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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2018-05-21苏玫霖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政体城邦亚里士多德

一、正义观下的法治思想

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二、“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家中“法治”论的代表人物。他在《政治学》中提倡法治,反对人治,也多次强调依法治国实质上是摆脱个人的欲望,求助理智的统治,而法律就是“没有欲望的理智”。他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法治学说。在其作品中,他也对此观点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但是任何人都是有感情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感情用事。这是从法治自身来看,法律作为没有感情的理智,不仅集众人智慧于一体,而且法律自身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明确性。因此,亚里士多德主张即使是在君主制下,法律也是必不可少的统治手段。在现实中,如果统治者经常在冲动之下废止或发布一项命令甚至对一个人的生杀也在一念之间,这势必会使公民无所适从,民众守法的习性消减,法律的威信也会削弱,甚至会使民众生活在恐慌中,这显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2、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主观因素。亚里士多德指出“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这一论述主要是对统治者的公正性产生一些怀疑,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因为“偏向”而无法达到真正的公正,而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追求是其一切思想的核心和来源。

3、集体智慧胜于一人智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之所以比人治正确高明,就在于法律往往是经过众人的审慎思虑后制定的,是众人智慧的结晶,而人治是个人智慧,甚至是个人在面对问题时的紧急处理,那么很显然众人智慧胜于个人智慧。对此,亚里士多德还举例说明,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

4、法治不易腐败而一人之治易腐败。犹如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人也比少数人更不易腐败。单独一个人容易因愤怒等感情因素而失去平衡,导致错误判断。

另外,亚里士多德主张的法治也并没有否定人的作用。他认为,要实现好法治就必须处理好发挥个人才智与维护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事务的有效处理既不能离开个人智慧的发挥,又离不开一套稳定的、合乎正义的法律加以保障。使国家能够长久、稳定的发展。

三、良法的普遍遵守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含义有明确的界定,而这一定义正是法治理论的重大成果。他在回答“什么是法治”时明确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法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法律正当,二是法律至上。

所谓法律正当,就是法必须是良法。在《政治学》中,他将法律看作是从属于政体的统治手段,因此只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于是,他提出判断法之良恶的标准在于:一是良法的价值原则必须与人类社会的正义、公平相契合,这是法律的内在应有之义;二是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能维护这种政体于久远;三是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即“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四是良法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因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总的来说,“良法”就是符合“正义”的价值标准、维护公共利益并且不应限制和剥夺自由。而统治者通过制定“良法”来治理国家,实现“追求共同善的目的”。

所谓法律至上,就是指法律是最具权威性的,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统治者本人也要服从法律,这应该是法治的精髓。亞里士多德一直反对不受法律制约的绝对君主制,他始终认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是相对而言的,体现了一种辩证主义的思想。并且,对于法律的完善他也提出:在具体的问题上,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但是,法律可以授权官员根据情况做出最好的判断。在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之后,人们可以提出新的立法建议。这既保证了法律的与时俱进,又不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而法律惟有至上的权威性,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实施,法治国家才得以实现。

四、政体的构成要素:现代宪政制度性结构的雏形

与最佳政体的追求目的、形式以及手段等问题的讨论有所不同,政体的构成要素涉及的是组织安排的适宜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每一种政体都存在三种要素,而且如果这些要素安排很好,政体也一定是安排适当的。不同的政体也有不同的安排。他认为,从理论上说,政体构成要素包括审议、行政和司法三者。审议要素代表着城邦的最高权力。审议权可以由所有公民行使,或者由某些公民行使,还可以由所有公民行使一部分审议权,由一些官员行使另一部分审议权。主要是根据不同的政体,调整不同的审议方式。行政要素主要是官员,涉及到官员的数目以及职权、任期,并且对官员的范围也有相应叙述。官员的数量要取决于城邦的大小,而关于怎样任命官员、由谁任命、谁被任命,亚里士多德根据不同政体分别列举了几种方式。司法要素是指法院,根据法院管辖案件的性质列举了八种法院,并提出法官的任职也应与一定政体相适应的。

作者简介

苏玫霖(1993-),女,山东日照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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