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基层农机安全监理,提高乡村农机治理能力
2018-05-14邹鲭
邹鲭
摘 要 农业机械化是当前农业产业化,助推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的农业基础建设,是改善农民生产条件、促进产业结构改革和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力量。在我镇发展农业机械化,首先要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农机安全监管及农机化服务。农机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还会影响农机化事业健康、全面发展。这几年,我镇农业机械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机具呈现出保有量不断增加、种类越来越丰富、科技含量越来越高的趋势,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机械被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极大地提高了全镇农业生产的生产力水平,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增产和增收。
关键词 安全监理;农机治理
1 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我镇农机站作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教管机构,其职能一是依照国家和地方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使用者进行严格、科学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杜绝事故,使农机生产安全有序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二是通过监管手段,督促农机驾驶员对机械进行认真保养、维修与正确使用,提高机械的技术状态,提高驾驶技术水平、操作技能和遵章守纪的自学性,为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农机事故,正确定性、定责,化解矛盾、协调解决、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农机监理在搞好监督、管理和协调好各项农机作业的同时,帮助农机户解决一些技术疑难问题,宣传好农机化方针政策,以服务促管理、提高农机效率、降低成本、加速农业机械化进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所以农机安全监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2 当前农机安全监理存在以下问题
2.1 首先农机监理法律法规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的职责,却没有规定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我镇农机现状是外地号牌及套牌现象严重,持假证现象严重,乡镇农机管理人员少,没有执法权。对农机的管理停留在责任状的签定及隐患整治通知书的下达,并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去推进,地方政府又无法对外号牌的真伪进行辨识,只有用这种简单的管理方式推脱部门的监管责任。其次农机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上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导制公安部门认为从责任出发,农机车应由农业主管部门来负主要监管责任,由于在乡镇农业部门的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要从事政府中心工作,加上人手又少,又没有执法权,对农机监管也只是流于形式,导制农机车在农村道路上形成真空管理状态,从而形成相当一部分驾驶员套牌、假牌现象严重,无从教管。
2.2 部分机手为逃避管理,不愿参加年检、跑夜车、超速超载、自制挂车、超宽超长、疲劳驾驶给农机生产带来隐患。在乡镇的农机属于低速货车,到县级农机部门进行年审,路途遥远,很多机手认为道路交通行为中,农机上路公安部门不怎么监管,农业部门又没有路权,导制很多机手不相年审,自行改装拖拉机结构造成隐患。
2.3 宣传不到位,广大农机手对国家关于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清,其实我们乡镇农机监管人员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无法对农机手进行有效的教育。
3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
加强宣传,防患于未然是农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农业部《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农机监理工作的执法地位和农机监理机构职责范围及权利义务,为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政策依据。目前,许多地方由于宣传不到位,致使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法制意识淡薄。一部分机手甚至认为“农机监理只是收钱”,不愿意积极配合,逃避管理。针对这一情况,乡镇农机服务机构要根据自身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对机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以举办农机教育安全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機手、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刷写标语、展出图片、宣传车和召开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多视角、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其操作、保养技术水平,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感,使之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讲经济效益的同时,要注重安全生产,能够自觉遵章守纪,减少违章现象发生,杜绝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