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雷锋形象和英烈名誉意义重大
2018-05-14王新建
王新建
又是一年春暖花开。
即将完成历史使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年,为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再发重力:一是在2017年3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保护英烈名誉权的专门条款并获通过;二是在2017年12月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这些重大立法举措,对于保护英烈名誉和荣誉,维系国家和民族精神传承,必将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赢得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和全社会的普遍赞扬。
雷锋形象和英烈名誉体现的民族尊严和时代价值
英雄和烈士是国家和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国家和民族尊严的体现,他们的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国家的卓越贡献具有永恒的价值。他们的功勋彪炳史册,他们的精神成为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的力量源泉。雷锋和所有共和国英烈一样,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和杰出代表。雷锋是和平时期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人民英雄,也是国家领导人题词最多的普通士兵、平凡战士,雷锋形象和英烈精神已经成为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在当下的社会大环境下,弘扬以雷锋为典型代表的英雄精神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实现我们的目标,需要英雄,需要英雄精神。我们要铭记一切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作出贡献的英雄们,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立法保护雷锋形象和英烈名誉意义重大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保护英烈名誉荣誉构成的制约力和执行力,不够完备,不够充分,客观上效果不彰。社会各界对立法保护英烈名誉呼声强烈。为此,《雷锋》杂志组织专门力量撰写《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英烈名誉》等系列文章,并通过广泛调研,撰写了保护英烈名誉的立法建议案,转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两会”。
据权威人士披露,在2017年的“两会”上,共有251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群众来信,建议通过立法加强对英烈名誉的保护。《雷锋》杂志和其他社会正义力量一起,对于制定《民法总则》第185条保护英烈名誉权的专门条款,以及随后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起草《英雄烈士保护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对立法保护英烈高度重视,要求回应社会关切,回击丑化、诋毁英雄烈士的恶劣行為,加强英雄烈士保护立法。因此,为了回应民声、顺应民意,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了《民法总则》保护英烈名誉权专门法律条款之后,又迅即研究起草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这对于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意义重大。对于崇尚捍卫英雄烈士,扬善抑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已经生效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5条,对于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发挥了独特作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正在审议阶段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将从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保护,最突出的有两点:一是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英雄烈士和英烈精神的法律地位,以及对英烈的尊崇和国家评价。规定“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
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二是明确了保护英烈的国家责任和社会义务。规定“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强调保护英烈是国家的重要责任和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总之,通过立法保护英烈名誉,可以充分发挥法律在教化、威慑和惩治方面的独特作用,使人们有所遵守、有所敬畏、有所承担,从法律层面提升社会与公民对英烈的认知与保护,通过法律方式筑牢社会道德底线,这对于中华民族精神弘扬和魂魄传承,必将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作者系中央军委法制局原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