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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

2018-05-23韩香子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自治法自治权民族区域

韩香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中国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是在多民族的情况下为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社会稳定制定的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落实与推行,保证了西藏的团结和稳定,为西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是西藏人民同全國各族人民平等享受各项权益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在西藏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西藏各族人民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科学的分析西藏的民族和地域特点做出的正确选择,符合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本文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确立、发展与完善进行分析,试图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好的建议,维护西藏的发展和民族团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鲜明特点,充分展现了中国各民族关系的深入发展与相互交流,为我国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提供了解决的民族问题的范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与实施,是党和国家的正确的选择,符合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维护民团结和巩固国家主权重要基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落实与实施,推动西藏走上了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为西藏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提升了西藏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确立

(一)1951年至1959年,中央开始着手在西藏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工作。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召开旧全国政治协商会议,该次会议代行了人民代表大会职能,正式确立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通过正式协商和讨论在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即“十七条协议”,在该协议中正式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十七条协议”的签订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会制度奠定了法律的基础。中央人民政府于1956年4月,将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和昌都人民解放委员会三方势力进行整合,建立了西藏地区统一办事机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这一举措将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二)1959年到1969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进入正式确立阶段。1959年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为了维护封建农奴制度,维护自身利益,发起了了错误的武装叛乱,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央人民政府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保障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中央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解放军和西藏人民,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在冲突最小的情况之下平息了叛乱,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开展了民主改革,为实行民主制度扫清了障碍。西藏自治区于1956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西藏自治区的正式建立,同时也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全面落实与实施。

(三)1984年至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进入发展完善阶段。文化大革命期间,西藏的同全国一样遭受了制度上的重创,民族工作被严重破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行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阻碍,西藏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也停滞不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4年5月31日修订通过,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施行为西藏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实与推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召开过六次西藏工作会议,党中央对西藏的工作进行了认真地规划与部署,针对西藏的地域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西藏经济发展、维护地区稳定的相关政策,提出了更加科学合理的治藏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西藏工作的定位和方向,深化地方领导干部对西藏工作的正确认识,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进一步实施与发展指明了道路和方向,为西藏人民有效行使自治权提供了完善的理论依据。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发展中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了中国各民族关系发展的深度和广度。作为多民族国家,经过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完全正确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推民主政治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原则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保证了国家和地方政策执行的连贯性,为西藏的和平稳定和长治久安,打牢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的和平安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确立,为民主政治在西藏的推行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保证了西藏人民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享有同等的社会权利,西藏人民可以依法管理本地区事务,发展西藏的经济、文化教育等事业,并在此基础上享有国家帮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行,充分体现了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维护国家主权,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各民族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原则,彰显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坚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促进西藏的和平与发展的坚定信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有力的证实和肯定,对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从西藏发展全局来看,西藏依然处于发展缓慢,经济落后的阶段,长期需要国家对其经济扶持和财政援助,为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只要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西藏的发展,维护边疆的稳定。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

第一、主要体现在自治机关对自身的权利与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虽然已经为西藏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是由于西藏长期处于中央财政援助的状态,导致了西藏地方自治机关认识不到自己的职责,在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上缺乏更更深入的认识。

第二、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在权利规定方面不够细化,这也就使得自治权利的行使出现模糊的区域,难以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因此西藏地方自治机关在权利行使过程中会出现“有气无力”等现象,很难发挥好自治机关的作用,进而不利于西藏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权利的维护。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法本身还不顾全面,在有些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为此会产生法律照顾不到的缺陷。因此出台的相关配套法律还不够完善,形式固话急需完善与更新,紧跟社会发展趋势,更好的满足西藏人民的利益需求,保障西藏人民自治权利的有效行使。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缺少明确的“法律责任”的条款。由于制度本身不够具体细化,为此也导致了西藏出台的一些法规条例不够具体,甚至过于抽象,这就使得这些法规条例在推行过程中出现难以落实的状况,同时由于缺乏“法律责任”条款,导致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被滥用、误用等问题,有损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正确性。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制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从西藏目前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来看,部分条文执行过程中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由于西藏地方自治权利主导型很强,使得对其监督也会有一定难度,同时还存在监督主体不明确,问责机制欠缺,监督方式单一,监督乏力等问题,导致民族自治法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视程度被降低,从而使得法律效用也随之降低,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依法有效运行,西藏人民的地方自治权无法更好的行使。

四、发展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西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维护西藏的社会稳定,促进西藏經济的发展,巩固祖国统一的边疆安全,是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目标。因此,我们必须要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和配套的法律制度,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贯彻与落实,始终坚持党在各个阶段召开的西藏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精神和功工作指导方针,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开创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为西藏各族人民享受更加美好幸福的生活提供坚实的物质和精神基础,维护西藏社会的稳定,促进西藏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一)增强自治机关的自治意识。西藏各级政府应该明确自身的职权,深化对自治权的认识,充分行使自治权,促进西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西藏各族人民多谋福利,维护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西藏各级地方政府要主动行使自治权,认真思考,总结经验,多向其他省份学习,制定适合西藏经济发展、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用自身力量促进西藏的发展。

(二)健全区域内自治法律法规的相关体系,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完善配套的相关法律。细化自治权的具体条款,使自治权在西藏区域内的实施落到实处,强化自制法制建设。西藏自治政府,应该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下,结合西藏自身的法制建设情况,制定出符合西藏特点的法规条例,促进西藏各族人民自身权利的有效形式,维护西藏人民当家做主,依法管理本地区民族事务的主体地位。

(三)完善西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

第一、明确法律监督主体,将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保障监督主体不缺位。西藏各级政府所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明确规定权利的执行者和监督者,确保监督主体到位,有效行使监督权,采取多方位监督,将公民、上级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内依法有效的运行,维护西藏的长治久安。

第二、建立健全监督的法律体系。深化西藏各项监督法律的具体明细与监督标准,提高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时刻不放松,紧抓监督体制,将监督工作落实到日常的工作当中,保证权力在正确依法的轨道上运行,为西藏的和平与发展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贯彻落实我党的“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战略,有利于推动“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大政方针的实行。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更好的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提高西藏人民的幸福指数。西藏自治机关在行使自治权的同时要立足于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突出本地的特色,发觉自身的潜在能力,发展适合西藏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相关产业,促进西藏经济的发展,维护西藏社会的稳定以及祖国边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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