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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诉Q市工商管理局T分局、Q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工商登记及行政赔偿案

2018-05-14

奋斗 2018年22期
关键词:营业执照工商租金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6日,贺某某租赁田某某位于T区五金批发市场门市作为公司营业场所,并交付当年租金38万元。贺某某向T区工商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被告知其租赁的房屋在拟征收封闭区内。6月18日,T区工商分局向Q市房屋征收办提出《关于确认田某某的房屋是否在动迁区域内的函》,次日Q市房屋征收办回函称,此处房屋在T区五金批发市场封闭范围内。T区工商分局根据该函作出了停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9月12日,經田某某申请,T区工商分局再次向Q市房屋征收办提出《关于对田某某的房屋是否属于保留建筑的函》,Q市房屋征收办回函称,此处房屋属于规划保留建筑,不在封闭范围内。T区工商分局据此函作出可以为贺某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贺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Q市T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T区工商分局向Q市房屋征收办发函求证该房屋是否在封闭区域内时,既未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规划保留建筑进行询问,亦未向规划管理部门进行求证,因此其作出停办工商营业执照决定的行为违法,对给贺某某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判决确认T区工商分局作出的停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违法并赔偿贺某某租金损失316667元。T区工商分局不服,提出上诉。

Q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Q市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6月19日给T区工商分局出具的《证明函》是对其发布的封闭通知作出的解释,对T区工商分局具有强制性,T区工商分局必须依据封闭通知作出是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决定。T区工商分局依据证明函对贺某某作出答复,该证明函和答复对贺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Q市房屋征收办先后两次出具的证明函内容相抵触,致使贺某某不能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故其出具的证明函违法,Q市房屋征收办应承担贺某某租金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T区工商分局对贺某某的申请未做到详细的调查了解,先后作出两个不同行政行为,致使贺某某承租房屋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停办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亦违法,对贺某某的租金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改判Q市房屋征收办赔偿贺某某租金损失190000.20元,T区工商分局赔偿贺某某租金损失126666.80元;确认Q市房屋征收办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证明函违法。Q市房屋征收办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多个行政行为违法赔偿责任划分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也体现了依法行政“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但对于“多因一果”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中,Q市房屋征收办作为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部门,第一次向工商局出具证明函时未进行详细调查核实,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致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给其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因此,Q市房屋征收办出具函件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是工商部门不能及时为贺某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主要原因。法院在明晰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基础上,根据各方过错大小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合理、适当的分配了赔偿责任,判决Q市房屋征收办承担主要责任,T区工商分局承担次要责任。该案的裁判对规范行政机关全面、审慎、尽责行使职权,准确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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