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信息不开放的原因及措施建议
2018-05-14白雪毛蓓蓓
白雪 毛蓓蓓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在征信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例如征信信息不开放、不共享等。这些问题背后更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例如没有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及个人对征信信息开放存在排斥心理等。在这种局面下,我国政府需要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相关平台建设等方面入手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征信信息开放,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二、目前我国征信信息不开放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征信信息不开放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是征信信息市场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我国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政府和金融机构,征信机构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不但存在着时间上的滞后性,或者无法获取部分信息。
信息市场在结构上的供需失衡是信用信息方面存在的另一个严重问题,信息市场上提供的信息普遍是低质量的信息,而授信人所需要的是高质量的信息。目前信息市场上充斥着低质量的信息,然而授信人对这些低质量的信息并没有需求或是仅有少量的需求。这就导致了低质量的信息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状。另一方面,授信人需要高质量的信息来作为经济活动的参考,然而征信机构无法提供,或是仅仅能满足一小部分授信人对于高质量信息的需求,从而出现了高质量信息的供不应求。
(二)我国征信信息不开放的原因
首先,人们普遍认为个人征信信息公开和共享会危及个人隐私和以及安全。商业界更加注重商业机密的保护,当涉及到信用信息共享问题时企业所有正面的或是负面的信用信息都将公之于众,征信机构就有可能获得一些商业中不为公众所知道的信息,这样一来征信活动就将商业机密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由此,个人和企业对信用信息共享都存在一定的排斥心理。
其次,政府对征信信息开放与共享方面始终没有政策支持,这使信息开放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某些机构想要建立信息开放平台也会因为没有法律指导而无从下手。没有法律上的保障,人们对征信也无法建立十足的信心。
二、征信信息开放的必要性
首先,征信信息是进行经济活动的终要依据,叶世清教授在《征信的法理与实践研究》一书中提到过的“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理论指出:“信用”已经发展为当今社会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随着“信用”这一概念的广泛运用,“征信”一词应运而生,所谓“征信”就我自己浅显的理解就是由第三方收集受信人的信用资料并作出一定的评价提供给授信人,从而让授信人对自己将要进行的经济业务有更深的了解,更加明确自己将要面对的风险,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通常来讲授信人是不会特别针对某一个受信人去了解他的经营状况或是信用情况的,所有的都来源于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数据,征信信息就直接关系到授信人对于这一经济业务的决策,这就意味着征信信息在当今经济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
其次,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征信的存在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对抗经济社会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经济活动中涉及的两个或者多个经济主体对对方都有一个全面的、对等的了解。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更是为了将这个作用发展到最大。
三、政府对于促进征信信息开放应该采取的措施
首先,在制度层面上促进征信信息开放是一切体系建设的基础,法律是一切行为的指导,同时也约束着一切行为,尤其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的发生要完全依据法律。要促进征信信息开放,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立法,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征信信息开放平台的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同时还可以强制信用信息依法开放,另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保护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息,让信息的承载着对征信体制有信心,能够更好地配合征信信息开放。
其次,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是必要的手段,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以及全国的网络信用平台,力求做到信用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开放,只有建设并逐步完善这样一个平台才能为信息开放提供一个良好的开放环境。
另外,开展关于征信的宣传活动,让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征信信息开放也是必要的手段。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企业及个人对征信活动的正确认识,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结合法律保障,让人们打消心底对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泄露的疑虑。只有让企业和个人在思想层面上对征信以及征信信息开放产生信心才能让他们配合信息开放,从而保證征信信息开放的正常进行。还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让人们认识到征信活动以及征信信息开放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以及给他们企业或是个人带来的便利和好处,让企业和个人积极配合征信活动的进行,达到一种良性循环。(作者单位为辽宁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白雪(1996.09--),女,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科在读,研究方向: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