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2018-05-14柏祥义
摘要:受到外部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影响,地质勘查工作很容易产生安全类的事故,而其中的坑探工程对于安全技术又要求极高。因此,本研究在详细分析了地质勘查坑探工程生产技术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期望可以为有效避免地质勘查坑探工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策略
坑探工程可以说是地质勘查工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最高的工程之一。目前来讲,在我国地质勘查坑探工程中,生产责任主体往往非常混乱,在整个工程管理过程中,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条例等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且缺乏实施力度,在整个生产中的安全指导、安全监督及安全审核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致使施工现场杂乱无章、有章不依等安全管理非常松散等现象的发生,给工程施工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进而很容易产生较大的安全类事故。所以,不管是作为坑探工程的领导单位还是其施工单位,都有责任对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安全问题进行详细地调查分析,通过两个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及交流沟通,积极探索有效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策,有效提升坑探工程的施工质量的同时,还更好地保障了施工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1]。
1 坑探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1 施工组织相对混乱
尽管我国坑探工程在安全管理上具有比较明确且详细的管理条例,导致其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安全责任主体混乱的现象,各个主体之间在责任上一般是相互推诿,管理工作非常松懈,不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管理条例进行施工。我国地质勘查有关法规中明确提出:地质勘查单位是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于整个项目工程的安全运行具有主要的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坑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另外,施工矿权人的主要责任是为整个工程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后盾,对于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具有监督、监管的责任。而施工队伍主要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工程的质量,对各个具体的施工工程安全负有责任,并负责将每一项工程工作上报给上级勘察部门。
1.2 坑探工程分包权限存在混乱
尽管相关法规明确指出地质勘查单位是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存在诸多不足,其施工主要一般是矿权方分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勘察设备设施等组成,对于施工队伍的选择一般采用的是竞标制,主要由价格进行施工方的选择,进而忽略了施工方的相关人员的综合素养,致使勘察单位并未充分地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进行管理及监管。实际上,勘察单位负责的仅仅是地质技术相关方面的工作,不符合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及义务,我国《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勘查单位不能将工程项目承包给没有经过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对于没有施工资质的勘察单位,坑探工程需要转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勘察单位。
1.3 施工过程中的質量管理不严
与其他勘察类工程相比,坑探工程一般在外部施工环境上更加复杂化,对设备种类的要求也相对较多,对施工的质量及技术也要求更高,但是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对施工质量的管理缺乏相对全面的认识,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质量问题,比如施工部门一般仅仅重视坑道质量的管理却忽略了工程施工过程中其他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从而给整个工程带来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想要保障整个坑探工程的质量必须应用科学经济的管理方式,不仅仅要强化对坑道的质量管理,也要同样重视工程施工中每一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控制及调节。
2 坑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策略
2.1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施工单位准入门槛
对于坑探工程施工,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方及施工方的明确划分,对于没有施工资质的勘察单位应该将施工转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勘察单位。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承包模式,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都是勘察单位。具备施工资质的勘察单位不能将坑探工程进行分包,这样非常容易导致权责混乱,从而造成工程安全管理上的松散,因此,为确保坑探工程施工安全,勘察单位可以从加强施工队伍建设、增加安全系数较高的施工设备及增加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几方面出发。
2.2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在开展地质勘查坑探工程过程中,要认真地对整个工程进行仔细地分析与研究,并且在施工计划中加入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让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穿于每一个施工环节中。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在施工合同中,要把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明确。以合同规定来对勘查施工单位进行约束,认真地分析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地方,并且要进行及时地调整,避免安全事故地发生。对于一些技术要求高,危险性高的施工项目,要有专业的技术工作人员进行参与并负责,要提高对每一个施工环节进行规划,并且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当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地进行汇报,并进行建档,在专业人员的配合下,做出及时地调整,避免安全隐患的扩大。在安全隐患安全消除之后方可开展后续的施工,有效地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2.3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经费获取管理工作主动权
尽管我国对于坑探工程安全管理,已经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权责分配与生产相关细则,但是在实际生产中,相关的技术工作者及施工队伍一般由矿权力方进行把握,也就是说,实质上,其管理是受经济权利主导的。在坑探工程中,由于勘探单位不掌握经济控制权,因此,其制定的勘察监管方案难以得到矿权方及施工部门的重视。鉴于以上,必须从经济上对矿权方的权利进行一定的控制,在进行合同签订时,必须对工程项目各方的经济控制权进行进一步明确,同时,明确安全管理条例,在安全管理的细则中进行各项管理费用的详细规定,在相关的款项没有实际到达勘查单位账户之前,不能进行擅自动工,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所以,勘察单位掌握矿权方与施工单位一定的经济控制权利,使其有效掌握施工安全管理主动权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刘万明.浅谈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J].城市地理, 2015 (24).
[2]胡凯.浅谈地质坑探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J].中国金属通报, 2017 (6):123124.
作者简介:柏祥义(1969),男,本科,贵州荔波县人,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从事非煤矿山、地质勘查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