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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心履行职责 积极建言献策

2018-05-21

时代金融 2018年10期
关键词:控股公司周边国家监管

“过去的一年在党的发展历程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吹响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号角。”作为连续三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老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两会归来后心潮澎湃。他兴奋地告诉记者,过去的一年在共和国金融发展史上也是极不平凡的一年。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提出金融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原则”、紧扣“三项任务”,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今年的“两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一次盛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召开的一次盛会。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国民经济的血脉,金融部门承担的任务更加艰巨,使命更加光荣。作为一名老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要有新作为。”杨小平侃侃而谈,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云南实际,紧密结合基层央行实际,树立新理念,展现新作为,切实担当起金融支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创造性履行好职责,以更加优异的金融工作成绩向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兑现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

杨小平介绍说,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打赢“三大攻坚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事关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和蓝图的如期实现,是做好各项工作的牛鼻子,是重中之重。打赢“三大攻坚战”也是金融工作的中心任务。围绕这一思路来谋划工作,今年杨小平提交了6项建议,包括《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助推精准扶贫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综合统计制度和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议》《关于关注共享经济中的客户资金安全管理问题的建议》《关于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 弥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的建议》《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的建议》。

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建议

“坚决遏制、有效管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幅较快,存量规模不断膨胀,风险持续累积,需要进一步引起重视,加强监管、有效应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杨小平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一是健全举债融资及债务管理机制,管住隐性债务增量。规范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等模式,严格项目审批,合理控制债券发行计划、节奏和规模。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各项法规制度,科学统筹制定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挤压隐性债务存在的灰色地带。加大隐性债务问责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市县监督检查和违法举债问题整改。二是建立隐性债务监测监督机制,摸清存量底数。按照“掌握真实底数,找准问题症结”和全口径、全覆盖、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步完善统计监测和监督机制,加快大数据监测平台建设,严肃准确进行统计分类,加强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发力,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特别是隐性债务问题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监管。三是加大处置力度,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监管和清理整顿,依法合规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经营和融资信息披露,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实行名单制管理。深化国企改革,加快实现政企脱钩。盘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清理、处置财政及债务企业存量可变现资产,建立偿债准备金。四是因地施策,建立差异化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考虑西部地区“三多”(少数民族人口多、贫困人口多、自然灾害多)“三高”(物流成本高、建设造价高、发展代价高)“三低”(人均受教育程度低、产业化程度低、财政自给率低)“三重”(边境维稳任务重、生态环保任务重、全面建成小康任务重)等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扶持与帮助。一方面,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加西部地区建设资金有效供给,满足西部地区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实行差异化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对西部地区在核定债务规模、下达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额度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减轻财力薄弱的沿边沿疆地区如云南财政收支压力,从根源上减少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及债务增量限额外的举债需求,降低地方政府不断膨胀隐性债务的内在冲动。

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助推精准扶贫的建议

“我的另一个建议是,进一步深化金融助推精准扶贫。”杨小平说,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在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实现任务目标的艰巨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显而易见,工作量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脱贫攻坚工作,切实加强党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全面领导,推动形成了中国特色脱贫攻坚的制度体系、政策体系和工作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牵头协调相关部委及时制定印发了金融扶贫工作的相关文件,推动金融扶贫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积极成效。但从近年来的实际工作效果看,仍存在一些制约因素,直接影响了金融扶贫政策落实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主要是:一是贫困地区资源匮乏、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产业基础薄弱、贫困农户生产经营的组织化、产业化和农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低,在贫困农户资金需求中,生活领域一般都优先于生产领域,贫困农户过度负债不利于提高脱贫质量和防控金融风险,短期内难以形成对金融投入的有效需求;二是贫困县财力贫乏,高度依赖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建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等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心有余而力不足,现有的风险分担机制资金规模小、能力弱、担保范围和风险补偿范围很小,政府财政对金融投入的引导撬动作用受到较大限制;三是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少、经营规模小、发展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足,虽然有融资需求,但由于企业自身符合融资条件的抵押物权极少,又没有当地政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支持,经营风险较高,很难满足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四是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网点、人员数量、综合素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与服务地域广、服务半径大、服务对象多、需求多样化等实际需要明显不适应,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面临财务成本高、协调难度大、效果不明显等困难问题。

杨小平说,从“三农”工作的全局来看,打赢脱贫攻坚战既是阶段性的必须完成的硬任务,又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不断推进的工作,因此,谋划金融扶贫工作既要围绕脱贫攻坚目标施策发力,又要统筹兼顾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此,他就进一步深化金融扶贫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加大投入。深度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等投资巨大,贷款偿还周期长,普遍超过了贫困地区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也超出了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议在发挥政府投入主体和主导作用,由省级政府纳入政府债务预算额度、统筹还款来源的前提下,在中央增加对深度贫困地区资金投入的同时,相应增加对深度贫困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大对贫困地区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建议从国家层面整合部分涉农资金,专项用于中央对贫困地区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的资金支持,通过实施正向激励机制,以专项转移支付和以奖代补等渠道、方式,对脱贫攻坚任务较重,财政困难较大,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积极性较高的贫困地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从而引导调动金融机构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实现脱贫攻坚和防控金融风险双赢目的。三是研究建立普惠金融的长效机制。首先,加快农村金融立法工作进程,为依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加快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依法推进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金融活动,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获得性和便利性以及农村金融供给质量提供法律保障。其次,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在贫困地区组织实施金融知识进农村、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四进工程”,推动建立贫困地区中小学生、干部和群众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普及诚实守信意识、理财意识、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运用金融手段发展经济的理念,为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和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提供长远支撑。

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综合统计制度和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综合统计制度和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建议是基于我国绿色金融在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大力推动下,正逐步由分散化、试验性的探索,向系统化、规模化推进转变的情况提出来的。”杨小平说,绿色金融立法、标准、综合统计、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绿色金融标准等相关统筹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标准、综合统计制度,以及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是当下亟待开展的工作。

他指出目前绿色金融规范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绿色金融标准缺乏协调统一。首先,同种金融产品绿色认定标准不完全统一。目前,绿色金融标准基本由各主管部门发布,导致标准不完全统一,给市场参与主体带来困惑。如,对于绿色债券,目前有人民银行和发改委分别发布的两套标准,前者未将核电项目列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而后者列入。其次,不同金融产品绿色认定标准不完全统一。绿色金融产品包括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多类产品,但各类产品对应的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各类产品间的有效衔接,不利于市场的整体规模化发展。如,现有的绿色信贷标准将项目分为12类,而由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标准将项目分为6大类、31个二级分类、38个三级分类,支持项目分类方法上存在较大差异,不便于金融机构的判别和不同金融产品间的衔接,增加了业务难度。二是对绿色项目的准确全面统计尚未实现。首先,部分项目需多部门协同认定,难度较大,难以准确纳入统计。以绿色信贷为例,对于绿色建筑中“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认定,统计制度要求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二星级及以上标准,需要住建部门及相关第三方认定机构等部门协同认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协作难度较大,导致该类项目的认定和统计受限。其次,绿色金融综合统计尚不全面。目前绿色金融统计主要为信贷和债券统计,尚未实现包括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在内的金融业综合统计,未能全面准确反映绿色金融市场情况。三是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相对一般金融,绿色金融对金融机构在项目认定、发放范围、信息统计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收益、风险控制等方面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而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目前尚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首先是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绿色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信贷和财政等多维度的政策支持,但目前还存在尚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再贷款等货币政策的激励作用还有待探索;财政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财政政策及其他监管考核政策等还未落实到位。其次是约束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發布的绿色金融标准未覆盖所有融资渠道,如目前的绿色信贷相关标准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污染企业仍可通过民间融资等渠道融资,未能达到环境治理目的。

他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绿色金融标准统筹协调机制。首先,在国家层面成立绿色金融标准化委员会,建立绿色金融标准统筹协调机制。由委员会统一协调管理,由一行三会、发改委、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共同完成绿色金融相关标准的出台、修订和实施,确保各类绿色金融产品标准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其次,建议成立专门的技术认定部门,负责把控标准制定和项目认定的准确性和严谨性。一方面,负责把控标准制定过程中难点和重点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另一方面,负责规范绿色项目认定流程,指导和协助各地相关部门对新项目进行认定。二是强化统计规范,建立绿色项目动态名录库。首先,由绿色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统筹建立绿色项目、产业甚至企业基础名录库,作为金融机构作出绿色标识的认定参照基础。其次,各地建立绿色项目认定协作机制,负责实时完善和更新当地绿色项目名录库。由绿色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统筹,各地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金融认定协作机制,成立绿色项目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帮助金融机构完成对绿色建筑等新增金融项目的认定;另一方面,实时更新绿色项目名录库并及时发布,引导金融机构提供绿色金融支持。第三,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协作机制。由各监管部门完成数据的统计并共享,由绿色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统筹完成绿色金融业综合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发布。三是推动政策落地,尽快健全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首先,在信贷政策上,探索运用“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其次,在财政政策上,进一步加大和落实财政贴息政策;参照涉农增量奖励政策对绿色金融增量进行适当奖励;参照小微企业特殊品种风险补偿办法对高风险绿色信贷新增额予以风险补偿;将绿色金融纳入财政对金融机构的绩效考核等。第三,在制度层面上,补充绿色金融激励性内容。如,适当调低绿色金融资产的风险资本占用;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明确绿色债权优先受偿地位。另外,逐步扩大绿色金融对融资渠道的覆盖范围,尽早实现全覆盖。

关于关注共享经济中的客户资金安全管理问题的建议

“当前,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猛,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产生了深远影响。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在共享經济领域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杨小平介绍说,2016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覆盖生活服务、交通出行、医疗保健、房屋住宿、资金共享等众多领域,增长趋势迅猛。共享经济以其“产能过剩+共享平台+人人参与”的独特模式,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共享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客户资金安全管理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可能危及用户资金安全,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建议共享经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关注共享经济中的客户资金安全管理问题,出台相关监管政策,促进共享经济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适时开展反垄断调查,把客户资金安全管理列入重点关注内容。对于缺乏成型的财务盈利模型的共享经济形态,实施财务税收约束,坚决制止盲目的补贴、零费率等非市场化行为,对挪用客户资金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开展共享经济领域反垄断调查,防止形成行业寡头垄断,杜绝以市场优势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明确非法集资、挪用客户资金等监管红线的具体形式,提高机构自律意识,对触及监管红线的机构予以重罚。二是建立标准化的客户资金存管机制,保障客户资金安全。针对共享经济客户资金零散、受众面广、涉及资金归集等特点,建议出台统一的共享经济从业机构客户资金存管指引。首先,对押金及预付金等客户资金法律性质进行清晰界定,对所有权属于客户资金的使用情形、责任鉴定、划转方式、差错争议等内容进行明确,对共享平台客户资金实行强制存管。其次,制订标准化的资金存管系统规范,保证满足共享经济各业态需求的通用性。依托银行账户分级机制面向平台客户开立个人银行Ⅲ类账户,将原企业收取的押金和预付金分别以保证金和专用资金的形式存放在用户名下,用于押金、预付金等机构非自有资金的存放和划转。第三,实现资金存管系统安全和多功能属性。分户管理,每个用户开立独立账户,做到平台与用户之间资金隔离,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支持平台合作各方接入,满足较为复杂业务场景需求。通过设置交易密码等手段,确认交易由用户本人发起,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表面一致性审查,通过报备设备信息、使用记录等手段,对交易真实性做一致性审核。三是明确监管责任归属,对成熟业态及时进行市场监管。做好监管主体分析,对发展成熟的市场业态及时进行研判,深入剖析业态的合规性、风险点,以主业行业管理部门为监管主体,从准入开始即明确协同监管部门职责,规范业务流程,保持监管与市场创新同步。及时全面理解商业模式及资金运营模式,穿透业务对客户支付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划转等进行合理的监管规范,避免挪用客户支付资金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的风险。加强立法与释法,对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触及的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应该及时明确责任归属,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四是合作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以可靠的信用约束取代资金担保。共享经济发展对多边市场主体信用要求较高,因为交易形态居于网络,交易痕迹透明亦可追溯分析,非常适合建设居于分散、零碎的交易行为评估的信用管理体系。市场双方以押金等资金方式进行担保主要缺乏其他验证渠道建立彼此的信任。推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能够增加信用约束在市场交易中的影响力。一方面共享经济模式可以极小成本寻求合适的信用担保方式,逐渐取代以资金为担保的风险防范措施,节省社会资金成本。另一方面较高的信用违约成本能够促进共享经济的从业机构主动披露资金及公司运营情况等信息,避免异化进行非法集资等情况。

关于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弥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短板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部分非金融企业热衷于投资金融业,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集团。在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过程中,逐步暴露出问题和风险。而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则,各监管部门只将其作为本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进行资格审查和延伸监管,整体监管存在不足。”杨小平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明确提出“要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也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为此,建议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开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实践,弥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漏洞。

杨小平详细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在扩张中存在的风险:一是对非金融企业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存在空白。在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下,非金融企业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因其实业属性,无法直接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相关监管部门仅能按分业监管原则,对控股公司下单个金融机构业务实施监管,公司层面的整体业务情况处于监管空白。同时,各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标准不一、协调不畅、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客观上为集团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风险与金融系统存在传导共振可能。由于运作模式特殊,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结构较为复杂,各类金融业务交叉开展,公司经营风险容易叠加传导,防范管控风险存在难度。一方面是容易交叉传导风险,多元化金融持牌路径下的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往往错综复杂,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由此结成的“风险链条”极易将风险传导到公司持股的金融系统。另一方面是带来信用外溢风险。金融机构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石,金融系统的社会信用有明显的外溢性,一旦由于风险传导造成金融机构信用受损,由此外溢的信用风险可能将被成倍放大。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扩张会加剧“脱实向虚”倾向。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忽视自身主营业务发展,并未基于实业需要而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导致金融资源“脱实向虚”,助长资产价格泡沫,加剧产业空心化,削弱实体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四是虚假注资和关联交易等问题的存在使金融机构成为风险的集聚点和承担者。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或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问题,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或将银行资金自融自用,内部交易放大杠杆;甚至让其持股银行承担内部交易损失,直至承担成员企业流动性救助责任。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的运行管理缺乏专业性,盲目的扩张“金控”,极易滋生公司治理缺失、关联交易复杂、公司财务混乱乃至内部交易等违法犯罪风险,由此可能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杨小平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尽快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出台相应监管法规。目前,人民银行肩负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但却不具备明确、足够的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权,“三会”的监管范围缺乏对非金融企业发起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资本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宏观性、整体性监管的有效机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在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架构下,明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主监管,“三会”对其相应子公司监管的监管架构,尽快出台相应监管法规,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体系,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二是强化制度建设,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可能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以及租赁等多个金融领域,在经营范围、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应在制度建设上规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运作模式,如采取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流模式:“集团控股,各自经营”,在不同金融业务和子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止不同金融业务和子公司间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三是确定监管对象,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操作。梳理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况,明确哪些公司应该纳入监管范围,确定监管对象。厘清纳入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参股、控股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摸排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具体情况。进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操作,坚决防止金融控股公司“脱实向虚”,要求非金融企业参股金融行业应以服务其实体产业为目的,真正做到“产融结合”;规范非金融企业管理其所控股和参股的金融企业的管理结构,便于监管部门实施穿透式监管要求;对已经存在的关联交易要加强监管、设置限额、充分披露,限期整改。

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的建议

“我的最后一个建议是,进一步促进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使用。”杨小平说,当前,我国与周边国家经贸往来活跃,人员流动频繁,周边国家对人民币的接受度明显提升,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金融合作有序推进,但人民币的使用仍然面临着一些短板和制约:如部分国家还有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尚未认可人民币的合法地位,银行间跨境人民币结算渠道通而不畅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计价结算作用。为此,应着力消除制度障碍,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企业积极性,努力扩大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使用范围。

杨小平指出,目前人民币在周边国家广泛使用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问题:一是人民币结算通道建设滞后。我国于2009年7月开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逐步打通了中国与周边国家跨境人民币资金清算、结算渠道,人民币的使用对“一带一路”建设形成有效支撑。但从在云南的实践看,结算渠道仍然存在不够通畅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三:首先,周边国家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落后,电子化程度较低,难以与我方金融机构功能对接,致使银行结算渠道通而不畅;其次,边境地区多为偏远山区,金融机构少甚至金融服务缺失,源于历史惯性,非正规金融主导结算市场,导致大量跨境人民币结算游离于正规渠道之外;第三,在边境地区现金结算为主流结算方式的背景下,现行的现金出入境政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对银行间机构调运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因此无法满足当前大量边境贸易通过现金结算的现实需求。二是与周边国家金融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仍然有限。就云南与周边国家双边本币结算情况来看,目前中国尚未与缅甸等周边国家签订双边本币结算协议,与越南、老挝的双边本币结算协议仅限于边贸的使用,尚未扩大到经常项目乃至资本项目的双边本币结算,不利于扩大人民币在周边国家使用的广度。与此同时,边境地区现行“自下而上”的金融合作模式始终没有突破我国与周边国家之间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币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如:人民币在部分周边国家未得到官方认可,导致当地开户、跨境支付使用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障碍,此外,我国与周边国家在支付清算、征信、反假货币、反洗钱等重要领域的跨境合作机制也未有效建立。这对深化双边金融合作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三是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官方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云南周边国家发展较为落后,由于政治、经济等原因,其本国货币兑美元的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极不稳定,因此在与我国的经贸往来中更愿意使用人民币结算,这为扩大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使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然而,目前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汇率形成机制尚不健全,使得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暂时缺乏官方汇率,不利于推进和扩大跨境人民币的结算,客观上制约了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接受度。官方汇率的缺失还导致了民间兑换机构在货币兑换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民间兑换机构具有成本低、经营灵活等特点,虽然对周边国家货币兑换交易和汇率形成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但是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非官方性质,不利于反洗钱、反恐怖工作的开展。

杨小平建议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提供更加丰富便利的跨境清算支付服务。按照市场需求驱动的基本原则,拓宽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清算渠道,推动人民币在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上支持“一带一路”建设。首先,支持国内金融机构与周边国家的银行建立全面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推动双边商业银行、货币兑换机构在边境地区互设分支机构,增设服务网点和自主设备数量,完善边境地区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丰富服务产品,优化服务手段,畅通资金跨境汇划通道。其次,提高跨境支付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周边国家金融机构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为周边国家人民币清算搭建高效、安全、稳定的通道。第三,畅通现钞出入境渠道,为境外补充人民币现钞流动性提供便利,并实现人民币现钞双向流动。二是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推动周边金融合作。首先,尽快建立“自上而下”的金融合作模式,从国家层面搭建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金融合作框架,加强与周边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对话和接触,建立起高层次的双边金融战略合作长效机制。其次,推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货币合作协议的签订,消除不利于扩大人民币使用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合法地位,在双边本币结算协议中解决人民币账户开立,人民幣在当地兑换、汇划、现钞跨境调运等问题,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第三,加强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区域内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建议人总行与周边国家央行在对话磋商、信息交换、宣传培训、技术互助、课题研究、人员交流、项目合作、政策监管等领域开展合作,同时可授权边境省份人行与周边国家央行或其分支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某些金融合作。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人民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三是推动在云南建立人民币对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区域交易分中心。鉴于云南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理位置、旺盛的民间市场需求、成熟的金融基础条件,以及良好的跨境金融合作环境等优势,建议在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框架下,在云南建立人民币对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区域交易分中心,开展人民币对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交易,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人民币与非主要国际储备货币兑换汇率定价机制,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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