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2018-05-21朱瑞祥
朱瑞祥
摘 要: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下,能够让很多利益主体损伤到合法权益。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期间,环境正义属于公众参与的法律价值追求。建立在环境正义理念基础上,为实现利益主体的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需要严格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期间公众参与主体的权利、职责,以及将公众参与决策相关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对于法律救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健全。
关键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公众参与;环境正义
突发环境事件为因一些因素(污染物排放、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使得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在环境介质(水体、气体和土壤等)中进入,引发突然的降低环境质量,并对于公众的身心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构成危害,或形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应该及时的应用针对性的策略予以处理的事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法规缺少系统性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中,明确的提出了国家需要构建起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将全民的公共安全以及防范风险的重视度进行提升,并显著的增强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在之后颁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章内,明确的指示应急预案主体、预案详细的内容方面,严格的遵循层级预案主体相异的侧重点情况,使得预案有关的职责具有不同的划分。基于以上的法律信息,在法律内也渗透了公众参与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权利,并且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另外,公众参与主体的不同,也会体现出相应的环境风险以及责任。所以,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严格的界定主体的权利和职责,实现公众参与主体有章可循,避免产生工作状态的无序情况。
(二)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有待健全完善
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如果在决策中具有公众的加入,则能够将利益权重的考量有效的提升,推动政府和主管的相关部门对于不同利益主体影响情况进行衡量,之后应用针对性的策略进行处理。公众需要加入到应急举措的制定中去,确保提出的决议可以全面的覆盖多方主体的利益。但是,在当前的相关法律中规定,参与应对突发事件仅为公民义务,并未明确的指出公众怎样在突发事件中正确的参与,包括相关的程序步骤等等具体内容,所以也让实践工作产生了一定的不可操作性。
(三)主体的权益处在失衡的状态中
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利益诉求属于不可缺少的一方面因素,例如政府、企业、普通公民追求的各异。主体不同,各自利益诉求需要于不对他方合理利益诉求构成影响的前提下进行满足。但是企业容易在追求利润、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方面形成矛盾,地方政府容易在追求短期政绩、履行长期的环保目标方面产生矛盾,此种情况下,公众的参与权能够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破坏。很多情况下公众不能得到有关信息内容,均可造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及实践社会监督责任是一种表面现象,无实际而言。
(四)法律救济制度缺陷较大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一些法律救济制度依然具有显著的缺陷问题,不可避免的对于行使公众参与权造成制约。例如,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二条中,观察受案范围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就是,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概念相对不确定,并未明确有无涵盖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法院并不会受理同行政行为侵犯公众参与程序权有关系的案件。
二、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公众参与有效性的策略
(一)健全完善法律系统
在法律上,应该明确的规定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期间公众参与主体的职权。在公众参与主体权利方面上,基于不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构成影响的基础上,公众参与人员具有的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即知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权、利用相关资料和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加入到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中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等等进行举报的权利。另外,公民和非政府组织需要履行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包括:日常生活中主动的参加有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培训以及应急演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通过群体的形式进行决策以及管理环境问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按照相关标准约束行为,防止再次形成环境风险等等。
(二)不断的健全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
在预防、紧急处置以及善后恢复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过建立起公众决策机制,可以有效的将公众参与辅助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积极解决问题的热情度提升,进而将政策措施的社会基础增强,使得平稳的落实好各种政策措施。在紧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应急指挥机构一方面对应急处置专家相关意见进行接受,另一方面也应该关注于环境事件爆发区域各方面利益代表的建议或者意见,加强科学的完善以及修改应急方案,通过采取协商民主、求同存异的原则进行决策,获得最后的普遍共识。
(三)实现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权益的权衡
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时,需要采取有效方案,实現不同利益主体平稳的对话,最终达到利益主体权益的良好平衡。例如,可以形成一种专门的交流平台,此平台包括基层政府管理人员、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普通民众等主体,各方面在一种平等的对话状态中,分别承担应用的职责。这样一来,可以经媒介舆情互动机制和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的举措,避免产生利益主体之间不平衡的问题。
(四)对于法律救济制度进行健全完善
应该对于公众知情权以及参与权、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详尽内容进行深入的确定。行政机关需要依法行政,遵循法律程序对于合法行为产生良好的保障。如果公众参与程序权利遭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则能够存在可诉性。政府公权力行为能够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为了良好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管理职权,可以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结语:
不同于寻常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是具有显著的特殊性的。公众应该积极的加入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去,切实的将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进行提升。所以,需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利益主体切身权益进行平衡,深入的发展,落实更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1]解玉宾,张小兵,李伟,刘军.区县级产业集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思考[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6,12(07):187-192.
[2]边归国,肖毓铨.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2016,8(02):126-130.
[3]王鲲鹏,曹国志,贾倩,朱文英,周游.我国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现状及问题[J].环境保护科学,2015,41(04):6-9.
[4]杨柳薏.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J].广西社会科学,2015(07):97-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