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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的优势?存在问题与发展对策

2018-05-14廖金秀黄金绿谭贤杰

安徽农业科学 2018年34期
关键词:家庭农场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

廖金秀 黄金绿 谭贤杰

摘要 概述了家庭农场的定义和优势,分析了当前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管理和经营者角度探讨家庭农场制度完善与推进农庭农场的发展对策,为相关管理人员、从业者提供信息与借鉴。

关键词 家庭农场;农业现代化;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 F320.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517-6611(2018)34-0205-07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等财产权利,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两份重大文件出台使得“家庭农场”成为近年来农业发展的重要课题,地方政府纷纷开始出台鼓励、扶持“家庭农场”政策,随之,全国出现成立“家庭农场”热潮,到2015年年底,经农业部认定的家庭农场数量达到了34.3万户,家庭农场显示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从市场规则来说,产业过热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使行业受到摧残式的打击。因此,面对家庭农场的跨跃式的发展,必须警惕并厘清家庭农场的含义,剖析家庭农场在经济发展中优劣性和存在的问题,从政府管理与政策和经营者角度探讨家庭农场制度完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未来发展,为相关管理人员、从业者提供信息与参考。

1 家庭农场与其优势

1.1 家庭农场定义

家庭农场的概念来源于欧美,美国的家庭农场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荷兰早在19世纪就形成了专业化的家庭农场,日本在20世纪之初就已经有了为数不少的规模较大的家庭农场。至20世纪中后期,发达国家基本形成了家庭农场专业化生产体系。基于农业和历史的传统,家庭农场在不同国家的涵义存在差异。据美国司法定义,家庭农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①生产销售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②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通过非农职业所得)以支付家庭和农场运作费用、偿还债务和维持不动产;③农场主自行管理农场;④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⑤农忙时可使用季节工,也可雇佣少量的长期劳工[1]。荷兰家庭农场定义相对模糊和宽泛,其范围可以将家庭农场界定为家庭经营的农业“企业”或“公司”,其经营具有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土地自有化和经营组织合作社一体化等现代农业企业特征[2]。日本规定,农场是指直接或者基于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的组织,农场包括家庭农场、独立农场和公司农场三类。其中家庭农场是指独立农场或者一户一法人。在农场定义上有面积、经营农植业、畜牧业等限定[3]。俄罗斯《家庭农场法》的规定,家庭农场是享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它可由农民个人及家庭成员组成,并在利用终身占有、继承的土地和资产的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加工与销售[4]。巴西官方的家庭农场定义为主要由单个家庭成员作为劳力的小农场[5]。在我国,官方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尚不很明确,相关学者根据自身研究对“家庭农场”作概念上的界定,普遍认为:家庭农场通常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利用农场主拥有土地或通过租赁和转包等形式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对农场具有自主决策能权力,主要使用家庭劳动力,并依靠自己的经营管理,从事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才能取得适当收入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主体[6-7]。

1.2 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生产的优势

家庭農场的内在市场化运作方式和家庭经营的稳定性决定了在市场经济下有较高的竞争力,在发达国家,以家庭农场为经营方式的已存在近200年,今天依然为农业的最重要经营方式。我国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的稳定性特点,同时又吸纳了现代农业市场化运作方式,其优势有以下几点。

1.2.1 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的最大好处是削减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目前我国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一家一户经营模式农户约有2.5亿户,户均土地规模不足0.5 hm2[8],在世界上属于超小规模经营,由于规模小,无法通过机械化、集中管理等手段降低农业经营成本,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生产标准水平低,在营销方面则不利于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农业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农户在进入市场时,交易成本高,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较弱。家庭农场通过承包权转让等土地流转等方式使得破碎化的地块和闲置的土地集中起来形成较大面积农场,通过土地平整、水利改造提高土地生产条件,通过统一规划、集中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利于在经营中应用机械化和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方式,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更高效利用。在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产品销售方面,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交易的话语权,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

1.2.2 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组织化。以自然经济为主的分散农户生产大部分仅关注自身需求的满足,其所生产产品种类多,且生产往往无标准,造成产品往往品质较低;另外,产品往往进行没有进行专业的分级、分类,不利于产品的销售、再加工。家庭农场作为完全商品化生产的组织,只有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才能在市场经济下有更高的竞争力,因此,作为家庭农场的经营者一般都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往往是生产的专家、能手,熟悉生产的整个流程。专业化的生产是社会化生产发展的结果,专业化生产会促进产业上下游的协作,驱使生产者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进行联合,利于形成农业生产的组织化。

1.2.3 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当前,我国农业依旧为农户家庭经营方式为主,小面积的分散农户由于经营规模小,农户更注重的是短期效益,对于土地改良、农业机械等一次性投资较大,但对提高生产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的投入往往没有驱动力。另外,农户由于效益小、市场经济商品化水平不足,农户对应用高新科技提高生产效率缺乏热情。农业这种分散农户以及追求短期效益经营方式常常为制约农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与之相比,家庭农场作为职业农民的主要持续获利经营主体,从业者会更关注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收益的长期性、稳定性。因此,家庭农场经营者一方面会加大基础设施、农业机械和现代农业信息系统等投入,另一方面会更注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高新科技在生产环节的应用,以达到生产的持久收益与永续发展。这种利益的驱动,客观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1.2.4 家庭农场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国家支农政策实现。家庭农场从业者往往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意向,通过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承包了更多的土地,使得其他不愿从事农业生产或没有农业生产技术的农民脱离了土地的羁绊进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有效地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由于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而导致的土地闲置撂荒问题,不仅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也客观上促进了劳动力资源在社会生产的合理配置。从生产组织来看,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人员流动性较低,无明显的劳资矛盾,易于生产组织,家庭成员同时为农场劳动者和拥有者,劳动者把生产劳动看作自己的事情,劳动积极性高,效率高。另外,在国家支农政策的实施中,常存在农业补贴未对真正农业生产者进行补贴,土地整理项目和农田水利等支农项目受益主体和目的性不明确等问题。而家庭农场的生产组织稳定性、人员稳定性和从事产业的稳定性有利于国家支农政策和项目对其进行直接扶持,克服了以住政府的各项支农政策因扶助对象不明确、不稳定的弊端。家庭农场的稳定性使政府的支农政策更具针对性,以家庭农场为对象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得以充分利用,有助国家支农政策的实现。

1.2.5 家庭农场的集约化有利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业的永续发展。

第一,家庭农场通过整理土地、水利改造使破碎化的土地得到整理,改良,改变了小户生产杂、乱情形,形成更整齐、更合理的生产布局。第二,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更有利于污染监控、治理。第三,家庭农场可形成循环农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种植业与养殖业生态链接,例如“粮+猪+沼气”模式的种养结合,粮食可就近供应猪食用,猪粪便生产沼气,沼液作肥料还田,这种模式不仅可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减少运输成本,还可提高种植产品质量。从整个生态来说,减少了肥料、天然气等生产、运输中的能源消耗,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这种类似的农业生态系统有机循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耕地退化、垃圾处理问题,实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有利保障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实现土地的永续利用。

1.2.6 家庭农场的稳定性有利于农田保护和农业文化的传承。家庭农场形成是以获得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的,经营者与耕地有着较为固定关系,耕地是农民利润来源,只有保护好耕地才能保证有稳定的收益,从这层面来说,经营者耕地保护的主体地位,经营者会关注耕地的污染、退化等问题,不仅使耕地数量得以保护,耕地质量也会得到保护。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是家庭的代际传承,是在家庭环境下的潜移默化过程。家庭农场的子承父业、代代相传的保守性使其成为农业文化的理想载体,这在传统农业文化的保存和现代农业文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家庭农场发展困境与难题

自2013年中央提倡、鼓励家庭农场发民展以来,家庭农场在我国各省区迅猛发展,为我国现代农业注入了新的动力,经近5年的发展,主要存在以下的发展困境与难题。

2.1 家庭农场缺乏清晰的定义,扶持政策不足

家庭农场是2012年前后才兴起的新型土地经营实体,中央政府在文件上提倡发展,但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发展家庭农场没有相应的规则制度可循,各地对家庭农场的注册要求各不一致。为了获得潜在的政策支持,很多不是典型的家庭农场的经营组织,如有的协会性质的农业合作社、雇工式的农业企业,甚至部分从事非农生产经营个体户、企业都积极申请注册为家庭农场。目前,作为新生农业生产组织单位,家庭农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社会的承认,有关部门尚未有系统的专门扶持家庭農场的政策,特别是没有对家庭农场这个经营主体界定和财税方面规章制度,没有针对的家庭农场服务性机构,家庭农场在金融、保险等方面经常遇到困难,特别是在经营中购买农机、农资、农产品销售时也难以享受补贴等优惠政策。

2.2 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流转配套服务体系不完善

家庭农场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的困难就是通过土地流转等租赁到足够面积、租期稳定的土地。首先,我国自改革开放执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形成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有承包经营权制度,土地由千家万户的农民分散经营,随着家庭分离、婚姻等,土地进一步细碎化。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形成产权模糊和农民自家承包的土地常期作为他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社会保障,使得农户有较高的惜地意识,许多农户不愿长期出租土地,致使家庭农场难以获得经营规模的土地或者地块分离不便于统一布局和管理,增加运营成本。其次,国家尚未配套的法律文件来规范农地转让的对象,范围、程序;没有形成系统的土地流转服务休系,不能有效为土地供求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供求登记、信息发布、中介协调、指导签证、代理服务、纠纷调处等服务。目前进行的土地流转,多存在随意性大,内容不健全,责任义务和补偿不明确问题。最后,由于对政策的不稳定,土地承包年限较短,经营者缺乏对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收益预期,大规模投资的积极性不高。

2.3 农业现代化水平落后,机械化水平低,劳动力成本高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最关键指标,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关键要素。农业机械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应用新装备、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它使应用手工工具劳动的传统农民变为应用现代农业机械的新型农民,是规模化现代农业生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必要途径。经过几十年发展,到2014年为止,我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已经达61.6%,粮食作物机械化水平相对较高,水稻、玉米机械化水平达分别达到39.6%和58.0%,但其他大宗作物如马铃薯、棉花、油菜、花生、甘蔗的机械化水平仍然较低,大多在30%以下,特别是甘蔗收获机械化水平还不到5%,机械化水平代已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短板[9]。提高机械化水平离不开大面积平原、土地连片等基础条件,我国的平原仅占国土面积的12%,许多地处丘陵、山地、盆地区域的耕地并不适宜使用大型机械作业,亟需要适于山地、丘陵等小规模作业中小型机械。另外,家庭农场种植较大部分为经济作物、园艺作物,因操作复杂,需求各异,现普遍缺少对应的机械。种种因素使得当前大部分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仍然较低,大多在20%以下。机械化水平不高,导致劳力成本在总成本中比例过高,生产成本居高难下。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劳工结构性短缺将更加突出,劳工价格迅速抬升,劳力成本抬升让机械化水平高低将成为家庭农场经营盈利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2.4 科技含量不足,生产管理水平低,产品缺乏竞争力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代农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科技创新。从科技在农业中贡献率指标来看,目前我国科技在农业中贡献率为60%左右,与欧美先进国家的80%~90%的水平相比,仅达到欧美国家20世纪90年代水平[10]。科技在农业中贡献率低的原因,一是农业科研成果有效供给不足。一直来,我国农业科研资源长期倾向粮作领域,在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研究投入不足,成果较少,而在现代商品经济中,由于经济作物、园艺作物产经济效益高往往是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种植作物,亟需的高经济效益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科研成果供求不足。二是研发体系与应用体系脱节,成果转化效率低。我国科研机构多为国家机构,而应用多为中小型企业和家庭农户,长期存在科研方向与市场脱钩、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据调查,目前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大约为25%左右,真正形成产业化的不足5%,与发达国家80%转化率差距甚远。我国每年能取得6 000多项重要农业科研成果,其转化率却只有30%~40%,真正形成规模的不到20%[11]。当前家庭农场多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的初级生产为主,普遍存在应用优良品种不足,生产管理水平较低,加上机械化水平低,造成成本较高,并且农产品品质较次,质量、规格不稳定,与当前市场对农产品高质性、均一性需求有较大差距,在商品经济中缺乏竞争力。

2.5 从业者受教育程度低,综合素质不高,管理经营水平低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与城镇在经济、文化、教育以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差距,使得农村人口大规模向城市的单方向流动,导致农业从业者质量下降。第6次人口普查显示,现阶段农业劳动者的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比61%,农业劳动者明显趋于老龄化。家庭农场经营者大部分是种养植户出身,多为典型土生土长的农民,普遍存在学历低、年龄大、专业生产技能低状况。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对农村教育的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有所上升,从1990年的640年上升到2012年的8.38年,但与美、法、日、德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巨大差距[11]。2012年,全国农村劳动力文化构成中,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2.9%;中专文化程度的占2.7%;高中文化程度的占10%;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3%;小学文化程度的占26.10%;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53%,而同期,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农民大学以上学历比例20%、7%、7%和5.9%[12]。此外,受过更高教育的农业人口,在城市更易于找到待遇更好工作,非迫不得已不会返流农村。由于平均受教育年限低,我国农业从业人员普遍在观念上存在守旧意识强,难接受新技术、新事物和新观念;在技能上存在知识缺乏、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缺乏農业机械作业、信息化管理等最新科技知识;特别在管理和营销方面,普遍缺乏经营意识和现代化企业的管理知识,缺乏利用网络等新媒体进行营销能力和品牌经营、培育、创新意识。总的来说,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水平不高,限制了家庭农场生产集约化与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2.6 资金投入不足,融资困难

家庭农场为实现规模化经营初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土地整理、水利、电力等基础建设和购置相关农业机械、设备。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尚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多为长期从事农事的传统农民、单个农户,资金积累少,实力不强,在经营中普遍存在资金不足、融资不畅的困难。首先,从本质上来说,我国家庭农场经营者仍属于自我管理一家一户的小型生产经营户,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较低,一定时期内还贷能力较低,在财务上也不透明,金融机构往往不愿发放贷款。其次,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不足,金融机构下潜不足,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成为家庭农场等小农经营者唯一获得金融支持的渠道。再次,相关金融支持政策不完善,缺乏将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贷款相关的政策与市场。最后,从现行的土地制度来说,农民住宅为非完全产权资产不能抵押,经营者往往无法通过资产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目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家庭农场扩大生产规模和发展设施农业的一大障碍。

2.7 农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农业基础设施落后,配套等设施不够完善

农业基础设施是现代农业的支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农业生产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是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部省份的农村,有限的财政投入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表现是交通、水利、电力、生活配套等设施不够完善,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保护普遍乏力。在生产性基础设施方面,我国现有的农田水利工程大多是20世纪50—60年代修建的。近年来,我国在水利投资往往更偏重于投向大江大河治理等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对农田水利工程倾斜不够,现有的农田水利工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水利设施、设备老化失修严重,很多原来可灌溉耕地退化为“望天田”。乡村路网建设不足,相当一部分乡村不通沥青路和水泥路,影响生产物资和农产品流通,增加生产、物流成本。电网、互联网建设滞后,不能提供稳定农业用电和互联网服务,制约了农用机器设备应用和信息流通。在基础流通方面,配套的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建设不足,缺少专业化产销信息化服务平台,配套农产品冷链储存场所建设不足,影响农产品的商品流通。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使得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大幅下降,增加了农产品生产与销售成本,已经成为制约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和提高收益的瓶颈。

2.8 农业科技服务支撑体系薄弱,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健全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是与农业生产各部门紧密相联,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过程综合配套服务的机制。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支撑,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保障经济效益,提高营运效率和增强整体竞争力重要环节和制约因素。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工程和必由之路。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完善高效的科研和推广组织体系,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级研究机构、区域研究中心和地方试验站等为主体,布局比较合理、专业设置齐全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网络。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相继建立了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技术推广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信用社等多种服务组织,对农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涉农相关事业单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部分省区基层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转制解体,其服务机能被弱化。加上我国的农技服务体系大部分是国家技术经济部门向下延伸形成的,往往重视县级以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忽视区、乡、村级的建设,乡、村级服务的人手较少或根本没有,而上级农业科研单位科技服务下沉不够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对农技服务的需要。并且,由于我国一直来只注重政府机构类服务体系建设,忽视农业行业协会、合作社和私人企业会等专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使得为处基层的家庭农场难于获得产前、产中和产后亟需的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和销售等社会化农技推广服务,生产分散、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的状况仍然广泛存在,极大影响了经营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

3 促进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对策及措施

随着我国农业改革的推进,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基础条件日趋成熟,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现代农业生产的主要主体,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已是大势所趋,在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兴起的形势下,如何加快推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其措施有以下几点。

3.1 明确家庭农场的主体资格,规范家庭农场管理

一是在尽快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注册登记等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逐步把家庭农场扶持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各地在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时,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行业的性质和生产环境,进行不同标准界定,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三是规范管理。在明确认定、注册制度后,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专门机构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家庭农场的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家庭农场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新生事物,也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真正认识什么是家庭农场,积极主动发展这一新生事物。五是确立家庭农场的法人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应借鉴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做法,禁止或限制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进入非农业生产领域,以防止其挤占家庭农场生存发展空间。

3.2 推进土地产权改革,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

农地制度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基石,家庭农场的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经济和制度环境。家庭农场长久存续的最根本因素,在于农地制度是否能够平衡公平与效率。

3.2.1 推进土地产权改革,建立权利清晰的土地制度。土地产权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才能规范土地流转、建立统一土地市场。应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让农户拥有完全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在明确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前提下,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探索以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作为资本参股等模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让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3.2.2 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建设。一制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權流转的主体、方式、程序和权责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农村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顺畅流转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建立、健全以县乡村的土地流转市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政策指导、合同签订、过户登记、信息咨询以及公正等服务,保证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规范合法。建立一整套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和备案、价格评估等机制。开展农村土地地力的分级定级工作,建立农村土地基准地价体系,为农村土地使用权公平有序流转提供依据。培育和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特别是要发展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为流转双方公平交易提供咨询服务。三是健全土地流转的纠纷调处和仲裁机构,积极化解土地流转中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确保流转有序。

3.2.3 引导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流转,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制定激励措施,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形式,将离农户的土地转移到想种地、会种地、愿意种地的家庭农场经营者手中进行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需注意的是,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规模过大不仅会超出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导致土地产出率下降,而且也不符合我国农村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国情。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防止农村土地过分集中而排挤农村劳动力就业,当然,这种“适度”因自然条件、从事行业、种植品种及其生产机械化水平等不同而有差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在发展家庭农场的同时,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地位和作用,发展家庭农场不排斥其他农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不只追求一种模式、一个标准,防止出现脱离当地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对超过一定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可采取征收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制定农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等,用经济杠杆抑制家庭农场的过度扩张,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繁荣。

3.3 加强财政、金融对家庭农场扶持

家庭农场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金融支持,政府要支持与引导家庭农场采取先进技术、引进优良品种、提升装备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从而提高生产效率。

3.3.1 加强财政扶持和财政补贴政策。在财政扶持中,要完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将家庭农场纳入奖补范围,设立家庭农场扶持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在土地整理、引进先进技术、购买优良品种和农业机械等投入进行财政扶持。在财政补贴方面,要鼓励地方将新增农业补贴、财政奖补资金、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向该方向倾斜。

3.3.2 加强融资渠道建设,形成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服务农村,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实现金融服务由镇乡向村的下沉延伸;鼓励商业银行、农合银行、信用社金融机构跨地区经营,形成竞争;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发展多元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吸纳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合作金融领域;建立融资服务机构,通过股权交易平台等融资渠道建设,让更多资金进入农业金融投资领域,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3.3.3 加强信贷金融、税务服务支持,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以股份合作的形式成立互助性担保公司,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家庭农场提供担保贷款,建立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对信用等级高的家庭农场给予更高的授信额度和利率优惠;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设施、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创新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提供优质服务;对在加工、流通等环节上发生的税费给予适当的减免,对农产品出口的家庭农场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优惠。

3.3.4 健全农业保险体系。政府应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法》,规范农业保险,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搞好农业保险服务;实施保费财政补贴政策,通过农业保险,增强家庭农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分散和降低农业风险,保障家庭农场平稳健康发展。

3.4 加大科技扶持,提高家庭农场的科技水平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家庭农场的科技水平高低决定生产效率和商品竞争力。提高家庭农场的科技水平,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3.4.1 加强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新成果、新技术在家庭农场中应用。一是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报务组织,促进良种、良法、机械的推广应用。在我国土地分散、耕地多为丘陵山地国情下,研发与推广适于山地间运输、价格低、体积小、质量轻、操作简易、便于田间作业等特点的小型或微型农机产品,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二要加强现代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推广应用渠道建设,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建立研发机构与家庭农场的交流与联通多方面渠道,指导其制定发展规划、创建自主品牌、开展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拓展营销渠道,让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家庭农场产品的竞争力。

3.4.2 加强高新科技应用,实现农业循环经济与生态化,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就是由常规农业的高投入、高消耗和高产出的数量效益型经济转变为环保、节能的质量效益生产方式。农业循环经济能通过对农村土、水、种、肥、药、电、油、柴、粮等各种生产要素进行统筹考虑,整体谋划,系统节约,可综合开发、再生利用、深度利用农村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废弃物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城市工业及乡镇企业产生的废弃物,化害为利,变废为宝,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农业循环经济典型的是以沼气为纽带的各种模式的生态农业。如“猪—沼—果”、“猪—沼—茶”、“猪—沼—菜”、“猪—沼—瓜”、“猪—沼—粮”及传统的桑基鱼塘等等。随着光伏发电高新技术的应用,发展了“光伏发电—温棚种菜”、“光伏发电—微藻—生物柴油”、“光伏发电—沙生植物—生物柴油”和“光伏发电—养羊—生物肥料”等新模式。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中,科学技术是一个关键因素,应用科技创新开发成本低、效益好、环境友好的技术,带动高效低耗的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生产中各种资源的生产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变了农业增长方式,拓展现代农业的产业规模,延伸产业链,也扩大城乡就业空间。另外,在生产安全优质农产品既能实现节水灌溉、减少了肥料、农药使用,又能改良土壤,增加土壤的有机质成分,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以更少资源消耗、更低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能够永续利用,将会是家庭农场的重点发展方向。

3.4.3 适应现代信息化发展,构建农产品产、销信息化系统和农业科技服务平台。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农业生产与互联网结合促进生产管理的在线化、数据化和信息化,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的质量,适应了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流程监督的需求。在农业技术服务中,通过网络农技服务平台,为农庭农场业者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和病虫害诊断系统指导生产。通过产销信息网络平台,将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密切联系,为家庭农场做好农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工作,使家庭农场能够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生产方向,获得最佳经济效益。互联网与销售的结合拓展了家庭农场的销售和推广渠道,通过网络商务平台使农产品直接与消费者、超市交易,减少了传统的批发和零售等中间环节,开拓出一种现代农业产品的供销途径。在互联网销售中也有利于家庭农场品牌培育。家庭农场通过对产品进行个性化包装和合理的定位,创建具有鲜明特征和地域色彩的品牌形象,建立稳定的、规模化的销售商渠道,获取规模效益。在互联网经济的大潮下,构建农产品产、销信息化系统和农业科技服务平台,特别是综合研、学、产、销一体式平台为家庭农场业者接触、应用最新科技进展、成果和利用市场销售信息提高家庭农场竞争力和管理水平。

3.5 加强引导与培养,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从业者的综合素质

一要引导高素质人员进入家庭农场经营。建立家庭农场市场准入制度,设定必要的准入门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级企管人员、农业专家、农技人员、大学毕业生特别是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或到农村承包土地创办家庭农场,使真正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成为家庭农场的从业者。二要加强农场经营者、从业者的综合素质培养。目前大多数家庭农场发源于传统的承包农户,尽管大部分农户多年从事农业生产,实践经验丰富,但是其受教育水平总体较低,普遍未经过系统的农业专业技术、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学习培训,缺乏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难以有效承担现代农业发展的重任。因此,需加强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掊训,提高家庭农场经营者综合素质,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使经营者学习到现代农业种养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精细农业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现代农业信息化技术等先进农业技术和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知识,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科技素養、市场意识和现代管理水平,成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现代农业职业经营者。大力加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要把青年农民的培训作为重点,通过远程教育、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实习等多种途径,对青年农民进行农业知识以及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使他们成为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从业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3.6 创新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建立风险分担网络体系

创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发展独立经营、合作制、公司制等新型家庭农场经营形式,实现家庭农场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升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生产。较为典型模式有“企业+基地+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合作社+市场”“家庭农场+合作社+自办加工企业”“家庭农场+行业协会+市场”等。通过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与合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合作社、农企等经营主体成为家庭农场连接市场的纽带,一是实现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对家庭农场在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指导,保证了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稳定性和安全性;二是发挥了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后等与生产服务、市场对接有关的环节优势,节约家庭农场市场信息搜集、市场决策费用。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与家庭农场的上、下游生产环节的整合,共同解决农产品加工、资金服务、物流配送、市场营销、品牌创建等方面的问题,实现生产要素采购、产品营销等规模经济效应的发挥,分担了经营风险,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了经营主体与家庭农场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3.7 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化农业服务支撑体系建立与完善

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支撑,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障经济效益,提高营运效率和增强整体竞争力重要环节和制约因素。在政策层面上,一要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级或区域性农业公共服务体系,通过科技研发基金倾斜,增加一线服务人员补助等措施,组织科研院所、大学、职业教育机构等公益性农技服务机构为基层一线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鼓励科研、科教人员下沉到基层服务。二要加强对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管理的立法,从法律法规明确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各参与体的法律地位,明确界定其在体系中角色,使其经营运作有章可循、规范高效。通过立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包括农业教育、科研、推广在内的公共农业服务体系,而且还保证了农业稳定的投入机制。在操作层面上,一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与发展,构建政府、合作社和私人公司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当前政府机构为服务主体的现况下,主体能力有限、覆盖面窄,无法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众多内容。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可以发挥各主体优势,以满足家庭农场、农户等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大力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家庭农场和农村能人等创办专业合作组织。二要因地制宜,建设多层次、跨区域服务平台,特别是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等媒介,为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简明直观、双向互动的服务。总而言之,通过构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农技推广、农民培训与农业生产各环节上下贯通、优势互补、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现代农业科研服务体系,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增强农业科教与农业产业的融合度,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农业资源利用率。

3.8 加强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家庭农场发展

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让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让出农村承包土地的后顾之忧,使更多农民能从土地上脱离出来,进而促进土地流转,利于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创建与运营。一是继续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新型合作养老的工作,尽快破除社保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二元结构,做到让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以解决其出让农村承包土地的后顾之忧,让更多小规模农户脱离低水平的农业生产。二是加强进城农民的住房保障和技能培训等辅佐配套,让进城农民能在城市安居乐业。将进城农民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使进城农民在不负债或少负债的情况下买(租)得起住房。三是做好进城农民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农民的工作稳定性和收入水平,让更多农民脱离低水平的农业生产,成为有稳定工作城市居民,在加速城市化,使事实上已进城定居的农民愿意将土地归还集体所有,便于土地流转与集中到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中。四是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建设。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撤小村并大村,重点建设中心村,减少重复投资投入,减少土地资源浪费,利于土地集中到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中集约利用。改变目前农村建设四面开花、无序建设的做法。加大财政投入,把各项新农村建设资金捆绑起来,重点抓好中心村水电路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建好幼儿园、小学、敬老院、医务室、文化站、便民超市、垃圾处理站等,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可采取宅基地换住房的办法,吸引农民到中心村居住。对撤并村庄腾空的宅基地要做好整理复耕工作。

3.9 积极探索与总结家庭农场发展模式

要培育适合当地经济的家庭农场模式,带动家庭农场发展。我国幅员广阔,受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农业发展水平十分不平衡,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经营项目必然有巨大差异,不同地区的发展模式不宜套用所有地区,必须根据当地生产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来发展适于当地的模式。在土地流转方式探索方面,在“土地互换”“土地出租”的模式基础上发展的“土地入股”“股份合作”“土地托管”和“宅基地换住房、社保”等土地流转新模式,为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利用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提供新动力。土地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承包户自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拥有公司股份,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股份合作则是在股份入股基础上与专业生产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实体合作,保证社员土地保底收益,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土地托管,则是由农服中心或大户替农户对土地进行全过程或部分管理過程进行集中经营管理,实现了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管理。宅基地换住房、社保是重庆经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在家庭农场的推进模式上,全国各地逐渐形成地方特色的发展模式,其中上海松江模式、浙江宁波模式、吉林延边模式、安徽郎溪模式和湖北武汉模式为代表性的5种典型模式[13]。上海松江主要采用集体承租的模式,由政府把农民手中的耕地改造成较高标准的农田,再转给农场的承租者。浙江宁波采用市场主导模式,通过引导和培育大户,进而形成规模经验。吉林延边采用经济组织模式,将农民自发流转的土地集中经营,从而形成规模经营。安徽郎溪通过项目支持,采用示范家庭的模式,以租赁和承包等形式达到规模经营。湖北武汉主要采用财政支持模式,通过成本、入股等形式,支持和鼓励农户规模经营。在家庭农场运作模式上,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是家庭农场主要经营方向,近年来,基于种植、养殖基础上的休闲农业、社区农业、文创农业、光伏农业、认养农业、共享农业等经营新模式逐渐得到社会认可。因此,在推进农庭农场现代农业生产主体发展中,不要拘泥某种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灵活整合所有生产资源,坚持“典型引领、培植样板、循序渐进”的原则,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效益好、带动效应大、创新能力强、产业化程度高的示范型家庭农场,通过示范带动,引导带动家庭农场建设全面展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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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卫东,杜志雄,谢鹏,等.家庭农场发展的荷兰样本:经营特征与制度实践[J].中国农村经济,2015(2):8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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