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架桥工程造价几个索赔问题审核处理的思考
2018-05-17
本文案例来源为某市内环高架工程,工程有80%以上是在原有城市主干路、国道上架设高架桥。与普通桥梁工程相比,高架桥施工的同时需保障地面车辆通行。工期相对较短,变更较多,索赔形式与内容也相对较多。工程审核依据包括合同、招投标文件、招标文本所指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当地省份计量规范、当地造价信息、当地清单计价规范、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等。
一、施工方案变更索赔的审核处理
(一)基坑支护方案变更索赔的审核处理
基坑开挖支护原施工方案采用“水平挡板-立柱-横撑”结构,因一标段发生基坑坍塌事故,为保证施工安全,建设方要求将原方案变更为钢板桩支护。对于10m×10m×3m的基坑,依据公路定额,“水平挡板-立柱-横撑”方案定额基价3954元,钢板桩方案定额基价27396元。因此,某施工承包单位因支护费用上升提出索赔。争议焦点是该单位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一节中表示:“桥梁基础采用常规施工方案”,并未承诺采用钢板桩支护。经查,招标文件所指向的当地省份计量规范中规定,基坑支护费用包含在工程安全生产费中,所以索赔不成立。
(二)现浇箱梁施工方案变更索赔的审核处理
在主干路与主干路路口,施工单位原计划采用碗扣式支架施工,后建设方通知,变更为门洞支撑现浇箱梁施工,施工单位提出索赔。争议焦点是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第二章“主要项目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一节中拟定采用碗扣式支架施工,方案变更后施工费用增加。
对照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发现文件前后矛盾: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第九章9.1节“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计”中表述如下:“为保证相交道路通行,本工程与现况道路相交处,在上部现浇箱梁支架施工时,采用贝雷梁跨越,在贝雷梁上部满堂支架施工。”这实质就是门洞方案。所以,补偿条件不成立。
二、清单项目与清单说明不一致索赔的审核处理
在工程审核过程中经常遇到工程量清单的清单项目与清单说明前后矛盾引起索赔的情况。以某标段为例,工程量清单说明:“防雷接地工程费用分摊至各相关工程的综合报价中,不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又有403-4-c项“侧向限位型钢、防雷型钢、搭板D8钢管”,该项施工单位报价约10万元。争议焦点是清单说明与清单不一致时应该以什么为标准执行。
经查,本工程招标文本所指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5节“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一节表述: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一是合同协议书;二是中标通知书;三是投标函及其附录;四是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五是通用合同条款;六是指数标准和要求;七是图纸;八是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九是其他合同文件。施工单位对403-4-c项的报价是合同协议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协议书优先级高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他合同文件,因此,防雷接地型钢应当予以计量,施工单位索赔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三、施工单位对规范理解不深或有意无理索赔的审核处理
施工单位对规范理解不深或有意无理索赔在工程中较为常见。以承台基坑两侧回填为例,承台基坑位于地面行车道,为保证压实度、避免沉降裂缝、缩短工期,招标图纸规定采用C30混凝土回填,正式下发的施工图纸规定采用级配碎石回填,施工单位提出索赔。争议焦点为承台两侧回填物没有单独列项,是否属于招标清单漏项。
翻阅招标文件指向的当地省份计量规范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规定:“本章所涉及的基础挖方作为基础混凝土项目的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原地面以下部分的基础回填、整形和夯实等工作不另行计量,原地面以上部分的填筑计入204节路基填筑的相关项目中。”另外,同体积C30施工成本高于级配碎石,索赔理由不充分。
四、公共设施修复索赔的审核处理
公共设施修复引起的索赔问题在市政工程中十分常见。以井盖修复为例,施工过程中,地面辅道井盖被大量损坏,为保证社会通行与地下设施安全,建设方要求施工单位修复井盖。某标共修复1050个井盖,每个索价1580元,合计165.9万元。争论焦点:损坏责任是否在施工单位,索赔单价是否过高?
《招标文件》的“合同专用条款”7.2.3节明确表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一切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对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或按需要由承包人自建的或借用、占用、利用当地的所有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7.5 节细化为:“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收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招标文件以上章节实属霸王条款。即使没有高架桥施工,井盖也会自然损坏,对应的维修费用理应由建设方支付。
经实地调查,建设方交付施工单位的设计文件中井盖分布与现场基本一致。该标范围内有两种井盖:球墨铸铁三防井盖(位于行车道)、混凝土井盖(位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绿化带内)。查阅本市《造价信息》并询价可知,球墨D1250型铸铁三防井盖1000元/个、D1000混凝土井盖350元/个(以上价格均含利润、税费等)。此外,与管养单位协商得知,过去三年,所在路段平均年修复井盖80个,73个混凝土井盖,7个三防井盖。因此,需补偿施工单位73*300+7*1000=28900元。
五、科学合理审核索赔
科学合理地审核索赔是保障建设方与承包商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组价是保证审核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因此定额中有适用的条目,按定额条目组价;定额中有类似的条目,参照条目并结合实际确定;定额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条目,按照施工组设计与工程、现场实际组价。
(一)定额与实际差距引起索赔的审核处理
定额与实际工程存在一定差距,直接套用不合理,这类索赔争议在工程中较为常见。以支座安装为例,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都明确标明桥墩墩顶设置支座热镀锌调平钢板。争论焦点:定额与实际不一致,没有计算钢板费用。
经查明,定额漏项属实,对于招标清单外的支座,套用定额组价时应当据实将钢板费用计入定额基价,索赔成立。
(二)套用定额不合理引起索赔的审核处理
合同外工程索赔,相对简单的施工工艺套用相对复杂的施工工艺定额是不合理的。
1.管道包封混凝土定额套用不合理引起索赔的审核处理。本工程过路雨污水管道采用混凝土包封,施工单位索赔时套用路面混凝土施工定额及模板浇筑混凝土定额。需要注意的是,与路面混凝土相比,管道包封混凝土施工时没有抹面、收光、拉毛等工序,实际施工时也没有架设模板,施工成本相对较低,直接套用路面面层混凝土施工定额显然不合理,应扣除混凝土切缝机、摊铺机等机械台班费用及模板材料费后再套用。
2.支架现浇混凝土定额套用不合理引起索赔的审核处理。施工单位申报的合同外支架现浇混凝土单价分析表套用新建石灰土地基、混凝土地基定额,争议的焦点在于该组价方式是否符合施工实际。现场施工方案表明,碗扣式支架是直接架设在现有道路路面上的,路面下的石灰土基层为老路原结构,非施工单位新建,因此应减去该新建石灰土基层项定额基价。对于门洞支架,只有钢管柱落地处有60cm厚、80cm宽的混凝土现浇段。因此,施工单位不加区别,每立方混凝土单价都增加1m2混凝土地基定额是不合理的。
(三)没有定额适用时索赔的审核处理
没有定额适用引起的索赔争议在高架桥工程中也比较常见。以人行道板砖施工为例,公路定额以青红砖抹灰工艺计算人行道板砖基价,但本工程采用荷兰砖+砂浆垫层,因此套用定额时应从定额基价中扣除青红砖、石灰等材料价,加入荷兰砖与砂浆垫层材料费。如果标段较多,定额人工消耗量按照工程各标段加权平均统计计算;若只有一个标段,人工定额消耗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行道板砖有缝隙,所以1m2人行道板荷兰砖不应大于1m2。如果不加修改直接套用,则算出的基价比实际偏低,因此必须据实调整,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完善修订定额。
总之,只有在依据但不盲从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参照定额并结合工程实际,实事求是地审核索赔事项是否成立及索赔金额的大小,才能保障建设方与施工单位互利共赢,确保交通建设事业和谐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