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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保护

2018-05-14徐冰

知识文库 2018年2期
关键词:载体专利知识产权

徐冰

时下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是人们生活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事件更是层出不穷,反映出我国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不能跟上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速度。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运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成为时下热点议题。

一、侵犯知识产权屡禁不止,归结起来原因有三

其一,互联网时代,知识载体从纸质变成了数据,信息可感度大大降低。18世纪末的德国哲学家康德说:“书是人们写出来的,它包含某人所作的,通过可以看得见的语言符号表达的话,这与其的实际外形无关”。康德用哲学语言向我们指出了知识与其实质载体并不相同。哲学家费希特在康德理论的基础上对知识及载体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区分:他认为,载体为可感物,而用以表达的知识,则应承认为创作者的所有权。这将知识与其实质载体进行区分,并认为二者应分别为不同认定标准下的两个对象。在以往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以传统的载体如印刷、出版居多,但是传统载体在所有权确认、转让以及保护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再加上现今载体的数据化,使得取证、保护难度成几何倍数增长。

其二,由于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使得数据大量、快速传播成为现实,非法复制传播也同样变得简单。共享免费成为人們的习惯,互联网信息免费获取变成人们固有的观念,人们观念的错误也就变成了知识产权侵犯屡禁不止的一大诱因。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与习惯于免费获取信息的网络用户有利益冲突,甚至被质疑是否与互联网的开放共享相悖。

其三,对于知识产权侵犯及其鉴定合法性认定的界定模糊。 在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及诸多教科书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必须具有如下四大要素:其一,损害事实;其二,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其三,行为人过错;其四,行为的违法性。但在现实生活中,符合四大要素的侵犯知识产权事件较少。并且,有许多鉴定流程和其执行人员并不合法,出示的结果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但无论是何种原因,都不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障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完备,所以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积极地面对保护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走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二、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相关措施

首先需要解决由于载体变化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不确定性,应当扩大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深化权利的保护内容,这可以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对象出台专门的法规,详细划分由于载体变化而产生不同的知识产权对象,确保知识产权相关保护的到位。这同时也要求相关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完善相关法律,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坚持深入群众,落实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规,将传统时间段内的监管与惩处方式日常化,将监管与惩处方式由事后提前到实时,提高威慑力。更应当不断采用新的管理方式,运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完善并落实法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适应知识产权载体的变化以及当下互联网时代的传播形式。众所周知,法律的完善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所以,可以借助补充条款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说明,运用互联网听取民意,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其次,由于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地域分布渐趋模糊,针对这个问题,明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关键。知识产权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一直存在。知识产权的从属对象,不能同有形财产那样可被认知与界定,而需要法律的直接确认。所以最好由当地或本国进行相关法律条文的制定,同时,明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方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最重要的是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方面鉴定人士的专业技能,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现代化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和预防侵害的队伍。从而提高知识产权侵权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当然,对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也十分重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宣传教育,有利于养成人人尊重创新的风气和氛围,是知识产权保护落实的基础。只有公众转变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漠然态度,真正重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且从自身做起,自己就做到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绝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才能起到作用,知识产权才能更好的被保护。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相比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制定与完善,这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时间。

最后,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不能过度,而是要注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有知识产权的产生,而产生的前提是有足够的空间与自由来创新,创新若是被过度的法律保护所扼杀,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比侵犯知识产权少。并且,过度保护极易衍生诸如“专利流氓””等问题。“专利流氓”是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市场发展的产物,它并不将专利投入生产,而是通过索要高额专利许可费或赔偿费来谋取暴利。由于“专利流氓”所购买的并不都是质量低下的专利,并且还具有较强的专利组合能力,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往往有讨价还价的资本。“专利流氓”对社会不会做出任何实质性的生产贡献,更是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导致经济下行等一系列问题。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正是由于我们忽视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度,反倒被其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阻碍创新。缺少创新,有时并不是因为没有创新思维及其能力,而是被过度的保护所束缚。

三、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越发重要,而如何完善并运用法律进行保护,还要是适度的保护,确保创新的积极性不被扼杀,充分发挥其价值,让其为更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源泉,并为当下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新的出路。

(作者单位:广东省惠州市华罗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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