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主体监管研究
2018-05-14宋怡欣
摘 要: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按揭贷款发展的必然产物,其核心在于通过资产的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然而有关交易主体在市场的实际运行中会出现比较多的问题,因此需要进行逐步分析解决。
关键词: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主体;服务机构
一、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中的市场主体
我国的按揭贷款资产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各方主体之间无法完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我国的金融体系缺乏专业分工,很多应该由专业机构承担的事务都由市场现有的金融机构所担任,按揭贷款投资者的范围也相对固定,因此比之欧美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要复杂。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欧美地区的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比之下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明显要清晰。我国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四类主体构成,即按揭贷款债权银行、信托公司、按揭贷款服务机构与资金保管机构。
二、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主体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中首先得信息不对称性来自整个法律关系的各方:一方面作为按揭贷款债权人其无法清晰的了解借款人的实际信用水平,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另一方面,作为资产权利的者由于资产新的权利人之间具有信息不对称性。转让顾名思义掌握着按揭贷款债权,此处之所以进行特指是因为在证券化过程中不同银行会参与其中各项事务。《信贷资产试点管理办法》第11条中将按揭贷款债权银行限定为以特定目的设立的信托并因此受到信贷资产转让的金融机构。而2005年出台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亦做了相似的规定。
与发达国家资产支持证券相比,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法律制度主要有如下问题:首先,西方国家按揭贷款的表外业务方式有设定信托或直接转让两种方式,而我国的证券化过程仅为设定信托方式,笔者认为对此并不应该归结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保守,而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功能尚不及欧美完善;其次,虽然两岸都将按揭贷款债权银行称为“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在我国只有银行可以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而欧美的按揭贷款经营机构很明显不仅包括银行,同时还包括各类民间融资机构,从而使按揭贷款的形式更加多样;最后,将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限定在信托转让按揭贷款收益权上。
从事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吸收闲散资本,但从目前按揭贷款市场的实践来看,过于强调了对于按揭贷款各方主体资格的限制,这种差异或许来自于两岸监管部门对民商事基础法律的认知上。
三、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服务主体所存在的问题分析
信托机构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也是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来源。其自身不仅与银行、与新的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会引发信息的不对称。与西方国家的特殊目的机构相比,在我国的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中信托机构处于从属于银行的地位,其主要有两个作用:第一,隔离按揭贷款与银行之间的风险;第二,担任按揭贷款债权名义上的所有人。《信贷资产试点管理办法》第15条采用了“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之说法,但却将其简单的定义为受托机构同时在第16条中明确提出了受托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定性,必须由信托机构或银监会指定机构开展资产重置活动。因此在我国按揭贷款的信托关系是极其简单的,是对现有信托制度的一种应用。
我国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尚不明确。人民银行2002年出台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其发行债券,从而造成了资产证券化与现行制度上的冲突。欧美《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施行细则》也对贷款中介机构作出了界定,与我国相比有两点不同,一是特许经营,即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应经过特殊批准,虽然信托机构的成立也必须得到批准,但与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批准是存在差异的;二是业务的唯一性:只能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两岸对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中介机构规定的差异无疑反映了两岸在金融市场专业化上的差距,这种专业性差距使信息的不对称性进一步扩大,进步一講金融市场成熟的标志是金融服务业分工的细化,各种机构之间职责越是明确,说明其本身的主体关系越是顺畅。
《信贷资产试点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信托公司的具体职责。只能根据《信贷资产试点管理办法》将特殊目的机构与贷款服务机构分开规定进行推论:同一机构并不能同时兼任该业务,否则完全可以直接规定信托机构来管理信贷。该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信托机构在证券化过程中的独立性,事实上此处信托机构对于信贷资产的持有仅能将其视为是一种形式上的所有,而如果这种形式上的持有兼具了资产的管理职能,就有可能与受益人的实质所有权相冲突。对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而言,或许其中的差别是微弱的,对于金融市场而言,这种制度上的模糊却有可能成为信息不对称风险产生的导火索。
四、结论
综上所述,加强对资产支持机构的监管是问题的核心。在按揭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中,无论是资产隔离还是资产管理,或者证券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其核心都是为了对银行实施监督以保护其他表外业务参与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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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怡欣(1983—),男,上海人,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