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晓明未被列入违法行为当事人,还有更多相关细节待揭示
2018-05-14胡东辉
胡东辉
黄晓明股票账户被列入“18亿股票操纵案”高勇控制的账户组,但未被列入违法行为当事人,这事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黄晓明是出借股票账户,有涉案之嫌;有人认为黄晓明是“18亿股票操纵案”的受益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此回应称,如果发现还有他人涉嫌操纵本案行为,必将严惩不贷。市场各方之所以会产生不同见解,是因为黄晓明的股票账户何以涉案的细节不明。在不明细节的情况下,外界只能靠逻辑推理分析来判断事实真相,有些疑问可以排除,有些疑问则难以排除,所以仍需要证监会揭示更多相关细节。
黄晓明为何既给账户又给资金?
黄晓明本人的声明称是委托路某理财,是理财不谨慎所致。根据黄晓明国内一线影视明星的身份以及其显赫的身价,出借自己的个人股票账户去配合高勇炒作股票的可能性是不大的,即便是黄母也不可能为了贪图小利而出借儿子的股票账户。而高勇在操纵精华制药股价的过程中,并未利用黄晓明的影视明星身份来为炒作火上浇油,这也反过来证明,黄晓明的股票账户委托给高勇管理不是出借性质。
证监会认定黄晓明的股票账户属于高勇控制的“账户组”,是因为调查发现黄母是通过路某介绍后将黄晓明股票账户委托给了高勇来管理。以黄晓明的身价,其“理财”的资金量应该是很大的,很可能上亿。高勇为黄晓明这么大的资金进行理财,一定也要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財协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口头的约定也会有的。
如果黄晓明或其母亲平时对高勇的操作一无所知,对高勇购买何种股票并不干预,并且提供了大量资金供高勇操作,其性质与普通的委托理财还是不一样。如果他们之间只是约定了固定收益,其他一概不问,那就没有必要将黄晓明的股票账户交给高勇管理,直接把资金交给高勇管理就是了,这对高勇来说相当于私募资金。但黄晓明是既给账户又给资金,等于是约定高勇只能在黄晓明的股票账户中操作,股票账户中的资金和股票及其收益权都归黄晓明所有,高勇只是全权代理操作,收取佣金,那么黄晓明的股票账户应该被判定为高勇的一致行动人。
涉案资金收益也属于违法所得
黄晓明的股票账户管理权只是部分委托给了高勇,黄晓明的股票账户中可能还有其他股票,非涉案的股票管理权仍然归黄晓明所有,因此黄晓明或其母亲平时应该是知道高勇的操作情况的。那么高勇在动用黄晓明股票账户时是否只买卖了精华制药这一只股票?买卖的资金量是否限定于黄晓明所提供的资金?资金量有多大?每次买卖的盈亏情况如何?最终的盈亏又是如何结算的?由于集中买卖精华制药的资金量很大,黄晓明或其母亲难道就一点不过问高勇为什么要在精华制药上孤注一掷吗?这有点不合常理。
黄晓明的投资理财与普通人显然不一样,他是通过其母亲经路某介绍委托高勇买卖股票来实现投资收益,他们之间有路某作为中间人,彼此应该是比较信任的关系。在涉案的精华制药股票买卖上,黄晓明的股票账户属于高勇控制的“账户组”,这说明黄晓明的股票账户中买卖精华制药的资金和收益都被用来合并计算高勇的涉案资金和违法所得,“18亿股票操纵案”的金额中应该也有黄晓明的一份,而且所占的比例应该是不低的。
根据这个情况,是不是应该把黄晓明排除在违法行为当事人之外,还需要证监会揭示更多的细节。无论怎么说,黄晓明股票账户中的涉案资金收益也属于违法所得,这也正是外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严格来说,黄晓明股票账户中的涉案资金和股票收益已经不属于委托理财了,而是高勇违法操纵精华制药的组成部分,也应该适用没一罚一的处罚,“账户组”中的其他涉案账户当然也应该同等处理。否则认定高勇控制的“账户组”中包括黄晓明的股票账户的意义何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