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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疑犯”等表述是错的:这些术语你用对没

2018-05-14

新传奇 2018年30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通缉犯疑犯

“逃犯”、“疑犯”、“通缉犯”都是错误的表述 “逃犯”是出错率最高的一个词语,应将“逃犯”改称“在逃人员”。“案犯”、“疑犯”、“嫌犯”均应改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通缉犯”一词应称为“通缉人员”。“XX犯”之类的说法也不准确,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不可称其为“XX犯”,应当按法律規定一律称之为“XX犯罪嫌疑人”或“XX案件嫌疑人”。

“交待”实为“交代” 凡涉及供述坦白之类的行为时,宜用“交代”一词,这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虽然在常规语言环境中“交代”和“交待”属同义词,但用在案件中还是有区别的。

“侦查”与“侦察”之辩 侦查是公安机关的固定术语,在刑事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体现。“侦察”是从军事领域延续下来的一个名词,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现场勘查”不能写作“现场勘察” 同“交代”“侦查”一样,“现场勘查”也是一个固定术语。是侦查行为的一种,系“勘验检查”的简称。而“勘察”取材于地质、水文、测绘等部门的术语,是一种表面上的视察行为,而“勘查”则要求由表及里,显然更深一步。

“缓刑”与“缓期执行”不是一个意思 “缓刑”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缓期执行”则是针对判处死刑人员的,即对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的人采用的措施。

“法人代表”是口语,准确术语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民事法律的概念,在合同、营业执照上都能看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在社会上,人们普遍称之为“法人代表”,在口语上可以,但用于书面就不合适了。所以,规范的提法就是“法定代表人”。

(《南方法治报》201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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