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宪法起草人梁柏台
2018-05-21何立波
何立波
20世纪30年代,伴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诞生,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奠定了我国人民司法的基础。梁柏台是当时中国共产党内唯一系统学习过苏联法律并具有苏联律师执业经验的法学家,被中央苏区领导人称为“红色法律专家”,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最高特别法庭临时监察长、内务部副部长和代部长等职,对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正规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梁柏台作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红色宪法的起草人、人民政权的第一位司法部长和第一位检察长、中国劳动改造教育感化制度的创始人,被誉为中国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梁柏台是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的领导者
梁柏台1899年9月生于浙江新昌县,1918年考入浙江省第一师范学校,1920年加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梁柏台和刘少奇、任弼时、肖劲光等人先后赴苏联,1922年进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同年底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1924年,梁柏台到苏联远东城市海参崴工作,先后担任苏联沿海省职工苏维埃华工指导员、远东五省职工苏维埃委员和主席团成员等职,建立革命组织,传播革命思想。妻子周月林随梁柏台到远东工作,担任伯力省华工俱乐部主任。
当时,苏联远东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多案件同时涉及苏联人与中国人。苏联法官中没有懂中文的,翻译又不能直接解决问题,因此法院要求将精通中文与俄语的梁柏台调到伯力省法院担任审判员。此前,梁柏台专门学习了一段时间的苏联法律,打下了扎实的苏联法学理论的根基。他致力于红色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为之后回国领导国内根据地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当审判员的时候,梁柏台认真处理每一个案子,非常注意调查研究。后来到了中央苏区,他经常向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和司法干部说,调查一定要仔细,要注意调查对象,要两方面都调查。
1931年年初,梁柏台来到莫斯科,找到共产国际东方部,要求回国工作。东方部的领导同意他们夫妻回国,但是要求他们把两个孩子留下送进莫斯科国际幼儿园。1931年5月,梁柏台根据共产国际的命令,踏上了回国的征程。梁柏台夫妇7月到达闽西苏区,9月到达瑞金。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了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一苏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了临时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中央人民委员会。在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各个部委中,司法人民委员部是我党最早的带全国性的司法机关,部长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张国焘兼任。但张国焘1931年3月后被中央派往鄂豫皖苏区担任分局书记,无法履行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的职务。1931年12月3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任命梁柏台为司法委员会委员,作为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实际负责人。不久,梁柏台被任命为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主持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在1934年1月的“二苏大会”上,梁柏台当选司法人民委员部部长,周月林担任苏区中央局妇女部部长、国家医院院长。
在苏区时期,工作生活条件很艰苦。据周月林回忆:“房间都很小,既是办公室,又是卧室。梁柏台就住在司法部里面,办公室里放一张床,来的人就坐在床上。他自己办公有一条凳子,另外还有一张桌子,别的啥也没有。我们刚到的时候,连毛主席也没有床睡,睡在地上。我们不图什么,只要有一张床铺,一张桌子,一条凳子就满意了。那时我们的生活很艰苦,一天吃两顿饭,战士吃什么,我们也吃什么,穿的是公家发的布草鞋。梁柏台对生活随便得很,根本不去想搞点什么东西吃。晚上工作得很迟,饿了就喝点水,既充饥又解渴。”
梁柏台长期在远东从事华工工作,搞过政府工作,学过红色法律,做过法院审判员,有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1931年11月的“一苏大会”成立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由任弼時、王稼祥、毛泽东、周以栗、邓发、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梁柏台等组成。别人都是党政领导人和各苏区领导人,而“法律专家”梁柏台是以宪法的撰稿人和其他法令起草人的身份参加的。1933年8月1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第48次会议决定成立第二次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大会报告和修订有关法令。这个委员会由王稼祥、刘伯承、洛甫、潘汉年、毛泽东、胡海、吴亮平、沙可夫、刘少奇、陈云、何克全、梁柏台、邓发、高自立、林伯渠15人组成,以梁柏台为主任。人民委员会任命梁柏台为“二苏大会”筹备组秘书长。筹备会议是一件很烦琐的事。据苦力运输总工会委员长王中仁回忆:“1000多个代表的住和吃,就不容易解决。1000多个代表要住下来,都得临时搭房子,我们工会就派出3个竹木和泥水工,在沙洲坝大会会址附近的村子搭了几十间房子。那次大会,还有九个国家的来宾和100多个白区来的代表,一顿要搞十来个菜。这许多物资要从各地运来,梁柏台就和我们运输工会联系,要我们把所需要的物资从各县运到瑞金。”
在梁柏台回国主持司法工作以前,各个根据地都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了一些审判机构。如1930年,闽西根据地制定了《裁判条例》,鄂豫皖苏维埃则授权革命法庭制定了法律法规并由政府颁布施行。但这些立法活动以及司法部门的设立没有体系性可言,也没有明确的司法指导原则,主要是根据各地革命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与斗争因地制宜地制定法规。在法学上,这种立法被称为“临事设法”,与真正的司法制度有着较大差距。梁柏台主持司法工作后,在这些零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与修订,促进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相对完整的司法体系的诞生。
梁柏台先后起草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革命法庭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重要立法者,奠定了中国红色法制的基础。
1933年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任命梁柏台为内务部副部长,后任代理部长。兼管内务部工作期间,梁柏台负责制订了《优待红军家属条例》《托儿所组织条例》,签发了《关于修理河道及沿河两岸的道路问题》的训令。
此外,梁柏台还先后担任过《红色中华》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会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职,工作涉及司法、检察、民政、邮电、交通、卫生、教育、宣传和财政等方面,为红色政权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周月林回忆:“梁柏台一到瑞金,中央就要他起草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这些东西都是他起草的。他一天到晚地写,除了吃饭外,他就写东西。另外,他还起草了各部的工作职责范围,那时我们刚成立各部,我们的同志做党的工作知道,搞军事工作也知道,但怎么搞政府工作不知道。梁柏台在苏联参加过政府工作,所以要梁柏台起草各部的工作职责范围,印发各级政府参照执行。”
创立红色司法早期机构裁判部
“司法机关过去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之后的创举。在司法上,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的这段话,揭示了中华苏维埃司法工作的开创性的历史事实。梁柏台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工作。
1932年1月,梁柏台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1931年12月3日颁布的第6号训令的精神,以司法人民委员部通令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司法临时机构——裁判部。梁柏台制订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6月9日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对裁判部的性质、组织系统、法庭之组织及审判之手续、各级裁判部的权限、检察员的工作和任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紧接着,6月20日,召开了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裁判部长会议,贯彻学习《条例》,完成县一级裁判部的建立。1933年3月8日,又召开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县、附近各县的裁判部长联席会议,并提请3月28日人民委员会第30次常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进行专门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此后,梁柏台又作出《对裁判工作的指示》,制定《裁判部五个月工作计划》。
在中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采取“分立制”,即在中央人民委员会内设立司法人民委员部,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司法人民委员部下设民事处、刑事处、劳动感化处、总务处,分别掌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行政事宜、各地看守所和劳动感化院的事宜,以及审判机关的设置、司法工作人员的任命和培训、法制宣传和制度建设等。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下设民事、刑事和军事三个法庭,有权对一般法律作法定解释,审判各省裁判部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和决议。在地方则采用审判与司法行政“合一制”,不专设司法行政机关,即在省、县、区或市苏维埃政府内设各级裁判部,兼理审判和司法行政工作。下设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各级裁判部皆设立裁判委员会,以讨论和建议关于司法行政、检察与审判各种问题。各级裁判部在审判方面受最高法院节制,在司法行政上则受中央司法部的指导。苏区当时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而是采取“审检察合一制”,将检察机关附设在审判机关之内。在最高法院内设立正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县裁判部内设检察员若干人。
此外,梁柏台还提议创办劳动感化院,对犯人实行感化政策,又建立了劳动法庭和军事裁判所,建立起一个独特的司法体系。劳动感化院的创立,是梁柏台对苏区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
1932年2月19日,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第7次常会上,听取了梁柏台以司法人民委员部代表身份参加闽西政府裁判部刑事法庭、公开审判几个重要案件的情况汇报。梁柏台提议创建劳动感化院,中央人民委员会责成他起草感化院章程。会后,梁柏台很快起草了《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对劳动感化院设立的条件、目的、隶属关系、内部设置机构和职能等方面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劳动感化院是裁判部的一个附属机构,目的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犯人在监禁期满后不再违反苏维埃的法令;劳动感化院每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需尽力搞好生产,讲究经济效益,不但不要政府津贴,而且还要为国家创造财富提供财政收入。《章程》还规定,劳动感化院劳动管理科的任务是进行建设及管理各种工场,监督和指导犯人的工作等事宜;劳动感化院文化科的职能是组织和管理犯人的教育事宜,如识字班、政治课、俱乐部、列宁室、图书馆、墙报编辑、游艺晚会、音乐、弈棋、编辑剧本等事宜。《章程》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命令形式,于1932年8月10日公布实施,在当时堪称一个开创性的文件。司法人民委员部先后在江西、福建和瑞金直属县等地办了五个劳动感化院。不少罪犯通过劳动感化院的改造,释放后成为遵纪守法的苏维埃公民。毛泽东在“二苏大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赞扬说:“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对于死刑犯以外的罪犯采取感化主义,即是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
开办训练班,培育司法人才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具备法律知识、训练有素的法律人才奇缺。有鉴于此,梁柏台高瞻远瞩,在不同时期的文章或工作报告中,都十分强调司法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性。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中指出,不仅“司法机关的干部特别缺乏”,而且“裁判部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做的事情,司法人民委员部以后应当尽量地造就司法工作人员,以充实各级裁判部的干部”。虽然限于苏区革命斗争的局势,在当时还谈不上在苏区开展正规的法律教育,但是通过实际司法工作,培养出了一大批司法工作者。
为了壮大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素质,梁柏台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是开办司法干部训练班。仅以《司法人民委员部五个月工作计划(1933年8-12月)》为例,他就拟订举办训练班的计划:计划于1933年9月举办培训规模200人的司法部短训班、督促赣闽两省裁判部分别开办县区两级裁判部工作人员和裁判部书记员训练班、开办一期军事裁判所工作人员训练班等。二是采用实习工作的方法提高司法干部水平,抽调县裁判部的工作人员到省裁判部来学习工作。三是采用边学边干的方法来提高司法干部的水平。对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边干边学,在机关内做工作的时候,每天给一定的学习时间;每次出去巡视回来,安排几天时间训练,使他们在工作、学习和训练之中成为有较高水平的司法干部。四是选拔一批青年充实司法干部,并对他们进行法规、法令、条例、司法程序和司法工作的学习和训练,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司法专门人才。五是实行“活的指导”,组织上级机关干部去指导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面对面的活的指导,或组织巡视团到新区和边区巡视裁判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六是建立瑞金模范县,把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建成模范法庭,成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实习场所。七是建立司法工作人员委任制,未经上级同意,不得抽调裁判部工作人员;裁判部的工作人员不得由其他的工作人员兼任,以建立一支稳定的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司法专门队伍。
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部长吴亮平回忆:“梁柏台这个同志很好,很实在,对革命很忠诚,很照顾人,没有什么打击人的事。内务部、司法部的工作很纠缠人的。在人民委员会讨论问题中,梁柏台发表意见非常具体,非常实在。那时王明路线统治中央,但梁柏台老老实实做工作,从不搞王明路线那一套,都是在毛主席、张闻天领导下,老老实实、实事求是地搞好本职工作。譬如内务部工作,拥军优属,优待红军家属工作抓得很紧。梁柏台待人很诚恳,开会时讲话也不多。他负责司法部,也不是随便抓人,打击人。而且梁柏台这个人事务管理工作做得很好,所以在二苏大会上,他是秘书长。”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长征后,梁柏台任中共中央分局委员,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留守赣南,继续坚持游击战争。1935年3月4日,梁柏台在率部通过敌人封锁线激战中左臂负重伤,不幸被国民党地方反动武装“铲共团”抓获。梁柏台被捕后视死如归,不久从容就义,时年36岁,实现了他生前“为苏维埃流尽最后一滴血”的光辉誓言。2006年1月20日,新華社“永远的丰碑”栏目以“为红色政权建设作出贡献——梁柏台”为题,对梁柏台进行了专题报道。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