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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车发生事故 陪练要担责吗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3期
关键词:邓某交强险限额

2014年10月16日,邓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一辆小型普通顾客车与关某相撞,造成关某受伤,事发前,王某在陪同邓某练车。事发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邓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之后,关某将邓某、王某、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认定邓某负全部责任,邓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邓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事发时虽未取得驾驶资格,但该事由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关某的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完对第三者的赔偿义务后可另行向责任人进行追偿。对关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必须以数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共同”为要件,“意思共同”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就是共同过失,即数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的认识,但均有回避损害的自信。

此次事故中,对邓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这一危险行为,无论是作为该机动车驾驶人的邓某,还是作為该机动车所有人的王某,双方对该危险行为应当有共同的认识,但二人均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损害的发生,二人行为明显存在共同过失,二人的过错行为在本案中应当构成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对关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应由王某与邓某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商报》201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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