育。在此期间,设置专门的观察小组进行观察并对其相关表现做出评价,最终依据综合评价结果决定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广大青少年本应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社会发展的接班人,但是由于家庭、社会等多重原因的影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行为数量上升,危害加大,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面对这一现实问题,强化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势在必行。希望通过文章的阐述,可以使得相关部门清晰地认识到强化青少年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清当前刑法规制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同时推动青少年犯罪非刑法处罚手段的多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