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暴力城乡差异实证调查及其对策研究
2018-05-14夏璟
夏璟
校园暴力问题在我国存在已久,其严重程度在2017年初随着大量校园暴力事件曝光而达到白热化地步。而与问题的严重性所不相匹配的是国内对于校园暴力实证调研的空白,从而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中问题的治理。本文依托对于天津市a、b、c三区的实证调研,以城乡差异为切入点,总结出校园暴力在城市和乡村的不同特点即:校园暴力在乡村的结构更为复杂,以及,在城市多发校园冷暴力。在此基础上,提出方法论,以期为校园暴力实际治理提供数据支持和灵感思路。
1 实证研究的背景:国内研究的局限
1.1 我针对校园暴力实证研究的缺乏
目前法学界针对校园暴力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校园暴力的发展状况和解决措施的研究。另外,也有一些学者基于国外治理校园暴力的经验,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制方法。如方海涛在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上发表了《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以2010年<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为研究视角》。但总体上,目前国内学者对于校园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解决校园暴力的定性和治理层面,对问题的把握较为依赖日本及欧美一些国家的调查报告,对于中国国内校园暴力的现实情况研究不深入。理论构建与立法建议缺乏国内基础数据与事实的支持。而反观国外针对校园暴力的专项立法,则多是以实证调研数据统计为佐证基础的,如日本的专项立法,就是在国内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实证调研的背景下制定颁布的。所以针对我国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亦不能单纯求速度,或是照猫画虎,而是应该以社会实际,实证调研结果做为基础。
1.2 实证研究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校园暴力现象的发生数目、发生频率与具体形态存在多种地域性差异。本文便是以校园暴力相关参数的“地域差异”为切入点,旨在填补国内实证研究的空白。调研过程则是以行为主义范式为基础,通过调研校园暴力现象在我国的存在的实际状况,整理得出校园暴力现象的实证结论,进而为之后的学者进行理论分析与制度构建的研究提供社会实证基础。
2 实证调研的数据分析
2.1 参照数据:日本文部省的一份报告
在具体纵向或横向的研究方向的选择上,日本文部省的一份资料给笔者以很大的启迪。资料显示,校园暴力存在地域间的差别,首都圈的神奈川、千叶县、大阪等大都市是校园暴力多发的地区,而秋田县、福岛县等偏远地区校园暴力发生件数较少。如2005年,神奈川县公立中小学校园暴力高达6088件,而秋田县2005年公立中小学校园暴力的案件仅有32件。
这种校园暴力的极端差异化分布直观地说明了日本国内校园暴力在横向上的特点比对,即城市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数量远远大于乡村和偏僻县、市,日本教育学家、社会学家都对于这种现象进行了研究,而在狭义社会学和教育学之外,此结论的得出也事关法律領域的一些成见的转变。比如,在治理校园暴力的行政宣讲和警力投入上,不应当完全一样地对待不同地域,而应当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况灵活调配资源。
但是,在国内缺少横向数据总结的背景下,日本国的结论在国内并没有显著的借鉴价值,在中国国内,校园暴力的分布规律是否和近邻一致仍然是一个未知数。但是,日本文部省的考察报告给沉浸在孤立的区域性的调研方向中的中国开拓了一个新的思路,即将比较的方法糅合进实证调研中。
2.2 在天津市a、b、c三区中小学形成的实证调研城乡数据比对
以日本文部省的思路为基础,我们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依托,组成小组对国内校园暴力的分布规律展开调研,除却文部省对于数量分布的统计部分,另加入中小学生对于校园暴力的态度调研以及校园暴力表现形式的调研,进一步丰富了调研的内容。为了调研工作的顺利展开,方便取得被调研学校的联系,节省调研经费,调研的区域划定在大学所在省市天津的管辖范围内,在范围上说不上普适性,但求管中窥豹,一叶知秋,为此后更深入、成熟、科学的研究提供灵感。
2.2.1 城乡发生的校园暴力数量比对
如表格1所示,首先得出的结论是数量上的比对与日本文部省的数据形成鲜明的差异,根据我们在城市和乡村投放的数量相近的调查问卷,乡村的中小学生经历校园暴力的比例和城市中学生反应出的比例有一定的差距,但是总体来说差距不大。城市和乡村两者并没有任何一方在校园暴力发生的数量、频率上占据压倒性的比例。而来自日本的数据则很明显地显示出城市比之乡村在校园暴力发生率上压倒性的可能性,天津a、b、c三地的调查表明,城市中小学生甚至比乡村的中小学处于更安全的校园生态中,这和日本文部省得出的校园暴力更经常性地发生在城市地区的结论背道而驰。
但调研数据也显示了位于乡村的中小学有着更为复杂的校园暴力结构。纵观国内学者对于校园暴力所作的界定,可以概括出两种代表性界定模式: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和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为了实证调研的可行性,我们对校园暴力进行狭义化分类,在台湾学者将校园暴力界定为“学生对学生、学生对老师 、学生对学校 、校外侵入者与学校师生之间的基础上,主要研究生生之间的关系,并且以不同的主体对客体为标准,在大致能够把校园暴力分为高年级对低年级的暴力、同级之间的暴力、低年级对高年级的暴力,至于校外对校内,校内对校外,由于有一方不处于校园生态中,有另外的社会因素介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调研困难,在此不列举讨论。我们发现乡村中小学生比之城市的中小学生,更容易、更有可能性暴露于高年级对低年级的欺凌中。而城市中小学发生的校园暴力则多发生在同级之间,其结构更加单一、简单。
2.2.2 城乡发生的校园暴力表现形式比对
在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上,城市和乡村也有不同的特点。在调研锅中中,我们在吸收传统的以肢体接触和言语羞辱为代表的热暴力的基础上,参考了美国学者Henry指出的:校园暴力不仅指身体暴力或性暴力,还包括由于强行控制导致的情绪和心理痛苦,种族、性别和阶层歧视导致的人际关系伤害,以及集权引起的冲突,将校园冷暴力的情况在包括在调研内容中,Henry的观点与美国预防校园暴力中心基本一致,即将校园暴力定义为:“任何破坏了教育的使命、教学的气氛以及危害到校方的预防人身、财产、毒品、枪械犯罪的努力,破坏学校治安秩序的行为。”
由于受调群体都是中小学生,尤其其中有一大批小学生,其对于生涩词组和部分语句汉语结构的掌握还不熟练,我们在问卷的设计上直接将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简化为打、骂、不理三项,由目睹或经历过校园暴力的学生在其中选择,可以多选。
在所有作出选择的学生中,得出了三者分别对应的比例。我们发现,肢体接触类和言语侮辱类的暴力行为在城乡各中小学中的分布较为相当,而其他形式的冷暴力这一选项在城市、乡村中小学的分布差异很大。城市中小学33%的比例远远高于乡村中小学14.2%的比例,足以说明了以孤立、排挤为代表的校园冷暴力行为在城市中小学的流行,而在乡村中小学中,传统意义上的校园暴力行为更为普遍。这种程度的不同至少了暗示了处理城市、乡村校园暴力问题时运用不同方法论的可能性。日本文部省数据迁移中国虽然经过调查宣告失败,但是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即校园暴力表现形式的城乡差异依然能够证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校园暴力现象虽有共性,但仍有不同之处。
而对于为何校园暴力在城市的中小学中更为普遍,在调研中的另一项数据较为直接地说明了其中的一部分原因。参见表格3:城市、乡村中小学生对校园暴力态度的比对,位于乡村的中小学学生在面对校园暴力这个问题上选择“会阻挠”选项的比例明显更多,其本质是乡村的中小学生更愿意进行正义感的外在流露,即“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而非内心认定校园暴力是非正义的,但是在语言、行动上却毫无表现。这代表着,城市和乡村中小学生在性格养成上至少是有差别的,即城市的中小学生比之乡村的中小学生的情感、情绪更偏于内敛。从另一个侧面来说,意味着乡村中小学生相较于城市中小学生对于正义感、同理心的表露更加直接。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类推,其在其他方面的情绪、情感亦更加直接。因为无法期待乡村中小学生仅在校园暴力一事上冲动、直接,而用收敛、压抑的态度面临其他事。而所谓冷暴力,正是一种消极情绪的间接流露,以“不作为”的形式体现,是不直接之“祸”,显然更容易被怠于情绪表露的城市中小学生采用。冷暴力之“冷”,在于超越正常时间范围内保持一个指向性攻击状态,在状态的保持中,一旦将义愤直接流露,就由冷暴力上升为言语侮辱类,甚至是肢体接触类的暴力行为,不再是冷暴力本身了。
3 校园暴力应采取的规制手段
3.1 在城乡治理校园暴力的资源投入上尽可能一致协调
我国在校园暴力的分布上与日本的情况有所区别,在研究过程中,整个逻辑思路是:提出假设,进行调研,进而证明假设。在研究的最初,我们提出假设:由于我国和日本人都是东亚国家,地理位置,社会风俗,文化渊源存在一定的联系,假设我国情况和日本将基本一致,即校园暴力在城市中小学发生的数量将远远大于乡村中小学,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治理校园暴力的资源投入上应作出明显的倾斜。而经过实证调研,数据显示,在校园暴力发生的数量上,城市和乡村中小学大致相当。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反校园暴力宣讲,相关警力投入还是其他有益于缓解校园暴力问题的方式方法也应该对应着问题的严重性大致相当。即不应该对城市和乡村的校园暴力问题区别对待。
但是,就警力的正常分布而言,城市警力大于乡村警力。而用相对较少的警力取得同样的效果则要求位处乡村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机构更加重视校园暴力问题,以期在问题反映、处理及时上不掉链子。且调研数据显示,在城市和乡村间发生的相似数量的校园暴力事件中,需要警力介入的校园热暴力事件发生的频率比城市更高,这就要求乡村的相关机关和机构面对类似问题更高效率地运转。
这要求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校园暴力处理流程,对于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由于校园暴力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处理校园暴力问题上,要求简洁且效率,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协调学校工作人员对于暴力受害者予以安抚和心理疏导,同时,也要注意权利保证的对称,在保障受害者权益的同时,也要保障校园暴力实施者的人身权益,杜绝“以暴制暴”和简单粗暴的家长权威。
3.2 针对校园暴力形态具体、针对性的解决问题
城乡校园暴力发生的数量虽然在大体上相当,但是微观来看,仍存在不同点,如乡村中小学校园暴力的结构更加复杂,高年级对于低年级实施暴力的情况大量存在,而城市中小学中则多发以歧视、孤立为代表的冷暴力。一些专门研究城乡统筹的学者也表态:一个地方对于治理问题剧具有显著成绩最重要的就是要结合本地特点,学会用矛盾的观点,特别是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3 校园暴力案件刑事责任年龄应考虑适当降低
我国在刑事年龄的规定上以十四岁和十六岁为分界岭,其中十四岁到十六岁为相对责任年龄,在此年龄段内,应对杀人、重伤害等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笔者以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存在证明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非是非此即被,而有一定重新度量的彈性。
虽然直接大幅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在现实中不具备可行性,但是对于严重足以触及刑法的校园暴力行为,由于其侵害的法益具有特殊性,除了一般的人身权,还有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发展权益,可以把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罪名在立法上进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弹性处理。参考美国对于反校园暴力的态度,“一个未成年人犯了成年人所犯的罪,就不应该被当作孩子来看待”。所以美国的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更为细致具体的划分,尤其是其对与青少年转化为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值得借鉴。当反校园暴力的宣讲在全国各地中小学中如火如荼展开,加之正常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反复强调,中小学生对于校园暴力的认识应当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认识水平,当其明明认识到这种暴力行为是被禁止的“不可为”行为,依然反其道而为之,在此时其对于校园暴力的清楚认识作为阻却由于年龄免责的理由并不牵强。所以,青少年转化成年人犯罪在校园暴力问题上有很大的可行性。
本文系天津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17015。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