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在著作权归属中的运用
——以人工智能为背景
2018-05-21李心怡
李心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问题的提出
成文法出现在我们社会之日起,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就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离开了法律解释,成文法就无法充分发挥其功能。大批的成文法律被创制出来,就是要调整人们的行为,在法律调整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成文法必然要与具体案件相遇,这样就使制定法的不周延性、模糊性甚至空缺结构不断显现①。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可以得出结论,法律解释在日常司法活动和法学学习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现实来看,AI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其已经遍布我们的生活,它影响了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各个方面。2017年5月,谷歌开发的AlphaGo人工智能程序,在围棋人机之战中击败人类职业围棋选手、战胜围棋世界冠军,就是AI技术发展取得显著成果的一个体现。在翻译领域中,通过AI技术简化翻译难度已被广泛认知,同时其便捷性受到越来越多翻译人员的肯定。例如,2017年10月份,Microsoft Word引入了基于人工智能的翻译器,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可以支持翻译60种语言,其中11种支持神经机器②。2017年11月8日,腾讯在其2017全球合作伙伴大会上提出了AI同声传译的技术③。这都意味着AI翻译将要为我们带来更精准的翻译质量,更大程度地便利翻译工作。但从另一方面来看,AI翻译技术的出现,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制度危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一条④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和意义,即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著作权的合法正当性,从而鼓励人们创作和传播有价值的著作权作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正是著作权之所以存在并被立法加以保护的原因。立法中所说的“著作权人”在现代社会来看就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客体指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站在AI翻译的原理来看,现代AI翻译系统主要包括使用人工神经网络和计算机代码,这就必然会涉及到了代码的利用、模型的构建和数据集的编写和训练,这个过程中就包括了AI翻译技术的编程者和AI翻译技术的使用者。结合现行我国的《著作权法》来看,就产生了两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第一,通过AI翻译技术得出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是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第二,如果该生成的内容是属于著作权的客体,那么该著作权的归属又该是如何。
成文法的制定与现实生活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科技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AI翻译技术对于当前著作权的影响越来越不能忽视,这些现实问题都在逐步挑战现行的成文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解释显得更具时代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解释的概述和必要性探究
(一)法律解释的概述
以法律解释的角度分析AI翻译生成内容的定性,首先要明确法律解释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运用其来解决实际问题。
法律解释的方法有着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是以现有法条已经足够为待决案件提供裁判依据为前提的,它包括了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的方法除此之外还包括价值补充和法律漏洞⑤。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对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⑥。这通常是获得绝大多数法律人认同的最具基础性的法律解释方法,甚至有学者提出了“在解释过程中把追求文义当成法律解释的起点和终点”的观点⑦。但是文义解释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例如它对立法目的的关注度就比较低,本身也缺乏了社会价值判断,这就需要其他的方法加以弥补。
2.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通过考察立法之过程和立法目的来阐释法律条文。它侧重于利用立法过程和立法目的来进行法律解释,多使用于进行文义解释存在多个结论之时。但是结合实际来看,历史解释也存在着弊端,例如立法资料的获取难以获取,立法者当时的立法意图难以确定,就算能够将之确定下来,但不可避免的是立法之时的真意与现实已经存在差异。
3.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是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通过在法律概念的统一体内进行解释,能够有效的避免法条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4.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通过探究立法者制定法条的目的和法条自身的目的来阐释法律。目的解释可以在维护了法律稳定性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解释,但是也存在着局限性,即在使用目的解释的过程中难免会加上自己的价值取向和判断,会引发滥用法律之嫌。
5.价值补充
价值补充是针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将抽象的概念和一般条款具体化。但是对于价值补充而言,尺度的把握要注意,否则会产生个别法官滥用之而出现司法腐败的现象的负面影响。
6.法律漏洞的填补
德国学者魏德士在《法理学》一书中认为,法律漏洞的通常定义是:以整个现行法律秩序为标准的“违反计划的非完整性”⑧。在我国,大陆学者梁慧星在《民法解释学》中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中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杨解君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使法律规定在内容上出现欠缺或不周密,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⑨。因为社会关系具有复杂、多变的性质,由此决定了法律自发布之日起就必然与社会关系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有人提出法律漏洞的填补有法官造法之嫌,其实不然。法律漏洞的填补其实仅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适用活动。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探究
法律适用就是将抽象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特定的个案,在个案中确定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法律规范本身具有概括性、一般性和抽象性等特点,而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所面对的个案也是千差万别的,法律规范与个案经常不能轻易地对号入座,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规范的含义具体化、明确化,才能决定能否适用个案,这是法律适用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法律解释融入了法律适用的过程,成为法律适用的核心。如果不能掌握好法律解释方法,在适用法律时,往往会寸步难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就源自于成文法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着冲突。
以AI的快速发展为例,这对著作权领域的冲击不容忽视,对法律解释的关注和需要随之而来。在我国《著作权法》制定之时,科技发展与现在相比存在着较大差距,人工智能的发展是立法者在当时的社会生活背景下难以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因此法律解释当前的背景下就体现出了连接立法和司法的桥梁作用。具体的条件分析和案例分析在下文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三、法律解释的运用——以AI翻译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为切入点
(一)法律解释探究著作权客体的条件
想要解释AI翻译生成的内容其著作权归属问题,首先应该要考虑的问题是AI翻译生成内容应该如何定性,即是否属于主著作权的客体。在这个过程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文义解释,即从文本出发进行解释。
在著作权法的“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理论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形式,而思想本身是不受到保护的。辨别著作权的客体,必备标准就是该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⑩。关于“独创性”的理解,学界多将之分解为“独”和“创”,然后运用文义解释逐一进行解释。文义解释本身是“就法条而论法条”的解释方法,对“独创性”的解释为:“独”要求该作品是作者依靠自身独立完成,不抄袭;“创”要求作品是具有创造性的,凝聚了作者的智力成果,而“创造性”并不要求具有和专利权所必须的“新颖性”,不要求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只要作品来源于作者的独立创作即可⑪。
构成法律条文的语言,或多或少总有不明确的地方,语言的核心部分,其意义是明确的,但其边缘意义则是不清楚的,适用法律时首先应阐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很好的把握到了法律对于“独创性”的要求。
以下我将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文义解释在确定著作权客体是的运用:
案例:2002年11月庄某完成了小说《圈里圈外》并出版发行,后发现某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郭某的小说一书中,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该书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部分情节、语言风格等甚至照搬了其中的片断。为此,庄某向郭某、某文艺出版社以及某图书大厦索赔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郭某作品中有12个主要情节与《圈里圈外》雷同,在一般情节和语句上共有57处雷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某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其得以出版,存在过错。而某图书大厦属于正规进货,不存在侵权。2006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郭某与某文艺出版社共同赔偿庄某经济损失20万,并立即停止出版该书;某图书大厦停止销售该书。此外,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追加了郭某与某文艺出版社对庄某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
分析:该案例中法律适用的大前提是已经存在了,即“著作权客体应该具有独创性”。著作权的客体应该具有“独创性”,正如前文所述,“独创性”可以分解为“独”和“创”来加以理解。而在这个案例中,小前提是法院审理查明了郭某作品与《圈里圈外》的情节存在着雷同。而“独”的要求是该作品是作者依靠自身独立完成,不抄袭。通过文义解释明显可以得出结论,即郭某的作品不是著作权的客体,他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解释探究AI翻译生成内容是否是著作权的客体
按照文义解释的要求,若AI翻译生成内容是著作权的客体,那么它也应该具备“独创性”,即由作者独立完成,具有创造性,不要求有绝对的、完全的排他性。而AI翻译生成内容是否应该必须具备这一点呢?“独创性”要求要有人的思维和智力成果,就算是现行《著作权法》中已经明确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主体资格⑫,但是在创造的过程中最后还是落实到每一个自然人身上。AI翻译不同于普通机器翻译的一点就是,它自身所利用的“深度学习”技术能够帮助在没有人工预设的程序时,能够通过独立学习来完成翻译,程序设计和其独立“思考”渐渐产生了界限。但是在AI翻译技术会和人类的智力活动是什么关系呢?学习模型的构建需要代码的编写或者对来源代码的利用,数据集训练的预处理,这些过程都离不开人们在翻译时间点前的智力投入。在翻译的时刻,不同人对翻译原文的挑选和排序也包含了其智力选择。因此,完整结合AI翻译技术的原理,它所包含着自然人的智力是可以肯定。
此时不难发现完全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判断AI翻译生成内容是否著作权的客体出现了障碍,此时就要考虑到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在文义解释之后使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从著作权的立法初衷来看,保护已有的智力成果,鼓励后起的智力创造,营造一个良性的社会氛围,这显然是得到了广泛认可。“独创性”标准应把关注焦点集中于作品对社会所做的贡献”⑬,如果对“独创性”的理解仍局限在作者的智力创造性,就会隐性地排除了很多本该收到著作权保护的而作品。
笔者认为,在AI翻译技术飞速发展、成果显著的时代背景下,追溯著作权最初的立法意图,关注目的解释这个方法,才能应对新兴事物发展带来的法律冲击,即要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
(三)是否有必要给予AI翻译自身的主体资格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究其根本,都是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某种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在这样的要求之下,历史解释通过对立法过程进行考察,对立法目的进行探究显得更有重要意义。
在此,以英国和我国为例进行分析。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在王权统治崩溃之后,原有的专印许可证制度也随之终结,在此背景之下非法印刷的现象日趋严重。基于印刷出版商不断向国会寻求法律保护的社会需求,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令》,这代表着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的诞生。在我国宋朝,印刷术和造纸术的发明,使得书本的印刷不仅变得越发精美,价格也大大降低,从而为盗版作品的滋生提供了土壤⑭。直到鸦片战争后,西方著作权保护的思想逐渐进入我国后,1910年我国诞生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部法律出台保护的就是当时缺乏著作权保护的作者。
通过历史资料的收集,使用历史解释可以推论出:从当前来看,是否有必要给予AI翻译自身的主体资格,关键在于社会对该种保护是否存在足够的需求。如果授予AI翻译自身主体资格,一是缺乏足够的社会背景,二是对传统已有的法律体系会造成冲击。因此,就目前的趋势来看,AI翻译生成内容的保护可就其原理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法律保护,无需在AI翻译还处在不够明晰的情形下,就通过立法进行概括性的规定。
四、结语
笔者认为,立法者为了追求法律的概括性和灵活性而使用模糊词语,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为了保证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能对法律的规定朝立夕改。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对法律作出新的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我国《著作权法》来看,如果一旦出现新的社会现象,就要通过修正法律来加以完善,就会损害了法律的稳定与权威。从这一方面也体现出了法律解释的意义。
具体到著作权领域,AI翻译技术飞速发展,现行的著作权法在现实中的使用需要法律解释的运用。在新的时代的来临之际,法律解释既要符合立法和司法的需要,同时应该获得当事人和普通民众的接受,即具有正当性,这也提醒了法律人对普遍语用学的关注。法律解释方法能提高法律解释者的解释能力,这也是推进法治的重要方法,对法律解释的关注和研究应当成为法律适用必要的前置程序。
[ 注 释 ]
①陈金钊.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法律科学[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6).
②cnBeta.COM.Office365十月更新总结:Word引入人工智能翻译[EB/OL].http://www.cnbeta.com/articles/soft/666107.htm,2017-12-10.
③eefocus.腾讯提出共享AI,同声传译亮相惊艳全场[EB/OL].http://www.eefocus.com/industrial-electronics/396070/r0,2017-12-15.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⑤张斌峰.法学方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275.
⑥张斌峰.法学方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267.
⑦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J].文史哲,2005(6).
⑧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⑨杨解君.走向法治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⑩王小夏,付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J].中国出版,2017(17).
[ 参 考 文 献 ]
[1]陈金钊.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6).
[2]张斌峰.法学方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3]陈金钊.文义解释:法律方法的优位选择[J].文史哲,2005(6).
[4]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杨解君.走向法治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7]王小夏,付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问题探析[J].中国出版,2017(17).
[8]李伟文.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J].法学评论,2000(1).
[9]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