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问题浅谈
2018-05-14黄晨希毛威媚
黄晨希 毛威媚
马克思有一个著名的论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也就意味着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必须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产生作用,实现其意义。我们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同时还是义务的履行者,可见,我们在强调权利意识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履行责任的义务意识。权利和义务都是有限度的,当享有的权利超过限度就不会受制度保护,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也会遭到抗拒。处于制度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相互联系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无立足之地。
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和承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又与其职业紧密联系。
一、关于教师的权利
由于民众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教师的社会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现实生活中,教师的基本权利还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首先是工资福利,欠发达地区的教师收入尤其低,教师日常工作较为繁重,工资福利方面若无法得到保障,容易削弱工作积极性,也迫使教师为了生存而离职,给农村教育事业带来极大打击。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优质的教师资源流向私立学校,造成了教育资源的失衡。因此逐步提高教师的待遇,促进教育公平十分有必要。其次是教师的进修、培训权利,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教育经费由谁分担,这笔钱往往全部落到教师本人头上,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或是学校为了教学任务以教师资源不足为理由而阻碍教师进修、培训,这都挫伤了其提高专业素养的积极性。教师的进修培训权遭到了侵害。最后,“越权”现象也值得注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采取过度的行为,伤害学生的人格尊严或身体;收受贿赂不合理安排座位等。这些行为基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但已经超出了此权利的范围。
二、关于教师的义务
除了承担教育教学任务之外的本职工作,教师还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义务。过于关注成绩而忽视学生全面发展的现象在应试教育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教师偏爱一部分学生而冷落另一部分学生,造成学生的心理不平衡或不团结。职业的终身聘任制度也使部分追求“安逸”的教师有了 “一个教案管三十年”的想法,然而教师肩负着提高民族文化素质的历史使命,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当今社会,教师如果不紧跟世界科技革命的潮流,不断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水平,就无法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教师应随时具有求知的紧迫感和时代感,不断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关于二者的关系
从目前看来,社会中存在的现象是过于强调教师的义务本位。许多人眼里,学生出了什么问题,教师都要负责,而忽视了家庭和社会对学生造成的影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成了许多教师的想法,面对破坏规则的学生“不敢管”,怕说一句重话就造成学生的“心理伤害”进而使其产生过激的行为;与学生发生严重的冲突,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案例也不在少数。权利和义务两者是联系紧密的,如教师具有惩戒权,也负有制止和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和现象的义务;教师具有进修培训权,也有自我提升的义务。可以说教师的权利和义务都具有一致的目的,其最终目标都是促使教师更好履行教育教学这一神圣的职责。
教师本身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寻求相关部门进行解决也要注意自己是否有超出权利范围的行为,而对于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则要完整地履行。
四、案例分析
以下是发生在身边的两个案例
1.镇中心小学某语文老师因为课外辅导收费被人举报而被调入山区学校。
“灰色收入”在过去的教师群体中是非常普遍的,某些老师补课的收入甚至比工资奖金还要高。近年来的整改严查,此番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利益过于丰厚,且存在侥幸心理,“偷偷摸摸”进行违规补课的教师也不在少数。
不允许进行有偿补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教师对本职工作懈怠的情况,但有部分学生确实需要通过补课来提高自己的成绩,限制补课人数是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完善相应的制度、加强监管力度、加重处罚,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促使教师履行义务。同样的,在完善制度的前提下,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使“高薪养廉”发挥实际意义,可以改变教师忽视本职工作而钻营补课收入的情况。
2.县里某高中的教师被拖欠三个月工资,教师集体罢工。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當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为《义务教育法》所规定。教师的基本义务是完成既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然在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也会做出相应的抗争。
社会舆论分为三种,第一种为教师不应该为了一己之利而置学生于不顾,第二种为教师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利益,第三种是教师应该采取其他的方式。我认为上层管理者应对此负责,在付出和收获不对等的情况下,教师做出此举实属无奈,他们处于话语权的被动端,只有采用这样的方式去引起关注,引发人们对他们生活现状的思考,才能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