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官员:敲诈勒索还是公民监督
2018-05-14
官员因其公职身份,社会对其行为作风有更高的要求,接受监督(八小时外)是保证官员守法守纪的关键,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只不过他人对公职人员隐私的“冒犯”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要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相对平衡。
有敲诈勒索意图就算不上真正的公民监督
在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然后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这样的一条“致富”路的设计,出自湖南省长沙市的李某、刘某、阳某、王某之手。
不过,这伙人并未得偿所愿。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了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
“我们事先到大一点的单位踩点,主要找四五十岁的领导干部,然后在领导的车底装定位装置,跟踪他们,看他们是否有违法违纪,有的话就马上拍照、录像,然后拿着我们的证据找当事人要钱,不给钱就威胁曝光。”刘某向公安机关这样交代。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4名嫌疑人并没有偷拍到他们想要的内容,因此还来不及实施敲诈勒索。“但是,他们实施跟拍却已经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了”。
如果翻看报道,这些年在官员身上“打主意”的极端案例并不少。姑且不论当年那些PS(用电脑软件处理合成)官员照片,借机“勒索”钱财的犯罪团伙,是如何异想天开的,之前湖南麻阳3名官员为了“升官”,即在该县县委书记胡佳武的办公室安装了窃听录像装置,并以视频作为“证据”要挟,结果被判刑。
或许,有人认为,这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实施了定位跟踪等行为,也有敲诈勒索的主观动机,但瞄准的目标只是官员,并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谓“官员无隐私”,他们本来属于公民监督的对象,就算侵犯了他们的一点个人信息,也不必“小题大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忽视了官员的二重身份属性。
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他们的公务活动,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应受到公民的依法监督,也就是说,没有“隐私地带”。但是,作为普通公民,官员的私人领域,如关涉正常的吃喝拉撒睡等隐私信息,并不能被肆意侵犯。给官员套上过重的枷锁,不是法治的本意,也不具有可操作性。
仔细分析这些案例,严格来说,它们都不算真正的公民监督。从目的上看,这些行为人的所作所为,或是为了“敲诈钱物”,或是为了“职务升迁”,或是“过去十几年,因工作上的矛盾”,觉得领导“不待见自己”,并不是为了依法监督权力、规制权力;从手段上看,都采取的是安放窃听设备、偷拍等违法方式,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或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没有通过合法合理的监督渠道;从后果上看,这些违法行为即便有所“斩获”,终究是“毒树之果”,会戕害法律的权威性,并不值得鼓励与提倡。
应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平衡
近日还有一个偷拍官员的案例,引发了极大的争议。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原民警池文跟踪偷拍其上司,即时任黄岩公安分局副局长周某某,获取了周与一女性通奸的证据,并将相关证据交给了黄岩区纪委。之后,池某被关禁闭7日,并被行政拘留6日。
据媒体报道,事后周某某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事实,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故未受处分,只是被调离公安局,任黄岩区某局副局长。
此事争议的关键在于对两人的处理是否合适。5月14日,当地对周某某做出了新的处理,經浙江台州市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某某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某某履行职务。
池某称,他发现周某某有违法违纪行为后,多次举报未果便想以跟踪偷拍方式“掌握真凭实据”。然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池某不分场合的跟踪偷拍行为已然侵犯了周某某的隐私,池某私自调取视频监控的行为,还有滥用职权之嫌。
为了达到正义的目的而使用非正义的手段,其本身也是非正义的,所以,池某被予以相应的处罚确有法律依据。
同时,周某某作为公职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通奸,有可能涉嫌权色交易、作风腐化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绝非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隐私问题。官员因其公职身份,社会对其行为作风有更高的要求,接受监督(八小时外)是保证官员守法守纪的关键,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这就难免会与其隐私权保护相冲突。
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张峻铭指出,“官员是拥有一定的政治权力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一类群体,他们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比普通公民小。如国家为了防止官员在无人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做出影响政府形象甚至违法乱纪的事情,会对其八小时以外生活也进行监督,建立机关、家庭、社会全方位监督网络,正如西方有句谚语所说:高官无隐私”。
在某种意义上,作为人民公仆,官员要习惯被曝光,就如同大明星要习惯被偷拍一样。官员应该有这样的大度,只不过其他人对公职人员隐私的“冒犯”亦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还要保证公权监督和私权保护的相对平衡。
公民监督的正确方式是什么
那么,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是否存在边界?如果有,那么这种边界到底在哪?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在法治理论和现实环境中,任何权利都必须是有边界的,没有无限的权利存在,这是一条真理性的认识。离开这一点认识来谈权利,都是非理性的,是错误的。公民的监督权也是一种权利,当然也存在边界。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边界,至少应该有一条是清晰和毫无争议的,那就是依法进行,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包含发现、调查、取证的“刺探”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在发现、获取属于监督对象的情况信息。从隐私权的角度讲,监督对象的这些情况信息很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同程度地处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内,那么公民在实施监督行为时就可能会触碰到监督对象所拥有的隐私权这道“防火墙”。
从我们国家的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姓名、年龄、学历、学位、种族、工作经历、职务、专业资格、电话号码、业务能力、道德水平、清廉程度等信息一般是必须公开的,但是法律并没有剥夺公职人员享有其他方面的隐私权,更加没有对公职人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核心隐私权作出区别性规定。比如,公职人员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得以行使公民监督权为由对公职人员的上述权利予以侵犯。
同时,从其他法律规定,也能看出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权属于法定机关,只有法定人员才能依法行使,其他任何人不得进行,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都不得以行使公民监督权为由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听、人身定位等秘密侦查活动。
但是,对公民以犯罪的方式来获取官员腐败的证据的,对官员腐败应该予以坚决查处,而对公民犯罪也应该依法追求刑责。
(《中国青年报》2018.5.15、《新京报》2018.5.15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