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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形式在民事纠纷案件中的应用研究

2018-05-14田伟

科技风 2018年2期
关键词:救济效力纠纷

田伟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代中国的一个时代主题,但是在现今的社会中总是存在很多不不和谐的因素,其中就包括民事纠纷的解决,有效解决民事纠纷在促进和谐社会中十分重要。在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很长的历史,但由于种种原因,近年来却日益边缘化,而且如果民事纠纷处理不当,很容易演化成刑事案件,这将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現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分为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又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它表现出了较强的意思自治性、灵活性以及成本低廉的优势。

关键词:民事纠纷;非诉讼机制

非诉讼顾名思义就是不经过法院上诉的形式,而是使用其他代替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来替代打官司的解决方式。通常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调解和仲裁三种基本类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没有具体的解决流程也没有具体的解决标准,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或借助第三方,通过谈判或协调的形式来解决一些民事纠纷问题。所以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民事事件。非诉讼解决机制比诉讼的方式解决的途径更多样化,解决的结果也更符合当事人的心愿,同时费用少,步骤简化耗时短,所以在很多民事纠纷中,当事人会选择非诉讼解决的方案,但是同时非诉讼解决的方式也会存在一些潜在的危害。

一、民事纠纷中非诉讼解决方式存在的危害

(一)诉内救济与诉外救济失衡

很多时候在问题发生后,很多人更倾向于走诉讼解决的方式,但是由于近些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有的时候过失方和受害方显而易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案件,也会走法律的途径,这就致使法院需要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审判的周期也会增长,导致了法院的受理效率下降。通常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分为诉讼内的救济和诉讼外的救济,两者本来是相互协调,共同来解决纠纷的。对于过失方明确,且受害方所要赔偿合理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外救济的方式就可以使事件圆满解决,对于一些后续的隐患较大的案件,或者上方各执一词的案件,就比较适合诉讼的解决方案,但是近年来这两种解决方案严重失衡,一些没有必要上法庭的案件却被频繁的搬上法庭;而一些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案件却草率了解,这对于当事人是极为不负责的,同时也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二)效力较低

民调组织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很多时候,协商出来的结果,过失方不一定能够履行,这就是使得受害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有的时候会使受害方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而引发一些严重的后果,这样不仅无法解决社会矛盾,反而会激发矛盾。这样还会使人们对于采用和解与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缺乏信。例如,甲通过民事借贷,向乙借款若干万元,承若一年后连本代利归还,结果一年后乙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甲找了中间人来和乙协商,最后乙承诺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将本金和利息还给甲,并有乙写了承诺书,但是在还款三个月以后,乙以资金断流为由,决绝履行承诺,虽然甲持有乙的欠条和承诺书,但是其合法的权益仍旧没有得到保护。这就说明非诉讼调节的方式效力较低,而且机制也不健全,因此只有合理解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才能使得问题解决,这么多年以来,第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不健全,是导致我国非诉讼解决机制处理问题的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

(三)纠纷解决方式间的衔接不够

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使得我国的非诉讼机制更加规范合理,同时也这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了法律依据。但是非诉讼解决机制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就说明政策的出台并无法彻底解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关键问题,这也是非诉讼纠纷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不紧密导致的。我国关于和解、调解、仲裁的规定都是各自独立的体系,这就意味着要想真正实现衔接,仅仅靠出台规定一些衔接程序还远远不够。

二、如何完善非诉讼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注重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

相关部门一定要合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努力引导公民转变一切问题找法律的观念,不要什么问题都依靠诉讼的方式解决,同时也不要什么问题都要通过非诉讼的手段解决,而是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等各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例如,在很多轻微的交通事故中,过失方很明确的时候,对受害方造成的危害也较为轻微,此时就没有必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而是联系保险公司,留有证据后,在警方到来后通过警方的协调进行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双方都节省了时间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效力

通过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设积极规范,这样能够有效的提高调解和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解决效率和力度,从而达到更加理想的解决结果。制度建设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保证其处理民事纠纷应有的权威性。基于公民自主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前提下引入诉前和解制度赋予法官相应的职责捉进当事人在起诉前达成和解并赋予和解相应的法律效力,以保障和解结果的公正和权威。

(三)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机制如果存在问题,那么势必会使问题的解决不理想,所以完善我国的基层和民间调解制度,能够从根源上解问题,这样才能够发挥基层行政机构的调节作用,使得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纠纷解决职能进一步强化民间调解的法律效力。

总之,非诉讼解决的方式有着诉讼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索然非诉讼解决机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仍旧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手段,为构建和谐社会减少并解决社会纠纷提供了很多帮助。所以我们要正视非诉讼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并要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并高效、便捷的解决民事纠纷。

参考文献:

[1]杨婷婷,秦俊如,刘丹木.试论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29(19):21-22.

[2]薛涛,徐妮娜.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4):90-92.

[3]林见春.民事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7,(04):53-54.

[4]张荣荣.民事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初探[D].西南交通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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