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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帽子”的廖英强,必须赔偿投资者损失

2018-05-14周俊生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司法解释契机证券市场

周俊生

日前,证监会公开了对上海第一财经《谈股论金》节目嘉宾主持人廖英强的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310万元,并处罚款8620余万元,合计没收和罚款达到1.29亿元。可这个处罚似乎没有影响到廖英强。有报道称,廖英强继续在“爱股轩”网站发布视频,声称“自己有钱交罚款,相当于花1亿多给爱股轩做了个广告……”。

法律就这样受到了廖英强的嘲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答案只能是,对廖英强的处罚看似严厉,却由于他不必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因此并未触及他的痛处,也使得法律的效力打了折扣。

索赔是投资者的合法要求

在证监会已经查处的操纵市场案中,廖英强案并不是最大的,但是从证监会公布的作案手法来看,他在操纵市场方面却是最为明目张胆的,其危害性也十分严重。他在个人的自媒体上推荐个股,在忽悠大量投资者跟风买进抬高股价后又迅速抛出,自己赚了钱,投资者却因不明就里而继续持股,成了他的“替死鬼”。这是一种典型的“抢帽子”行为,为我国的证券法规所严厉禁止。而由于其具有证券节目主持人的身份,在市場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诱惑力,因此导致大量投资者跟风,造成的损失巨大。

目前,已经有投资者要对廖英强进行索赔。这是投资者的合法要求,我国《证券法》第77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就目前来说,投资者要展开维权行动却困难重重。有律师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没有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因此投资者索赔很难操作。在廖英强案之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发生过著名股评家汪建中操纵市场案、徐翔操纵市场案,投资者在这些案件中的诉讼维权最终都没能展开。

这种投资者维权难的处境,只能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不够的缺陷。它产生的两大问题是:第一,使违法者减轻了因其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沉重压力;第二,受到其违法行为直接损害的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维护。这种状况不应该长期持续下去。

廖英强案是建立赔偿制度的契机

在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上市公司欺诈上市、虚报业绩等情况十分普遍,因最高法没有对这种情况进行司法解释,投资者往往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现在这种状况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观。

当然,像廖英强这样的个人违法,与上市公司造假违法有一定的不同。按照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违法后即使拿不出赔偿,但为其进行中介服务的券商机构负有连带责任,并且可以由中介机构先行垫付赔偿款。而个人违法由于没有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很容易出现赔偿款难以落实的情况,这也是投资者在此类案件中维权的难度所在。

但是,这些困难的存在并不表明相关部门可以对投资者的损失坐视不管。近年来,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虽然证监会一直在严厉打击,但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能否依法索赔挽回损失才是最重要的。启动民事赔偿对违法者具有严厉惩戒作用,对市场也有警示意义,能够切实地推动证券市场的法治化进程。

实际上,就廖英强案来说,仔细剖析案情可以发现,此案正好为探索建立投资者索赔机制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根据证监会公布的违法事实,廖英强的违法事实多达41起,如果这41只个股中遭遇损失的投资者都来向其索赔,无疑是一个庞大的天文数字。但由于其违法行为集中发生在2015年,而这一年正是中国证券市场出现爆发性行情的时期,在其后虽然出现了“千股跌停”的可怕场面,但由于政府的及时干预,很快恢复了正常,有的个股还创出了新高,因此即使是在廖英强忽悠之下买了他推荐的股票,也不一定遭受损失,而部分个股在连续“千股跌停”时遭遇的下跌,是否要廖英强负责也是可以探讨的。

因此,只要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界定,很可能真正需要廖英强负责赔偿的并不象想象中那样巨大。现在需要的是律师、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共同行动起来,积极面对投资者的索赔维权,以此为契机推动投资者索赔出现实质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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