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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分开途径的探究

2018-05-21马园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医疗卫生

马园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药费用过高、增长过快,同时引发“看病难”、“吃药贵”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一现状,各医疗机构和卫生组织对此提出医药分开这一突破口,针对医药分开的有效途径也成为社会各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医药分开”和“药房管托”两个概念的界定,深入分析“药房管托”模式的运行形式、特点和优势,探究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医疗卫生;医药分开;药房托管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医药卫生系统不能与之适应,加之政府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较少,患者就医成本高,看病难、吃药贵等问题在医疗卫生领域更加突出,现行的医药卫生体制缺陷不断暴露。

为了解决上述医药体系出现的问题,2008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指导思想部分提出要“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

二、概念界定

(一)医药分开

“医药分开”,广义是指通过引入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对药房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进行改造。狭义是指把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彻底剥离出去,成为独立的组织机构,改造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经营。

(二)药房托管模式

“药房托管”是由管理学概念演化而来的。在企业中,托管经营就是指拥有产权的企业所有者将企业委托给具备专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双方通过契约明确关系来实现企业经营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的一种经营方式。因此,通过借鉴企业托管经营的概念,学者认为: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保持药房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药房委托给获得认证资质且实力雄厚管理水平较高的医药公司进行有偿的一种经营管理方式。

三、药房托管模式分析

(一)药房托管模式的运行形式

实行药房托管前,医药生产企业的药品流向医药代理商或者直接是医药代表和医药经营企业,医药代理商也可以直接与医药代表或医药经营企业对接,最后流向医院。这种模式下,医药生产企业与代理商出现了重复劳动,进行资源竞争。实行药房托管后,医药生产企业对接的只有医药代理商或受托的医药经营企业,减少了药品流通的中间环节,从而简化销售流程,降低流通成本。

“以药养医”是我国大部分医院实行的模式。托管药房有利于切断医生与医药企业的直接联系,医药公司负责药品的采购配送,避免了医生的灰色收入,使临床用药更加规范,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

(二)药房托管模式的基本特征

1、药房所有权不变

医疗机构仍然掌握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社会药房经营企业只获得药房药库的有偿租赁权,并且要承担起支付药房和药库全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2、托管公司自负盈亏,按比例上缴利润

受托管的社会药房通过本企业高效的管理方式、低成本的运营体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把获得的药品盈利收入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支付给医疗机构后获得最终的收益。

3、人事任命与工资分离

原门诊药房的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仍属医院的员工,托管公司对其没有任免权,但其工资福利由托管理公司负责。

(三)药房托管模式的优势

1、医药体制改革和“医药分开”的突破口

药房托管是缓解“以药养医”的畸形补偿机制的过渡性策略,不仅可以减少医院的资金损失,还可以为医药分离提供有效的实行途径。

2、有助于促进药品流通领域的规范化经营

由于药房药品采购过程由托管企业执行,同时由于实行股份制或委托制,药品采购价格将是极低的价位,遏制了药品流通中的回扣行为。另一方面,药房受托企业对药房管理和服务上的投资有助于促进药品流通领域的规范化经营。

3、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医务人员从业中的寻租行为

从药房托管模式的运行形式上看,药品的流通过程实现了医院与药品在形式上的分离,避免了医药代理与医生的直接接触,有效减少“灰色收入”。

(四)药房管托模式存在的问题

1、药房托管可能导致部分药品短缺、质量下降

医药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首选自己品牌或与己相交好品牌的药物。而院方作为委托方,无法干预药房的进货品种与渠道。托管公司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专门采购利润高、与企业本身相关品牌的药物,造成医院常见药、常用药、低价药等的缺失。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医生用药,甚至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

2、医疗机构与托管企业的利益矛盾

一方面,托管企业的最终目的是盈利,但院方过度分成导致利益空间缩小甚至亏损,企业势必要采取应对措施,通过药品销售赚取利润。另一方面,医院与企业签订托管协议,医药公司要将药房经营的一部分收益上缴医院。此外,托管企业还要承担高昂的人力、设备与经营成本,利润空间变小。长此以往,二者的利益矛盾会更加突出势必会牵扯到患者的利益。

3、药房托管导致新型医药关系产生

药房托管后,医院与药品在药品间接消费的特点没有改变,也就是说通过医院销售给患者的格局没有改变,滋生医药生产企业与托管企业形成新的利益关系,之间的交流更加直接、沟通渠道更加广泛、手法更加隐蔽。

四、相应对策

(一)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

药品价格监管应是药品产、供、销的全程监管,最重要的是把监管的窗口前移,透明监管药品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过程的合理利润,同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日常检查监督。药房托的目的是为医药分开探索铺路,而药品价格的有效管控是医药分开的重要保障。

(二)保障临床用药,防止药品短缺;加强监督管理,保證药品质量

首先,医院须制定出符合本院用药需求的用药目录交与托管方,保证托管期间的药品数量和价格相对稳定。其次,要加强对药品准入的监管,实行药品通用名制度,彻底改变“一药多名”难以监管的问题。

(三)平衡各方主体利益

药房托管的政策初衷是要打破原有的利益关系,寻找新的利益平衡点。对于医生而言,能够获得与原来相当的福利、待遇。对于患者而言,能够少花钱、治好病。因此,在药房托管模式试行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好各个主体间的利益,避免失衡导致更加严重的医患冲突和医药体制漏洞。

(四)防止产生新型医药关系

1、托管方尽职尽责,托管方如果想获得更大的医药市场,应从降低配送费,发展现代物流着手,从强化医院药房管理着手,对托管后所产生的规模效应与其他医药公司进行竞争。

2、托管协议限制,托管方要配合院方实行依法行医、廉洁行医、合理用药,托管协议中规定年终结算时,以药品占医疗总收入的比例进行计算,超过协议中规定的药品比例处于托管方三倍罚款,此协议条款可以有效限制托管方在医院从事不正当的医药购销活动。

3、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以约束当前医院药房托管模式,明晰院方与托管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促进药房托管模式健康发展,为医药分开探索铺路。

参考文献

[1]张云杰.对南京市“药房托管”模式的分析与评价[D].南京医科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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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媛媛.我国药房托管理论研究和某军队医院药房托管的实例分析[D].郑州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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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梁旭.药房托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卫生经济研究,2009,07:34-35.

[9]凌寒.在“药房托管”的模式下审视“医药分离”[J].中国医药导报,2008,07:5-7.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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