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2018-05-21胡豆
摘 要:著作权制度旨在保护作者的权益,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创设了著作权限制制度。然而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限制度遭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随之出现了著作权的反限制。本文指出研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对于调解作者与公共利益享有者之间的纠纷和冲突尤为重要。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反限制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但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破坏了旧有的利益平衡机制。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对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对原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反限制,以重塑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
1,著作权的限制制度与反限制制度概述
一、著作权限制制度与反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并加以分配的问题。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知识产权制度本是一种确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权的制度,但通过其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了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
二、著作权限制的限制—反限制的社会基础
如果把著作权的限制看成是著作权人的义务,那么对著作权限制的限制--反限制则是加强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但这种统一性就像矛盾的同一性一样是暂时的,它不断地被对立所打破,然后再同一,再对立,正是这种永无止境的矛盾运动推动了事物的不断发展。而著作权法正是在权利义务的对抗—协调—对抗过程中得以发展的。著作权法的目的是既要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又要便于社会成员对作品的使用,最终达到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但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因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而妨碍社会公众获取科学、文化、艺术知识时,就需要限制著作权,以增加著作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反之,若著作权人的义务过重,以致损害了其较多的合法权益,则需要扩大著作权法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72·及使用者的多方利益,法律在调整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著作权法以保护作者的利益为核心,但又不因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所以著作权的垄断性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不阻碍人类对作品的传播和利用为限。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1款在宣布“每个人都有权保护其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宣布“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与利益。”所以,为了确保公众对作品的接触和使用,法律有必要规定给予著作权一定限制,以体现社会公平。一般说来,合理的限制既能保護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整个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反之,过低的限制会强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权,削弱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不利于社会文化的繁荣与进步;过高的限制则剥夺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冷却作者的创作热情,减少优秀作品的产生,同样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与进步。
三、著作权限制制度与著作权反限制制度的哲学基础
平衡作为著作权法的理念,贯穿于著作权法的始终,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正是一个不断寻求平衡的过程。在哲学中平衡是指,事物的发展是由运动的实体进行的,这些实体本身内部的发展和对外联系是不断趋向平衡的,其运动目标也是趋向新的平衡的。一切矛盾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在打破旧的平衡来建立新的平衡,对立统一的关系首先是趋向平衡的相对关系,矛盾过程中的质量变化也是趋向平衡的变化。离开了趋向平衡的关系,任何具体事物运动都无法进行。
平衡所追求的是使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处在和谐的状态之下。著作权的本质在于实现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三方的平衡。它通过对著作权的限制,以求得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一种均衡状态。如果因为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保护过于过度而阻碍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时,就要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反之,如果对著作权人的义务过于苛刻,从而泯灭了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那么就应该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即对著作权限制的反限制。著作权法相对于著作权人而言会处于一个限制———反限制———限制的过程中。即也正如哲学中物体的运动是在一个平衡———不平衡———平衡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一样。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的利益,这三者的利益对立统一,因而,法律在调整这些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限制适当与否,受一定时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合理的限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整个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反之,过低的限制会强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权,削弱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过高的限制则剥夺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其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研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就在于从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中寻求一个合理的限制标准,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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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豆(1993.7—),女,汉族,山西运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6级(非法学)硕士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