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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乡村振兴经验

2018-05-18陆颖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农业

陆颖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进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等系列要求。本文特梳理了部分国家在完善乡村基建、智力兴农、扶持农业合作社、营建乡村景观等方面的措施经验,以期为谋划新时代乡村振兴、共享发展成果提供点滴参考。

多元化措施为乡村基础设施提供资金保障

基础设施建设,是乡村农业振兴必需的基本条件。乡村基建建设周期长,资金回笼慢,收益较低。一些国家探索出了在国家投入的同时,通过信贷、税收、补贴等支持手段,引导和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建设乡村基础设施的有益经验。

充分利用信贷体系及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是美国农村基建融资的一项优势。依据农业法,美国建立了农场信贷系统,该系统由49家联邦及地方土地银行、信贷银行及其组成的银行协会组成。美国农业法规定,农场信贷系统具有法律授权的政策性融资功能,主要是为农场主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可以由不同的银行来提供贷款。同时,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对农场主进行的土壤品质改良、水资源建设与开发等活动提供长期的无抵押贷款,期限最长50年,年利率仅为4.5%左右。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农村电气管理局,也可以对农业合作社及农场主个人提供年利率仅为2%、最长40年的无抵押贷款,用于农业电网改造、农业电气化通讯设施的改造与扩建。此外,证券、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为农业基础设施提供融资。

美国也非常注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在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投资税上都享有优惠政策,农场主购买仓库、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性支出可从当年的收入中扣除,出售农业固定资产时只需交纳40%的所得税。企业凡是涉农的合法投资,都能获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

在日本,大型的农业基础设施完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旦通过审批,中央财政就会承担50%的资金,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财政分别承担25%和15%,农民仅须承担10%左右。对购置农业机械、建造农用设施,50%的资金由中央财政提供,25%由都道府县财政提供,其余25%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

韩国在上世纪70年代发起的“新村运动”中,鉴于政府财力有限,政府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多采用实物和技术支持形式,提供钢筋、水泥、石材等原料,每个农户约能获得35美元的物资补助。这些资金激发了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并且吸引了社会资金。同时,政府还为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低息贷款,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支持。1971—1975年,韩国共修农村公路近6.2万公里,村级公路基本覆盖了全国。

教育与培训铸就乡村振兴的智力基础

乡村振兴,需要一大批文化素质高、生产技能高、经营能力高的新型农民。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水平、劳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在美国,农场主普遍接受过正规教育,他们不仅懂田间栽培技术,会熟练操作各种农业机械,还熟悉农产品市场,会经营管理。

法国1960年颁布了《农业教育指导法案》,对农业人才进行分类培养,以农业研究机构和农业学校为基地构建了一个健全的初、中、高三级农民培训体系。政府规定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职业教育培训,并且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成为农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传统农业转变过程中,全国有25%的农场主接受过中等以上的专业培训。

德国农民学员的培训费由政府承担,学校为学员提供免费住宿。德国政府还通过减免税收的方法鼓励企业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不过企业必须先把培训产生的开支纳入生产成本,等到企业售出产品后再对其减免税收。

韩国1972年成立研修院,负责培训“新村运动”的骨干。培训涉及地区开发、意识更新、经营革新、市民教养等内容。1997年建立的韩国国立农业专门学校,年预算为50亿韩元,可以充分保证农民教育的经费需求。

日本有57个县立农业学校,办学经费由国家负担2/3,县里负担1/3。

扶持农业合作社 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值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均给予多方面支持。

首先,以立法形式明确合作社地位,保障其权利。美国1922年制定了《卡珀—沃尔斯泰德法》,在制度层面上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态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权利。该法和《国内税收法》第521条一起对农业合作社享受不正当竞争保护待遇、优惠的税收待遇明确了条件。加拿大在1970年颁布了《联邦合作社法》,并于1999年修订,有的省还专门为某种合作社进行立法,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法。德国、日本、以色列、印度、泰国等国家也都制定了合作社基本法,明确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日本还制定了《水利合作社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等,有针对性地引导一些特殊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

其次,設立专门机构负责农业合作社发展事务。美国在联邦农业部下面设有农业合作社管理局,主要是向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教育培训,给予资金援助等。加拿大政府1987年设立合作社秘书处,作为主管合作社事务的部门。日本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为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农林水产省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民协会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泰国政府设有农业和合作部,负责合作社事务,内设合作社注册管理处、合作社发展局、审计局等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农业和合作部在府、县设有分支机构。

第三,财税政策支持。美国法律对主要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合作社免除公司所得税,以避免双重征税。一般农业合作社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纳税的1/3左右。加拿大政府除每年给合作社联盟拨出经费补贴外,还随时根据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审批后再拨出专款资助。政府开展的农业相关项目让合作社参与,提供资金为合作社的产品搞市场调查。在德国,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补贴总额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合作社购买的绿色农业机械,可得35%的补贴。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25%的法人税。在法国,创办农业合作社,政府会给予大约25%的投资补贴,并免除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法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补贴。

保护乡村景观 实现绿色经济

乡村景观的保护和营建,是提振乡村经济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一些国家在这方面也有不少经验。

上世纪70年代,德国修订《土地整理法》,将立足保持乡村原有文化形态和重视生态发展的“乡村更新”计划列入条款,对村镇进行详细规划,划定自然保护区,避免乡村自然风光遭到破坏,改善了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90年代,又提出“村庄即未来”的乡村建设口号,大力发掘乡村地区的生态、文化价值,使乡村旅游休闲产业取得巨大成功。20世纪末,德国对《环境保护法》《空间秩序法》作出修改,确保城市与乡村在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方面实现充分对接与合理互补。

法国将农村的空间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重点,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目的在于保护城市与乡村居住环境的多样化。法国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证农场牧场、村庄建设规模,以及农房高度边界和绿色边界,保持乡村形态和自然景观的延续,防止城市过度膨胀对农村土地的蚕食。同时,法国政府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在保护自然遗产的同时,也重点保护作为文化遗产的村落,并在保护中发展村镇经济。

2000年之后,韩国社会意识到由于快速的城镇化建设,农村的特色遭到了一定程度毁损。因此,韩国在2005年推出了景观保护直补制度。最初,该制度将景观保护与农业补贴制度相结合,即以景观作物代替经济作物种植,可获补贴。可获补助的景观作物主要有油菜花、紫云英、大麦、荞麦、黑麦、向日葵、荷花、大波斯菊、水仙花、月见草、棉花、熏衣草等。后来,补助项目从单纯补助景观作物栽种,扩展到对拥有自然型河川、传统农法、传统农屋形式等资源的村庄给予补助。其中,为了保护传统韩屋及保持韩屋村村庄整体风貌,国家支付韩屋主人补助金,让其维持房屋状况。若房屋设施实在太差无法居住,房主还可用补助金在别处另购房屋居住。直补制度不仅对乡村景观的保护和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带动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在实施该直补制度的地区,植物采栽、观花、民俗体验等活动增加,游客数量出现了1.25倍到150倍不等的增长。 (作者系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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