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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预防策略研究

2018-05-14张国强

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侵权知识产权

张国强

摘要:网络信息时代知识传播共享更加便利,高校教师在知识运用与创新过程中常游走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边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科研活动中出现各类侵权行为的几率大大增加。为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需要教师端正认识,应崇尚科学,严谨治学;还要深入学习知识产权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并加强学术自律,掌握学术规范,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权;学术不端行为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378(2018)06006405

DOI:10.3969/j.issn.10056378.2018.06.009

高校是知識生产与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高校教师则是其中最活跃的因素。在知识创新与应用过程中教师势必需要借鉴和参考他人知识成果,其行为稍有偏差就会出现学术不端或侵害到他人知识产权。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校教师身涉其中的侵权案例和层出不穷的学术不端现象足以引起广泛关注。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标准与边界,明确侵权行为的特征与原因,对于高校教师们充分运用各类资源进行科技创新,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一、高校教师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高校教师及其特点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在高等学校工作并拥有教师身份的各类人员都属于高校教师。本文以知识应用与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研究内容,作为研究对象的高校教师特指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群体。这类人员与高校其他人员和其他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不同,有着独特的职业活动特点。

首先,以教学科研为主要职业活动,高校教师不仅是他人知识成果的借鉴应用者,同时也是重要的知识成果生产者和创造者。其次,高校教师身份是其职业活动的条件和基础,既可以为个人带来社会荣誉甚至经济利益,同时也使其受到道德、学术和行政等多重约束。再次,角色多元和较高的自由度导致高校教师的职业活动和非职业活动的边界和范围较为模糊,有时很难区分哪些科研成果属于职务性成果,哪些属于非职务性成果。

(二)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以特定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为依托,属于一种私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未经知识产权拥有者(即权利人)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继承和借鉴他人知识成果和科技发明提供了巨大便利。在科技创新活动中,高校教师如果不能适度把握自身行为,则很容易出现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结合高校教师的职业特点,专利权、著作权是值得重点关注的内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专利权需要向相应政府机构申请,经过特定法律程序后通过审批才能够获得,且是可以渡让的。而著作权是随着作品的完成作者自然获得的权利,也是高校教师涉及最为普遍的一类侵权领域。另外,学术不端行为是政府近年来针对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特别关注的一类现象,也是教师们预防的重点。

二、高校教师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就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品的专属权利,包括财产权或人身权等。作为从事知识生产与创造的群体,不但自己的智慧成果有被侵权使用的可能,同时也可能一不小心就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高校教师需要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侵权判定标准有清晰的界定,以保证自己的知识创新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

(一)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2]。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对多类专利权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常见专利权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专利权受保护对象包括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两类,对高校教师而言,科技创新活动中违法使用他人受保护专利方法的侵权情形更多一些。目前的法律实践中主要依据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受保护专利方法的相似程度进行判定。

2.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是学术论文、著作等知识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发表、署名、修改、复制等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各种权利的行为。知识作品具有数量大、范围广、类型多等特点,而高校教师无论是职称评审还是项目结题,都需要发表学术论文和出版著作,势必会经常参考借鉴他人论文和著作,使得著作权侵权成为高等教育领域表现最为突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且形式多样。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列举了19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属于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不管是否故意,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任一行为就构成直接侵权。如,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而销售盗版图书、光盘,从网上下载传播侵犯著作权的软件、视频等则属于间接侵权。对高校教师来说,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侵权现象,在学术论文写作、图书教材编著、摄影绘画创作等过程中出现的抄袭、剽窃等行为大多都属于此范畴。目前,关于抄袭和剽窃的判别还没有权威的量化标准,较多的是依据“实质性相同”和因果关系进行判断[3]。

(二)知识产权侵权要件分析

高校教师在知识应用与创新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使用借鉴他人知识成果,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呢?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往往具有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等特征,通过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特征进行对比,有助于更清晰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独特性。

1.行为违法。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重要的构成要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被使用的知识产品是依法受到保护的产品。如通过审批的专利、已完成的学术文章、著作、视频等。当然,知识产权还具有地域性和期限性等特征,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知识产品将会变为公共资源可供大众自由使用。二是使用知识产品的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属于擅自使用。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同时也可以被授予他人使用。《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还规定了一些不需要获得权利人许可的合理使用的条件和情形,到权利人许可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因此,为了避免违法侵权,就需要高校教师了解和熟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

2.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民事侵权理论中,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是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特点,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权利人受到的利益损害有因果关系,常常会判定行为人侵权。而基于知识产品本身的特性,有些侵权行为不会给权利人带来明显的利益损害,如常见的文章抄袭、不署名的资料编纂等。加上权利人维权意识较弱,导致很多高校教师容易忽视此类行为,或仅仅将其归为学术不端。但实际上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等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可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已经不再是知识产权侵权必需的构成要件。但是,在量化侵权人所应承担责任大小时,造成损害的大小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常常会作用重要的评判依据。

3.主观过错。过错是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许多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都有明显的利益取向,主观上存在过错,如冒名使用他人专利、篡改使用他人文章等。但是主观过错并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如《专利法》第七十条提出,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可免于赔偿,但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消除侵权产品和消除影响等其他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不管是否故意,也不管结果如何,如果没有合法的事由而擅自实施他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便可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

(三)科学研究中的“侵权”与“合理使用”

“侵权行为”为高校教师教学科研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红线,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中的“合理使用”条款则为高校教师充分利用他人知识成果提供了行为参考。如《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的”不作为侵权。《著作权法》中也有诸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都不列为侵权的规定。但是“合理使用”是有条件的,包括以学习、研究、教学为目的;少量使用他人已公开的作品(或专利);应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作者的其他权利(如财产权等)等。这也是高校教师在使用借鉴他人知识产品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如,复印、翻印他人已出版或发表的作品,明确指明出处,以成本价格卖给本校学生供课堂教学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培训班”“讲座”中,复印、摘编他人教材(或作品)作为学习材料发放,将会构成侵权。

(四)教师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近年来,教师和学校、企业等单位之间围绕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问题的纠纷越来越多,如肖文德与华东理工大学专利权纠纷案

[4]、陈祥友诉南京大学专利权纠纷案

[5]

等。而大多数情况下教师个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那么,哪些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哪些归课题发布单位?哪些归教师自己所有呢?《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八至十五条明确了几类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其核心是区分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以及相关权利的合理分配问题。总的来说,借助学校提供的各类条件和资源,以及完成本职任务中取得各类成果都属于职务成果,除了署名权之外大部分相关权利都由学校所有。但是,高校教师的职业活动特点也导致了其职务活动和非职务活动之间边界和内容的模糊性,很多时候很难区分某一项知识产品是属于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再加上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过程中产权确定不明确、主管机构交叉等因素,进一步加深了产权关系的复杂程度。如果对产权约定不明确,难免有时会产生法律纠纷。

值得高校教师们注意的是,高校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纵向课题)的知识产权归属近年来发生了重大变化。2008年新修订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可以自主决定对其进行转化实施,并依法进行利益分配。另外,高校教师参与的合作研发和承接的委托研发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则主要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由合作研发双方共享知识产权,委托研发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发者所有。

三、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内在影响因素分析

导致高校教师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影响因素众多,包括自身的观念认识、学术道德与行为习惯、科研素养,以及其生存与发展的学术环境、制度因素、社会不良风气等。总体可分为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其中内在因素起着主导作用,因为外在因素通过内在因素才会产生作用,并非所有高校教师都会侵

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出现学术不端。明确高校教师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内在影响因素,对于高校教师防止侵权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整体提升高校教师队伍素质和科研质量、消减学术不端和净化学术环境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观念认识方面

观念认识存在于思想领域,对个体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和支配作用。高校教师中出现的假冒他人专利、抄袭他人论文、擅自使用和传播他人知识作品等故意或无意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观念认识方面存在问题。如,有的教师将科研作为谋求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经济收入等个人利益的手段,難免会出现功利心理和投机心理,从而不顾法律与规章制度,铤而走险;有的教师则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认识,不清楚“合理使用”他人知识作品的的行为边界,无意之间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的科研观念、深入学习知识产权保护和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升自身观念认识对高校教师顺利从事科研活动是非常重要的。

(二)学术道德与行为习惯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是由学术共同体自发形成的、每个学术成员必须遵守的道德与规范,也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能够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有些教师没有将学术道德与规范视为学术活动本身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行为自由度过大,难免有意或无意间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有的教师则是由于本身没有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行为习惯,从而更容易受到功利心理和投机心理的驱使而游走在侵权的边缘。如果能够在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之初就坚守学术道德与规范,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习惯,势必有利于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袭,远离学术不端和知识产权侵权。

(三)科学研究素养

科学研究是一项知识应用与创新的活动,科研成果的取得不仅立足于可使用的科研资源和科研人员持续不断地努力,更与研究者自身的科学精神、学术基础、科研能力、创新意识和能力等科学研究素养密切相关。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和学术不端行为更多的出现在那些本身科学研究素养不足,难以取得高质量研究成果,同时又希望获得学术、经济等利益的人群当中。当然,科学研究素养的高低只是影响科学研究行为的因素之一,近年来也有一些从事多年科学研究活动、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学术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事件。但不可怀疑的是,具备较高科学研究素养的教师更容易抵制外界影响,投身于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常会积极抵制各类学术不端现象,也较少出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科研活动中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预防策略

高校科研与知识应用和创新密切相关,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必要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势必将自己置于侵权的边缘。因此,了解知识产权与自身的关系,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并谨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高校教师在科研活动中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一)端正认识,应崇尚科学,严谨治学

科学研究是一个不断发现和探索的过程,其本质是“求真”,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即鼓励创新精神

[6]

。高校教师在科学研究中应坚持科学精神和创新精神,要耐得住求真过程中的失败和寂寞,应端正认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自觉避免可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每一项专利、每一个作品均都凝结着他人大量的心血和汗水,非法实施他人知识产权是在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是有悖于道德与法律的。

(二)要深入学习知识产权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通过学习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有利于高校教师们树立正确价值观,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能够明确识别侵权行为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不仅有利于教师区分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也有利于确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犯。同时,还有利于将自身的行为限定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不仅避免法律责任,还能充分利用他人的知识成果。《专利法》《著作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了许多典型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明确了一些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值得大家关注。

(三)加强学术自律,掌握学术规范,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高校教师科研活动具有典型的学术特征,与专利权、著作权侵权相比,加强学术自律,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对于高校教师避免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更加突出的意义。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有很多,除了学术权力的行政化、利益化等外在原因,浮躁的学术研究状态、急功近利的学术追求和投机心理,是导致部分研究者不顾学术规范突破学术道德底线,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内在因素。如今,包括教育部、科技部在内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类科研管理部门、期刊杂志社和高校等都在明确相应的学术规范标准、加大学术不端行为监察力度。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应提高学术自律能力,掌握学术规范,预防学术不端行为。2016年6月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简称《办法》),指出了七类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值得引以为戒。另外,虽然目前国内学术界尚未形成明确统一的学术规范标准,但教育部颁布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2009)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2010)可作为教师规范自身学术行为的重要参考。

(四)努力提升自身的科学研究素养

如果凭借自身努力能够取得高水平的科技成果,相信没有人愿意承担学术不端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风险,因此努力提升自身科学研究素养是高校教师预防和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举措。要努力培养包括自身角色认同意识、问题意识、信息意识、合作意识等在内的科研意识;要努力学习从事科学研究所必备的理论知识与方法,及时了解时代发展和专业前沿,并使坚持学习成为一种生活常态;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发现和分析问题、信息组织和预测设计、组织实施等的科学研究能力,并培养坚持真理,实事求是勇于探索的科学创新精神。当然,科学研究素养的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高校教师应以正确的科研观念为指引,严守学术道德与规范,脚踏实地通过不断学习与实践来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科技创新之路。

[参考文献]

[1]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67.

[2]王兵,郑友德,单晓光,等.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第2版[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湯宗舜.著作权法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55.

[4]程永顺.专利权权属判例:第14辑[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70-178.

[5]北大法宝网司法案例:陈祥友诉南京大学专利权权属纠纷案[EB/OL].[20180108].http://pkulaw.cn/Case/pfnl_1970324837209317.html?match=Exact.

[6][KG*2]卫绪华.文化大发展背景下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N].中国教育报,20120319(06).

【责任编辑侯翠环】

Abstract: In the ag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with the convenience of knowledge dissemination and sharing, college teachers often walk on the ed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 the process of knowledge application and innovation. Without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necessary knowledge, the probability of various infringements in scientific research activities will greatly increase. In order to avoid infringing other peopl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eachers should correct their understanding, advocate science and study rigorously, study law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depth, raise awareness and a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rengthen academic selfdiscipline, master academic norms and avoid academic misconduct.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fringement; academic miscondu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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