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科斯定理解析河长制、湖长制的落实
2018-05-20罗茜罗冬霞
罗茜 罗冬霞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提高,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新时代”,当前面临着经济发展方式的升级与经济结构的调整。高速的经济增长不再是我国的主要目标,经济发展的质量,环境的治理,人民的生活水平成为了当今中国发展的首要任务。在十八大后,习近平提出:“青山绿水就是生产力”这一“绿色发展”的观念。在十九大工作报告中习近平更是指出,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关键词:科斯定理;河长制;湖长制;落实
中图分类号:F0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6-000-01
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于环境的重视程度略显不足。特别是长江经济带,随着经济的发展,水污染加重,湿地退化,生物种类锐减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在推进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河湖的治理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中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在2016年12月和2018年1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与《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绿色经济发展下河长制与湖长制
在过去,河湖区域在经济高速发展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水污染严重,水生态受损,河湖涵养量下降等等。而这些环境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的控制和有效地解決。究其根本,就政府角度而言,除了我国监管政策的缺失,还有河湖区域权责划分的不明确。各级机关对于河湖的职责划分不清,使得国家在发现问题时,难以及时处理。在治理的过程中往往出现“无人问责”的情况,大大降低了治理效率。
而今,在“新时代”背景下,要发展绿色经济改善经济质量,则要求政府治理的升级和完善。将河湖区域职责分配并落实,加大河湖环境治理效率。“河长制”“湖长制”政策的颁布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河长制”的主要任务是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依法依规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促进各项工作的展开①。“湖长制”是对于“河长制”治理范围的扩展与补充,同时更加强调职责的划分与落实。
二、科斯定理下的绿色经济发展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曾在其论文《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提到一个核心观点:在产权界定明确且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即无论在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科斯的假设下,面对外部性的市场失灵时,市场的最优配置方式,并不是去追求全能型配给政府,因为首先我们根本无法建立这样的政府,其次由于人性的弱点,大政府必然带来更加粗暴的寻租方式和经济上的无谓损失。在面临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性问题时,最好的方法是明确产权,并提供一个交易成本尽可能小的竞争性交易市场。而且无论产权在初始状态下划分给谁,最后整个市场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在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永久损耗和所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就是一个很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因此在科斯定理的假设下,要实现绿色经济发展,政府首要的目标便是实现如下两件事:一是明确产权划分;二是提供一个交易成本尽可能小的竞争性市场。
1.明确产权划分。由于环境问题是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任何人都有权力对其加以利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大家都忽视了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平衡发展的问题。正是由于大家对环境问题的忽视,使得当前资源损耗严重,生态遭到破坏,反过来又导致了当前经济发展的困境。因此我们提出了绿色经济发展思路,便是要把以前大家都忽视掉的环境的成本加入企业的生产成本中;把生态健康发展的效用加入消费者的效用中,实现和谐的生态文明建设。因而我们在“河长制”、“湖长制”的建设过程一定要注重产权的划分问题。不仅仅是政府管理职能的产权划分,更重要的是对于其经济效益方面的产权划分,要以能实现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动态均衡为目标。
2.提供一个交易成本尽可能小的竞争性市场。虽然科斯定理的成立是以零成本为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零成本的交易是难以实现的。即便是有清晰的产权划分,如果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过大,科斯定理亦无法成立。因而首先,我们应该建立一套统一的环境指标评判体系,比如:在河长制、湖长制实施中制定污水排放权制度。其次,我们必须要完善市场的竞争机制,为企业间的沟通搭建平台,降低产权交易成本,把外部经济内化,确保市场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如此才能降低政策的执行成本,提高政府治理的效率。
三、政策与建议
“河长制”和“湖长制”的提出,顺应了当前发展的局势,但其是否能真正落实,还是一个较大的问题。就目前看来,在河湖治理中,对于各行政区域的职责划分是比较明确的。但在实施这两个政策时,除了考虑“河长”和“湖长”的义务与对其的监管措施时,还应该考虑到其履职过程中的困难:如对于沿岸企业的职责划分的规定。
根据科斯的核心理论,我们在“河长制”和“湖长制”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对于沿岸企业进行明确的职责界定,不能“一刀切”地直接关停排污量较大的企业。政府应当确立相关考核数据指标,为企业提供交易和信息沟通的平台,帮助企业控制产权成本,让其把环保的成本加进生产活动中,从源头上控制对环境的破坏。这样,在市场的作用下,才能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外部经济的内化,提高河湖治理效率,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注释: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河长制的指导意见》2016年12月11日.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2018-1-4.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河长制的指导意见.2016-12-11.
[3]习近平.十九大工作报告.2017-10-18.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罗 茜(1989-),女,汉族,四川成都人,硕士研究生,助教,主要从事经济政策,西方经济学研究。
第二作者:罗冬夏(1990-),女,汉族,四川南充人,硕士研究生,助教,主要从事经济政策,西方经济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