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召开“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实施及建设成效”新闻发布会
2018-05-14林言
林言
省政府于3月9日在杭州召开“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实施及建设成效”新闻发布会。省林业厅厅长林云举、副厅长王章明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省政府新闻办副主任骆莉莉主持会议。
林云举介绍,2017年11月,省人大通过了《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既是对原有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提升,也是首次对森林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进行立法。《条例》的出台,是顺应新时代新矛盾转变的需要,是与时俱进、完善法律制度的需要,也是加强依法管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需要。
《条例》共分28条,涉及定义、设立、建设、保护、利用、管理、补偿、调整、抚育、采伐、问责等内容。《条例》有4个突出特点。一是以政府为主导,各司其职,共同担责。《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将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具体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利用公益林建设公益性质的森林公园,并与森林公园的经营单位签订保护与管理协议。二是以保护为前提,科学经营,适度利用。《条例》规定,公益林的保护和利用,以封山育林为主,辅以必要的人工措施;对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有计划地采取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进行林相改造,并对可以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采伐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式综合利用。《条例》还把组织编制公益林林区林道规划、提高建设标准写进法律文本,为保护公益林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三是以人民为中心,完善政策,保障权益。《条例》加大了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规定逐步提高省级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對完成抚育更新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强化协商、协议意识。明确,范围划定、管理职责、变更调整等,都要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协商,并征得同意,具体内容要签订协议。放活使用权和收益权,在不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和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补偿收益权依法流转。四是以法律为准绳,严格管理,促进发展。《条例》为各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遵循。特别强调了几个禁止条款:禁止将公益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即便是对公益林实施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也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经认定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省级森林公园名称;森林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禁止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禁止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对质量不再符合标准的森林公园应当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条例》还明确应对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也作了明确规定。
林云举同时介绍了浙江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的成效。浙江公益林和森林公园建设起步较早,成效显著。一是森林资源快速增长,生态效益极大发挥。据最新浙江省森林资源与生态功能价值监测评价结果,全省林业用地面积9900万亩,其中优质公益林面积3700万亩,活立木总蓄积量3.5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到61%,位居全国前列。全省森林生态服务总价值5342.62亿元,在固碳释氧、涵养水源、固土保肥、净化大气、森林旅游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生态公益林建设作出的贡献最大。二是林农权益有效保障,富民能力显著增强。仅生态补偿这一项惠民政策,就惠及333万户农户、1.45万个村集体组织、330个国有管护单位、2.6万名专职护林员。2017年全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吸收社会旅游从业人员近8万人。三是生态产品全民共享,美好生活逐步满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已创建或参与创建了53处3A级以上旅游景区,拥有游步道3.76万公里,车船3560台(艘),床位11.66万张,餐位29.28万个。2017年旅游收入达到245亿元,接待国内外游客7362万人次,逐年大幅提升。依托森林公园开展的各类生态文明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全省森林公园中已有3家被命名为“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会上,与会记者还就林区道路建设、公益林管理如何能够做到阳光透明、公益林使用权及收益权依法流转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提问采访,林云举、王章明一一作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