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专利审查中的事实认定
——百度VS搜狗专利大战之我见
2018-05-18文燕
文 燕
一、引 言
自 2015 年 10 月起,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连续两轮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请求,诉称北京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犯了由其所享有的专利权。该案件共涉及 17 件相关专利,索赔总金额高达 2.6 亿元。围绕着科技产业和技术应用,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这场一波三折的专利诉讼交锋,引起了业界对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重视。①搜狗百度“互联网专利第一案”今日开庭:百度或面临巨额索赔[EB/OL].[2017-09-14].http://www.sohu.com/a/191965289_485557.
不论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专利复审或者专利审查中,事实认定都是贯穿始终的。发明专利审查中的事实认定一般认为是实审审查员对现有技术以及申请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理解结果,②吴全伟.审查中事实认定对发明专利的影响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1-5.其主要包括对于申请文件的事实认定以及对于证据的事实认定。③朱雅琛.浅谈专利性判断中的事实认定问题[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2):88-91.《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由技术特征来体现,但是,从技术特征的文字记载上看,由于中国文字的博大精深,往往同义词、近义词等具有不同程度的理解,这样会使得人们对技术方案的理解造成偏差;从技术方案的技术层面上看,由于审查员和申请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及现有技术的掌握情况不同会造成理解程度的不同,因此造成对案件技术方案认识的差异。以上差异都会导致案件在复审、侵权诉讼等程序中出现争议。
本文就2015年10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搜狗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件中出现的事实认定问题展开讨论。
二、案情介绍
其中涉及“重定义删除键”,专利号为“ZL200810116190.8”,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9月28日公告授权的名称为“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7月4日,无优先权日。
其授权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输入过程中删除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输入区域包括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所述方法包括:
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已输入的编码;
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暂停接收所述删除键的指令;
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
其中,该权利要求中的“预置条件”包括两种情况:在删除键被连续按下的情况下,在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的预置时间段后,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在删除键被长时间按下的情况下,当所有的编码全部删除完时,在删除键弹起后,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
如图1所示,手机系统选用搜狗输入法时,在字符上屏区已经输入:“我是搜狗输入法,这里是字符上屏区。”然后,继续输入“我很棒”,这时,在编码输入区会显示“我很棒”的相关字符。当用户输入错误时,需要按删除键将错误内容删除,当用户长按删除键时,会将编码输入区的内容删除,当字符上屏区内容全部删除后,删除进程会在字符上屏区暂停,大概两三秒后,继续将字符上屏区的内容删除,这样就避免用户长时间按删除键将已经输入的内容误删除的现象。
图1 搜狗手机输入法
如图2所示,手机系统选用百度输入法时,同样地,在字符上屏区已经输入:“我是百度输入法,这里是字符上屏区。”然后,继续输入“我很棒”,这时,在编码输入区会显示“我很棒”的相关字符。按照上述同样的操作,会出现同样的现象,即长按删除键,编码输入区全部删除后,删除功能会在字符上屏区暂停。
图2 百度手机输入法
基于上述现象,搜狗公司主张百度公司侵权,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和销售其相关产品,停止侵权;但是,百度公司主张并未侵权,并认为百度输入法使用的是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
经过原告、被告法庭的激烈争辩,笔者总结主要存在以下争论焦点:
争论焦点1:被告认为“输入焦点”实际指代输入光标,而该案说明书中背景技术中多处提到“输入焦点”,该案件实际是对输入焦点的改进,“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此处正是对输入焦点作出改进的重点步骤;也就是说,在进行删除时,该案技术方案的输入光标是处于编码输入区的;而百度输入法不论是输入还是删除时,输入光标都处于字符上屏区。
争论焦点2:被告认为该案技术方案字符上屏区的输入、删除以及编码输入区的输入和删除均是由该案的输入法执行的。但是,百度输入法字符上屏区属于输入法本身的功能,而编码输入区的删除是由手机系统本身的删除功能决定的,不属于百度输入法的方法,和该案输入法不同。
争论焦点3:被告认为该案授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证据是飞利浦9@9R非智能机,该手机系统自带的输入法同样能够实现该案技术方案,庭审中对证据以及该案的实施过程作了现场演示,演示采取“长时间按下”为预置条件。
三、笔者的观点
基于上述争论焦点,笔者认为,只有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充分结合说明书内容以及现有技术的知识,才能做到准确事实认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④高静.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事实认定——以审查意见答复为例[J].电子知识产权.2012(10):95-96.可见,权利要求书得以存在的根基是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是通过说明书来表现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不能完全清楚地理解申请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内容,尤其是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及相关的技术术语,必须对说明书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才能真正明了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准确含义。说明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发明的唯一资料,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资料。因此,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时就不能只拘泥于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通常含义,而忽略发明人给予其的特定技术含义,应当将发明人在说明书中赋予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具体技术含义用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⑤何永春.浅议专利审查过程中的事实认定[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1):104-108.这是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律依据。但在使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注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
具体到该案,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看出:在现有技术中,比如微软拼音输入法、五笔字型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等,如果用户在删除拼音时,由于着急连续按下删除键,就会在不知不觉中多按几次,这样就会将拼音删除掉;⑥张伟波.申请事实认定及其在专利审查中的作用[J].专利代理.2015(2):24-32.如果拼音已被全部删除掉,而多按的几次删除操作还将继续,则已经上屏的汉字也会被删掉。如果采用长时间按删除键的方式,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即如果用户操作失误,就会多删掉用户不想删除的信息。所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该案的技术方案,在删除时,首先删除编码输入区,当编码输入区的内容全部删除完时,暂停删除,当检测到删除按键达到一定预置条件时继续删除。
针对争论焦点1,首先,根据该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其背景技术中虽然提到“输入焦点”,但是该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使用输入法进行删除操作时,如何避免由于连续按键或者长时间按键导致误删除的问题。所以,结合说明书的背景技术以及权利要求的记载内容,笔者认为该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被告所说对“输入焦点”进行改进;其次,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是“当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删除键的指令”,也就是说,限定输入焦点在编码输入区时接收命令,但是在“当所述删除键的按键状态达到预置条件时,继续接收删除键的指令,删除字符上屏区中的字符”并没有限定输入焦点的所在位置。另外,对于“输入焦点”的理解,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不论权利要求书还是说明书,该申请均没有指出“输入焦点”指代的是“输入光标”。笔者认为,“输入焦点”不一定是在输入法执行时实际存在的“光标”或者“铅笔”形状,“输入焦点”可以是任意具有焦点功能的未显示的标识。比如,在字符上屏区有光标闪烁,我们自然认为此为焦点,但是在编码输入区没有光标难道就没有焦点了吗?其实不然,如果没有焦点,那输入法怎么知道此刻在哪个位置进行输入呢?所以,尽管编码输入区没有显示输入焦点,其也必然具有输入焦点;另一方面,因为该案权利要求并没有对“输入焦点”这一技术特征作任何限定,所以,不能将其想当然与某一事实等同。
针对争论焦点2,笔者认为,不论是Android系统还是iOS系统,其系统框架都是公开的,代码也都是开源代码,不论程序开发人员开发什么功能的软件都是基于系统框架的,以上内容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结合该案的技术方案,以Android系统举例,在实现删除功能时,一种方式是直接调用系统的接口,另一种是重新构造一种删除算法。被告坚持的是,百度输入法的删除功能分两块,一块是编码输入区的删除,另一块是字符上屏区的删除,而前者是百度输入法的功能,后者是系统自带功能,因为两者是不同功能所以会实现该案同样的效果,就是在删除完编码输入区之后停顿,然后继续删除字符上屏区字符。但是,不论百度输入法是如何实现的,首先,其方法的执行与该案技术方案实施是相同的,而且该案权利要求并没有对删除功能具体实现方式作限定;其次,就算是删除功能上有差别,但是编码输入区和字符上屏区的功能所体现的都是输入法功能。当需要删除字符上屏区的内容时,必然会调用系统的相关接口,实质上整个功能还是百度输入法的实现方案。
针对争论焦点3,现场演示时,当“长时间按下”输入法的删除键时确实出现了与该案技术方案相同的效果;但是原告发现,飞利浦9@9R系统输入法在长时间按下删除时,不论是编码输入区还是字符上屏区的删除均出现多字符同时清除的现象。此时,原告提出“清除”与该案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删除”不同。但是,笔者认为,“清除”指代一次性删除,属于删除的范畴,而“删除”既可指一个一个删除,也可指一次性删除,权利要求1中对该技术特征并没有明确删除的具体方式。所以,飞利浦9@9R系统输入法确实公开了该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过,关于现有技术中飞利浦9@9R非智能机的证据可用性还有待商榷。
四、结束语
事实认定是专利性判断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也是基础问题,对于涉案专利的事实认定以及对于证据的事实认定,要明确说明书的作用,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重视证据的利用。客观、准确的事实认定是作出正确推理和结论的前提,只有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础,将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为辅助,不加入任何主观因素,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认定,才能平衡专利权人以及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