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
2018-05-14肖喜明
肖喜明
针对高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相关内容,做了简单的论述。对于高校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从法理视角,分析高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依据。
新教育纲要的实施,即《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推动着高校教育法制化的发展。高效管理期间,同师生所产生的各类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成为当前高等教育法治化研究的重要议题。
1 高校管理行为分析
从管理对象角度来说,高校管理行为主要如下:1)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对于学生的管理,主要涉及到招录、培养、毕业环节。以招录管理为例,管理行为主要包括制作招生简章、发布简章、命题、录取学生。2)对教师的管理行为。对于教师的管理,从行为角度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师职称评审行为;导师筛选行为;薪酬发放行为;津贴发放行为;对教师教学的管理行为;对教师教研的管理行为等。
2 高校管理行为的可审查性
2.1 基于管理行为的分析
高效管理的可审查性,即可诉性。从管理行为角度来说,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属于内部管理行为。在《以案说法:行政侵權案例》(人民法院出版社)中,提出“此类管理行为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备受推崇。对于高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是学界争论的主要议题,从各类解决思路来看,能够归纳为以下三点:1)就高校管理行为进行论证,明确此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2)承认此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同时为可诉行政行为。3)高校管理行为既包括外部行政行为,也包括内部行政行为。
2.2 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分析
从我国诉讼法受理案件范围角度分析,其立法思路是基于法律关系划分,构造实体法律关系,比如刑法和民法等。依据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界定纠纷性质,将各类纠纷,划分到具体的诉讼范围内。受到此立法思路的启发,对于高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则可以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角度出发。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以及义务关系,则为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调整的是,公立高校和学生的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民法来调整。虽然公立高校非行政机关,但其为依法成立的,行使行政职权,为公权力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能够和学生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从这一点来说,二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则可以通过行政法来调整。若想明确高校管理行为的可诉性,清晰案件受理范围,要需要从管理行为过程的各类法律关系来分析。
2.3 基于重要性理论的分析
从学理角度来说,利用重要性理论,来论证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讼性,从本质角度来说,是以高校管理行为能够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作为可诉讼性的界定标准。以台湾地区为例,在1970年,由于固守特别权利关系理论,产生法治空白区域。在1970年以后,部分公法学者主张检讨与革新此理论。在法学界的有力推动下,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对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特别权利关系,作出了多项解释。在“释字第382号解释”中,明确宣告了(解读):对于能够改变学生身份并且损害其受教育权利的处分,学生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高校管理行为司法审查的审判趋势
3.1 司法审查介入
作为行政主体,高校的独立性,仅仅局限于行政独立,非司法独立,因此将高校管理划入到司法权行使的范围,属于合法范畴内。司法不仅能够保障高校,也能够监督高校。司法的介入,处理大学管理纠纷,要尊重大学自治。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1)正当程序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落实行政法的主要原则。在事前时,要按照回避原则,最大程度上收集证据,向当事人告知行为的法律依据。在事中,要听取双方当人事的陈述以及申辩,合理采纳,做出决定。在事后,向当人事告知权利。从高校管理行为角度来说,在作处罚决定时,采取正当程度,则需要成立委员会,专门负责学生申诉问题,作出处分决定前,要告知当事人决定的原因以及理由,并且为其提供陈述以及申辩的权利。当做出处分后,要下达处分决定书,告知其享有的相应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案件,审查的重点不同。以学术性权利审查案件为例,法院要坚持不干涉学术自由的原则,保持中立,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开展相应的审查。
3.2 司法审查范围有限扩张
从社会现象角度来看,自“田永案”发生以来,司法审查高校行政纠纷,出现了范围扩张的现象。在田永案中,法院除了受理了高校不给学生颁发毕业证所引发的、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外,还审查了学校的其他行为。在“黄虎渊案”、“林群英案”中,能够发现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有所扩大,将招录环节的管理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范围内。虽然司法审查的范围不断扩大,关于高校行为行政诉讼的案件不断增加,但是法院对于高校自治行为,仍旧选择尊重。比如,在“阮向辉”案件中,法院在审查中,尊重高校自治,认为授予学生学士学位条件为高校自主权范围内,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中从行政法律关系、重要性理论、管理行为角度,对高校管理行为的可审查性,做了论述分析。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分析了高校管理行为司法审查的审判趋势。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