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4 拼多多风险:法律不会降级
2018-05-14林华
林华
不论消费降级是否能够支持拼多多持续攀升,法律并不会随消费而降级。拼多多高歌猛进之后,必然要面临商业模式固有缺陷和管理经验不足带来法律风险的挑战。
拼多多对平台生态的管控模式存在风险
拼多多商业奇迹的背后是一个以流量为起点的正循环。拼多多需要有足够的低价商品吸引用户流量,用户是制造商难以抗拒的吸引力,大量制造商涌入又吸引更多用户,如此循环往复。主打低价牌先天容易诱使部分制造商为降低成本铤而走险,
拼多多当然不能坐视假冒伪劣成为平台代名词,为控制质量拼多多不惜设立对违规制造商和销售者10倍处罚的严苛规则。但这样高额处罚显然并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如此高额的处罚权,何况既非执法又非司法机关的拼多多。
过高的罚金、不算透明的处罚规则和主观性很强的处罚权限,使得拼多多和入驻第三方的关系时常陷入紧张。淘宝平台曾经为和第三方的利益摩擦几度遭淘宝店主群起围城。拼多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和第三方的关系,不但平台管理的处罚规则会受到合法性挑战,也容易重复淘宝当年的挫折。
拼多多平台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责任
毫无疑问,拼多多属于新颁布《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多家媒体称转型中的拼多多正在学习网易严选,尝试自选品牌电商的道路。《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款规定,拼多多如果以自有品牌进行销售,将直接承担作为销售者而不是作为平台的责任。销售者责任远比平台责任严格,转型的拼多多恐怕要做好心理准备。
对平台第三方销售商品的监管责任,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前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对第三方销售商品并不直接承担责任,但在明知或者应知存在侵权时例外。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基本一致。
但在司法和行政实践中,对认定平台经营者主观过错的规则,在近几年不断丰富和完善。很大程度上只要是平台推荐的商品,都会被认为平台对其合法性有高度注意义务。平台经营者在为第三方商品导流时也在为平台内经营者做背书,一旦推荐商品被认定侵犯消费者权益,平台被追究连带责任的概率很大。
拼多多所处的法律环境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司法经验不断丰富。要想不断延续商业奇迹,拼多多唯有大力投入合规风控,不可对平台法律责任抱有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