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官微图片著作权之争
2018-05-21陈志祥
陈志祥
4S店官方微博为宣传推广汽车品牌,擅自在其官方认证微博中使用了全球最大图片供应商的两张摄影图片。图片供应商授权的国内代理公司起诉,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一场讼争。
4S店营销擅自使用网站图片
美国GettyImages,Inc.是全球最大的图片供应商,在120多个国家以网站授权形式开展销售服务。视觉中国集团则是全球第二大图片供应商,華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易美公司”)是视觉中国集团旗下重要组成部分。
2016年8月,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法律总顾问YokoMiyashita签署授权确认书一份,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确认华易美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a上,并且中国境内都能看到。随后,该授权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员公证、国务院助理认证官D及中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确认相关印章和签字的真实性。同年9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
就这样,华易美公司与GettyImages,Inc.建立了授权合作关系,成为其在华唯一授权代理。按照双方合约,华易美公司依法享有GettyImages,Inc.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与此同时,GettyImages,Inc.还授权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
“永达汽车”是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集团”)运营的国内知名4S经销店品牌。上海永达英菲尼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菲尼迪公司”)作为永达集团旗下控股企业,为宣传推广“永达汽车”品牌,于“上海永达英菲尼迪浦东4S店”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中使用getty公司2张摄影作品,但未经getty公司及华易美公司授权。
此后,华易美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英菲尼迪公司在官方认证微博中擅自使用getty公司图片的行为,还在英菲尼迪公司和永达集团的微博、微信中,发现近千张摄影作品存在未经授权使用的侵权行为,华易美公司均一并进行了证据保全,以保留进一步追究其他侵权责任的权利。
原告对讼争图片享有著作权否?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1月13日,华易美公司以英菲尼迪公司、永达集团为被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图片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华易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两张,它们在getty公司www.gettyimages.ca网站及原告网站上均有展示,网页上有版权声明,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水印。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的取证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
该案起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重点围绕原告对讼争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是否侵犯讼争图片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华易美公司在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明自己权属及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指出“永达汽车”是第二被告永达集团运营的国内知名4S经销店品牌。英菲尼迪公司作为永达集团旗下控股企业,未经原告许可,以宣传推广“永达汽车”品牌为目的,于“上海永达英菲尼迪浦东4S店”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中使用了两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原告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英菲尼迪公司及永达集团共同辩称,本案原告不适格,诉争图片权属不清,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拥有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两被告在法庭上进一步指出,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英菲尼迪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因此要求英菲尼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英菲尼迪公司和永达集团都是独立的法人,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无论英菲尼迪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要求永达集团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被告还提出,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擅用图片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作品提起诉讼的问题,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华易美公司主张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其根据getty公司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对该图片主张相关权利。华易美公司证明其权利的证据包括:getty公司的授权确认书以及原告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及水印。授权确认书证明原告系根据getty公司授权享有相关权利,而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的证据即是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以及相关水印。
法院认为,本案getty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本案原告以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可对涉案图片向被告主张权利。
关于被告英菲尼迪公司、永达集团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民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涉案微博的主体信息经新浪微博认证,能够证明为被告英菲尼迪公司所有,被告英菲尼迪公司应对该微博上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涉案微博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两张图片,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英菲尼迪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权支出一定费用,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出的费用数额,故法院支持原告的合理开支不再单独列明。
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和被告英菲尼迪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传播范围、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目的、后果等情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合理开支为10000元。被告永达集团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由于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上显示的取证时间为2016年4月2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日期为2017年1月13日,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2017年7月10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英菲尼迪公司立即删除新浪微博“上海永达英菲尼迪浦东4S店”中涉案的两张图片;二、被告英菲尼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万元;三、驳回原告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华易美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英菲尼迪公司负担200元。
一审宣判后,英菲尼迪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9月11日,向上诉人英菲尼迪公司发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英菲尼迪公司向该院提交书面说明,称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不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17年10月1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英菲尼迪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