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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理论与实务
——以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实践为例

2018-05-24刘玮琍胡晓伟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中国司法 2018年5期
关键词:辩护人法律援助被告人

刘玮琍 胡晓伟(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

2016年9月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出台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在全国18个城市组织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上海市是试点地区之一。在试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浦东新区司法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本文希望通过梳理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结合浦东新区的试点经验,为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建言献策。

一、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

(一)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法律援助的必要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在程序上限制了被告人抗辩权的行使。控辩双方在庭前就罪名适用、量刑幅度达成一致,法官仅就控辩双方达成一致的过程作形式审查,这就意味着双方所达成的合意很可能直接转化为判决结果,被告人失去了向法官申辩的机会;在程序上追求简化,省去了普通程序严谨的调查、质证、辩论过程,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使被告人失去了在此过程中所享有的程序保障。由此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避免地限制了被告人的抗辩权和程序利益,如果被告人缺乏专业指导,没有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受的权利损失而贸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则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将无法保证,因此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则十分必要。

事实上,域外各国在认罪案件中都十分重视律师的作用。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该项权利在辩诉交易中被认为是被告人享有的最重要权利。大陆法系国家在认罪协商程序中也往往为被追诉人提供免费律师服务,如德国刑法第418条规定:“预计判处自由刑至少六个月的,对尚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就初级法院快速审理程序对其指定辩护人。①陈光中、马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主要问题探讨》,《法学》,2016年第8期。”

(二)值班律师制度

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试点工作办法》)第5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到看守所和人民法院的,在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时及时介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就本案的情节、适用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法律后果进行说明;就罪名适用、刑罚幅度、适用程序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供意见,对于值班律师提供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文件的签署。上海市开展的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区分了“法律援助”与“法律帮助”,对于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机关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全面保障其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自行聘请律师的,或者拒绝接受法律援助的,则由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帮助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法律帮助律师的职责包括对适用认罪认罚的利弊进行解释并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

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法律援助的浦东经验

根据《试点工作办法》的统一部署,上海市从201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相应地司法行政机关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进行了探索。作为全国案件数量最多的基层司法区域,浦东新区在试点工作中面临的情况较为复杂,但鉴于案件数量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情况,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尝试着对浦东新区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其成功经验和有待改进的不足之处,为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参考。

(一)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的制度创新

根据两高三部《试点工作办法》的精神和要求,上海市出台了相关的实施细则,为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制度规范。这些地方性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这些实施细则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制度创新,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值班律师履职的制度保障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移送起诉的材料中必须包括听取值班律师或辩护人意见的材料、证明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材料、值班的律师或辩护人的联系方式,这就使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成为一项不可自由裁量的硬性要求。从远景规划上来说,《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求:“有条件的地区,检察机关可以与司法援助中心共同试点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律师全覆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并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均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与“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的目标是一致的。与此同时,上海市还在讯问制度上进行突破,赋予值班律师讯问时在场权②《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检法会[2017]3号)第5条:“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前,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可以旁听。”,以便使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情并在此基础之上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援助。

2.值班律师的队伍建设和信息共享

根据《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值班律师库,并且安排值班律师在看守所、法院等各个单位建立值班窗口,轮流值班,同时汇总派驻值班律师的名单安排、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地点等信息,实现上述信息与检察机关的共享。通过以上措施,可以保证值班律师的来源,做到检察机关与值班律师的快速对接,进而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在每个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落实。

(二)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的实施效果

为了考察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的具体状况,我们面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办理过认罪认罚案件的律师群体发放了调查问卷,并且结合调查问卷进行了深入访谈,获取了有关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效果的一手资料,根据对这些资料的解读,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在浦东新区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以下特征:

1.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援助实现全覆盖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本部,不含张江检察院)在2017年1~11月期间共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192件,涉及犯罪嫌疑人202人,其中值班律师参与的共计192件,202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1~11月期间共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365件,涉及犯罪嫌疑人436人,其中有值班律师参与的共计365件,436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中,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形式的法律援助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的全覆盖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充分了解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利弊,起到了程序保障的监督作用,保证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2.认罪认罚案件程序紧凑,值班律师工作时间紧张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要求律师提供自己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数量,以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时间,根据反馈结果,10位律师在总计17个工作日内的时间内,共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34起,每个案件平均花费0.5个工作日(见图1)。我们在与律师的访谈中了解到,检察机关往往提前一天向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并要求值班律师在第二天就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且检察机关在通知时不会提供案件卷宗,这就使得律师没有机会和时间进行提前准备,而要在有限的0.5个工作日内完成了解案情、旁听讯问、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全部工作,时间非常紧张。

(图1)

3.值班律师的作用体现为程序性的权利保护

我们在调研中,要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作用进行量化评价,具体分为四个指标,其一,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其二,影响检察机关对罪名的认定;其三,影响检察机关建议量刑的幅度;其四,监督程序的合法性。每个指标最低得分为0分,意味着值班律师对于相关事项未起到作用;满分为5分,意味着值班律师对于相关事项起到了充分作用。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反馈的数据见图2。

(图2)

通过以上数据可知,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主要作用是提供程序性的权利保障,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监督程序的合法性,而对于罪名认定、量刑幅度等实体性事项值班律师则难以发挥作用,这些实体性事项主要还是依靠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认定。

4.值班律师履行职责缺乏程序保障

根据我们与值班律师的访谈,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援助的细节规范尚未完备,值班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遭遇某些程序上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值班律师的工作场地无法保证。出于工作便利性的考虑,值班律师的工作地点应该尽可能靠近犯罪嫌疑人,最好能够设置在看守所内部,但是根据现有的《看守所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规范,值班律师并未获得进入看守所的明确授权,法律援助机关只能在看守所外租用场地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第二,值班律师的会见权缺乏保障。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在看守所内设立值班律师办公室,而值班律师也不具有辩护人身份,无法以会见为事由申请进出看守所,只能在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以辅助人员的身份随同进入,因此值班律师在接受指派后无法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并提供法律咨询,这是对值班律师会见权的不当限制。第三,值班律师的排班制度尚未规范。根据《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值班律师队伍并进行排班,但现在还处于试点工作开展的初期,值班律师的排班制度尚未规范,很多值班律师的指派具有“临时指派”性质,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往往提前一天向法律援助机构告知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要求值班律师在第二天就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其结果就是值班律师准备时间仓促,影响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

三、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主要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试点工作办法》的精神,刑事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可以适用于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在内的行使诉讼全过程,但根据我们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质性理解,认罪认罚的成立需要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载体,这就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认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因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庭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也需要由检察机关主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方能进入正式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且从目前上海各区及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在主导实施。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无量刑建议权,无法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因此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将要承担的刑罚并无清楚的认知,其认罪认罚也仅能作笼统意义上的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的理解。而公诉机关是依法享有公诉权的主体,在纵观全案的基础上,享有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定罪量刑的建议权,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必然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定性(成立某某罪)和对量刑幅度的建议(包括刑种和幅度),此时犯罪嫌疑人将要承担罪名和刑罚才能明确、具体,因此也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才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能够成为法官定罪量刑的参考。

(二)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

根据《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法律帮助,见证具结书的签署。”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值班律师在事实上承担着辩护人的职责,应享有辩护人的身份,这种身份经法律援助机关的指派而获得。如果值班律师全面承担辩护人的职责,那么值班律师将在实质上获得辩护人的地位,这就要求值班律师全面介入犯罪嫌疑人认罪和量刑协商的过程,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程序的拖沓,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意愿。为了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张力,相关文件对值班律师的职权做出了一定限制,如《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值班律师不得主动就案件事实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问。”由此可看,在试点工作开展中我们面临着值班律师身份定位的现实问题。

我们认为,对值班律师身份的定位,应综合考虑公正效率的平衡,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优化配置有效的司法资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基本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检察机关也会从宽处理,进而言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处理不公,完全可以明确拒绝适用认罪认罚,因此认罪认罚程序造成冤假错案的可能性较低。在此情形下,为了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可以适当限制值班律师的职权,使其适当区别于辩护人,主要承担程序见证的职能。尤其是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拒绝或自行聘请律师的情形下,值班律师无须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罪名适用和量刑幅度的法律分析,但依然要承担权利告知、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等程序性的职责。

虽然在一般情形下,值班律师仅需承担程序见证职能即可,但是我们不能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倾向于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是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抱有诸多疑问,需要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深入解释,在此情形下,就需要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充分享有阅卷、会见、调查取证等权利,以保证值班律师可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此外,从值班律师职责和职责履行风险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在值班律师全面介入案件的情形下赋予其辩护人资格,这种资格可以在法律援助指派时得到确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值班律师在一般情况下应主要承担程序见证的职责,无需获得辩护人的身份。但是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值班律师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提供意见时,应当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资格,使其充分享有相关诉讼权利。

(三)完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工作模式

1.建设值班律师队伍

为了更好的推进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工作,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组建了一支固定的值班律师队伍。对于值班律师的筛选也是设置了相对较高的门槛,例如要求执业年限为5年以上、参加浦东新区法律援助工作3年以上、主要诉讼方向为刑事诉讼等。除此之外,中心还定期对值班律师进行培训,以确保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准确的认识并更好的服务受援助对象。

2.建立值班律师排班

鉴于目前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案件的案件数量和案件时间的不确定性,与值班律师工作时间的冲突,我们建议建立值班律师双人排班制度。中心可以将值班律师的认罪认罚工作时间提前确定,以便于值班律师妥善安排时间。值班律师及其工作时间的相对固定,有利于更好的对接检察院,避免临时指派值班律师的工作冲突,减少指派工作的困难。双人排班制度,亦可以充分考虑律师工作的特殊性,避免临时的紧急工作安排影响认罪认罚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与检察院形成联动机制

为确保认罪认罚制度能够顺利进行,检察院和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形成联动机制。即,检察院在对个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对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到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应立即将该案的值班律师的相关信息通知检察院。这样能够保证值班律师有时间前往检察院调取起诉书等案卷材料,以更好的了解案件情况并为受援助对象提供更专业准确的服务。

(四)制作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文书模板

1.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

值班律师有义务将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向犯罪嫌疑人阐述清楚,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系和检察院一同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因此基于时间不充足问题的考虑,通过制作《认罪认罚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书面的形式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制度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其对该《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有不理解的地方时,当场为其释义。在犯罪嫌疑人了解清楚后,让其在《认罪认罚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确认,这样既能提高效率,也能更大化保护值班律师的权益。

诚然,为提高效率,值班律师可以提前口头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认罪认罚程序,如果在其已经充分知晓的且对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法律后果有亦有明确认知的前提下,可以直接让其在《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确认,以保护值班律师的权益。

2.常见罪名量刑参考标准

制作《常见罪名量刑参考标准》,在对值班律师进行指派时,直接将相关罪名的量刑参考标准一并移交给值班律师或者在培训时由值班律师提前学习掌握;值班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书面的形式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刑,以让其自身对自己所要面临的量刑有个初步的了解。这样值班律师在向其做解释时,也可以节省相应的时间,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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