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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添附规则在未来民法中的构建

2018-05-21孟一雪

科学与财富 2018年7期
关键词:原物动产物权

摘 要:自物权法产生以来,添附制度以其独有的价值处于整个物权体系乃至民法体系之中。而我国法律文本并未对添附制度做出详尽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无法可依的问题。通过比较各国的添附制度文本,结合我国民法界的理念,在未来我国民法中添附制度的构建:关于添附物的所有权,先遵循协议,后由法律调整;在处理债权时,对损失方给予价金补偿;在考虑添附人主观状态时,因善、恶意而区别对待。

(一) 添附的定义

“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添附又分为附合、混合、加工,其中,附合和混合是物之间的结合,而加工是人的劳动力与物的结合,此三者在法律效果上较为相似,且均是取得所有权的原因,所以统归于添附。

(二) 添附的类型

学术界常用的方法是将添附分为附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指一物依附于他人之物上,成为他物的一部分,而形成了新的物,该物不能没有损害的分离或者分离所需要的花费太大。产生附合的原因主要有三种:自然原因、人为原因或者两者兼具。附和的具体情形有三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动产与动产的附和、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

(三) 添附的功能

存在就具有合理性,添附制度的存在具有其独立的价值,而通过制度的外化实施后,往往能够体现出其在整个物权法乃至民法中的地位。添附制度体现出的最重要的价值功能就是维护物的社会经济价值,大陆法系国家正是围绕此项功能来立法的,事实上这也正是当代民法追求的效率和公平二者平衡的价值体现。

二、添附的法律效果

(一) 物权效果

添附的物权效是指添附物的所有权源自何处,又归何人所有。目前的几种主要观点分别是:添附是所有权延伸的物权取得方式,或是产生新的所有权的的取得方式,或是以上观点的折衷。第一种观点起源于罗马法,认为添附不能消除原物的权利而独立产生一个新的所有权,物的归属是原物的延伸,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添附物虽由归属于不同所有权人的物组成,但结合在一起产生了新物和新的所有权,由其中一方取得。第三种则考虑到添附物的归属应介入其他因素,如: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发生的是所有权的扩张,而非所有权的取得,而没有不动产介入的其他添附类型则发生所有权的取得,不发生所有权的扩张。

(二) 债权效果

“要真正理解添附的实际法律效果,不仅要关注其在物权变动方面产生的效果,同时也应关注债法对这一物权效果的再调整[ ]。”物权确定归属,债权弥补损失,二者在构建添附制度,乃至构成整个民法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不当得利请求权

根据添附的物权效果,一方取得所有权后,其他各方则丧失所有权,如果这种丧失在法律上没有其他制度予以救济,那么添附制度就会成为一种强取豪夺的工具,而无任何积极意义。所以各国立法均规定丧失权利之人可请求救济,最典型的救济就是赔偿金,而其定性往往被认为是不当得利。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添附下发生的侵权,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该添附行为有违法性。添附行为的实施者,在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或协定的情形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添附,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犯,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事实。主要指材料所有人的材料被使用或浪费。第三,行为的发生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关联,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第四,添附行为人有过错。其行为在法律上或是道德上不被认可。

我国民法添附制度的构建

制度源于规则,规则设定之后,制度的设计就水到渠成。所以制定添附制度,一方面要在遵循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依据效率、诚信以及公平原则,设计出最适合我国的添附规则;另一方面就是将该规则用法条清晰的表达出来,使法官适用法律准确无误,也使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条的含义,从而合理安排自己的行动。具体的建议如下:

第一,在处理添附的所有权上,应当充分考虑民法作为私法的自治性,当事人有对添附物所有权归哪方进行约定的权利。即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下,当事人对添附物的归属和如何支付补偿金的约定,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如果没有协商一致或者法律有规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附合物应归不动产人所有(2)混合的情况与动产之间的附和相似;(3)在加工里,可以通过比较原物和加工后新物的价值大小来确定。

第二,在处理由添附产生的债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平原则,在添附物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一方的时候,对因添附而遭受利益损害的另一方进行价金补偿。此外,基于公平原则,在特殊条件下判令恶意动产添附人拆除添附物时,拆除添附物的费用应当由恶意动产添附人承担。

构建我国的添附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理论和学术先行,再把立法、司法、实践结合起来,使添附制度既在理论上有坚实的基础,又在实践中可以广泛的适用。具体而言有三种方案:第一,通过出台《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来加以规定,但会有司法机关造法之嫌,非紧急情况暂不考虑;第二,修正《物权法》,明确添附制度,但这样做程序复杂,耗费时间较长,也不可取;第三,在实践中积累经验,直接纳入未来的民法典之中,与其他部分的法条相互呼应,共同构成添附规则。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更多的人们会接受添附制度的,而不是固于传统的理念,认为原物权人享有物权上的一切权利。而经过时间的沉淀之后,我国一定会构建起植根于本土,具有普适性、合理性的添附制度,我国的民法体系也会更加完善,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更进一步。

作者简介:

孟一雪(1992-) 女汉 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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