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思想自由与行动守法

2018-05-17周嘉忱

现代交际 2018年6期
关键词:守法自由现代性

周嘉忱

摘要:探究斯宾诺莎所说的“思想自由,行为守法”,思想自由的必然性与行动守法的必要性仍具有现代社会所倡导的现代性价值。自由与守法具有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下才能够继续发挥营造民主氛围、促进个人发展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自由 守法 现代性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6-0239-02

早在17世纪,斯宾诺莎提出了“思想自由,行动守法”的思想。追求自由,反抗禁锢,是人类、也几乎是所有动物的天生属性。不同的是,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除了向往行动的自由之外,还渴望着心灵自由。斯宾诺莎提到:“如果强迫有不同思想的人只能按照最高当局的命令说话,就必然造成可悲的结果。人越自由,便越自觉遵守他的国家的法令。”在现代社会讨论思想自由、行动守法对于现代性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思想自由的必然性

斯宾诺莎从其人性论和自然法理论出发,对自由的界定为:凡是仅由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其行为仅由它自身决定的东西叫作自由,认为思想自由是人的天性,属于人的天赋权利。思想自由是对个体本身最大的信任,是每个人最高的追求目标,是对个人存在最有力的肯定,从而也就彰显了人的主体性地位。民众不愿放弃他们的感情导向和价值判断,既然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权利,渴望主宰并表达着自己的思想,如果强迫思想上有异议分歧的人们只能按照最高统治者的命令表达,其结果将是十分可悲而可怕的。换言之,一个人的想法和判断与最高统治者有分歧,强制的一致意见是绝不可能的。统治者越是设法制约思想与言论的自由,人们就越会顽强地抵抗之。

此外,思想自由的价值是无法利用公权力或者行为规范强制掩埋的。如密尔在《论自由》中论述的那样,享有真正优越性的真理在于:一个意见只要是真正具备价值性的,尽管可以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漫长岁月的进程中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挖掘出来,直到在情况有利的环境下的某一次重现,幸得逃过戕害,直至它崭露头角,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阻力。各种强制性外部因素无法将思想自由的价值抹除,由此可见思想自由在历史长河的发展中是一种必然的自然存在。

二、行动守法的必要性

行动能够带来的效果不仅仅体现在行动对个体自身发挥的作用,还包括了影响他人行动与权利的外部效应,因此行动的开展需要进行一定的規范。行动的规范性需要自律与他律的双重要求来衡量。自律多依靠个体自身对于伦理道德的理解发挥作用,往往会出现差异性。但是法律所发挥的刚性作用对于行为的指导和控制是伦理道德所无法替代的。法律有两大最高价值,一个是秩序,一个是自由。如果说秩序主要是通过规则制定的义务来实现的话,那么自由则主要是通过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来实现的。因此,在现代法律中,如果一个人不尊重他人的权利,他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尊重,那么他就不是一个足够自由的人。通过关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开展行动,才能够在此基础上获取我们每个人的自由。

法律法规看似冰冷无情,实际上具备着警醒我们抵御诱惑的功能,约束人们不越雷池。毛泽东同志曾经作出深刻论述:“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法纪既是“高压线”也是“生命线”,犹如悬崖绝壁上的护栏一般的存在,是一种保障和关注。如果每人的行为没有得到一定规则的规范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公众的平安和宁静就不能维持,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自由与安全也就同样得不到保障。由此可见,行动守法对于每个人在社会环境中安定的存在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三、自由与守法的关系

(1)自由是守法的目的与归宿。我们不可能拥有一切,这出于必然,而非暂时性的真理必须在各种绝对性的要求之间进行选择,这是人类处境的一个无可逃避的特性,因此人们必须考虑是不是要以牺牲个人自由为代价来促进整体损害最小的共同利益。自由是一种自主的积极的自由观念。自由既包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也包括精神生活的乐趣,因此自由的障碍不仅来源于外部力量还来自于个人的心灵世界。因此,思想家柏林认为人格应一分为二,一半是超越性的、支配性的控制者,另一半则是需要加以约束和管理的经验性的欲望与激情,即守法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安全和自由,法律的价值在于它使人获取自由。守法归宿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傀儡,而是使他们的身心能够得到有保障的发展,自如地发挥理智。行动建立在遵守法律规则、社会公正原则基础上,思想上才能够完成行为对真善美的鉴定,使自身可以不用生活在追求自由、行动违心的“自相矛盾”之中。一个人的一生都在和法律打交道,但不意味着人们就是法律禁锢下的奴隶,而是依据法律作为主体存在;权利增一分,人格正增长一分,主体地位也加一分,人们的守法意识也会同样增一分;作为法律治理下的主体,人们应该学会用行动的合法性去捍卫自己的自由权利。

(2)守法是自由实现的指导途径。斯宾诺莎曾经提到:“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而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一般来说,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人们之所以选择服从是因为意识到,否则可能导致的处罚,因而对法律的遵循是他们自身意志即自由选择的结果,法律的限制实际上并没有剥夺人们的自由。再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是对于自由的实现。法律的权威性对于每个人欲望的控制、对于犯罪的成本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了人们的和谐生活。与此同时也使得自由的实现变得更加顺畅。

当所有人都能够到达行动守法的程度时,所有的公职人员也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政府的权力自然就会受到限制。对于公民的私人领域以及其自由就不会存在干扰和约束。法律是无论何种性质的社会自由的基础,守法是保证使每个公民在不论身处何时、身处何地、身处何职都享有自由的重要方式。

四、思想自由与行动守法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增加知识和获得真理。人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是知识和真理的获得的基础,不断的思想交流能够促进和完善正确的认识,我们不能只一味盲目地相信真理,而应该在不同的意见分歧中互相讨论并且比较进而不断地接近真理,理解真理,信仰真理。行动守法下的公民对知识产权有着足够的重视,管理者的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也能够对知识与真理发挥支持与保护的作用。

(2)有利于营造民主的社会氛围。我们建立了民意表达的通道,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更是为这一举措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公众意愿的表达和公众对公共问题的关心对推动我国民主型政府的建设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快了建设和谐社会的步伐。由此可见,思想自由是一个社会、国家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此外,行动守法的严格规范下,公民的行为才能够更加趋向于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社会矛盾的堆积,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3)能够促进个人更好地发展与进步。思想自由是一個人获得幸福和自由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对人最基础的尊重,思维是人和动物最大的不同,人们有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的欲望,倘若一个人想言而不敢言,想言而不能言,那他的自由、自主、自尊便更无从谈起了,因此,尊重一个人,首先要做到尊重他思考的权利,尊重他的思想自由。同时行动守法给每一个公民都提供了一个自由、安全的发展环境,在此基础上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才会进一步地被激发,从而促进个人更好地发展与进步。

五、结语

由于人们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和探索日渐深入、完善,物质和精神不同程度上的丰富使我们越来越有能力成为世界的主人。自由是一种主动的姿态和境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一种崇高性质。自由并不是意味着放纵个人的欲望,而是在法律的庇护下守法行动以获取相对自由与自身发展,人们越是在遵循法律的规范下行动,个人获取的自由程度就越高,越趋于完美。

参考文献:

[1]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萨托利.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4]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北京:三联书店,1998.

[5]谭鑫田.知识·心灵·幸福——斯宾诺莎哲学思想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于蕾

猜你喜欢

守法自由现代性
谈李少君诗歌的“另类现代性”
重构现代性
争做守法好少年
伤不起的误判:被“艾滋”10年让老农“生如死囚”
美国垄断不了“自由”“民主”
大街上撒满黒钉
换一换“守法”
现代性:未完成的和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