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农民工户籍转换意愿研究
2018-05-14陈星羽胡三柳
陈星羽 胡三柳
[摘要] 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了农民工户籍转换政策,南昌市也紧跟中央政策的步伐,出台了推动南昌市农民工户籍转换的相关政策。选取南昌市经开区工业园的7个工厂作为样本,基于实地调研数据,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南昌市农民工户籍转换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表明,农民工的年龄、耕地面积与农民工转换意愿成负相关;收入与农民工转换意愿成正相关;子女教育、医疗卫生服务是农民工户籍转换意愿的主要影响因素,各占11.7%、18.3%。对此,农民工户籍转换政策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审时度势的开展户籍转换工作。
[关键词]农民工;户籍转换意愿;南昌市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1 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使人们的需求不断增加。过去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不再适用于现在的社会现状,让农民工享受到同一工种同种权利,同城镇居民享受的福利待遇相同,是户籍转换过程中政府首先要做的工作。我国的户籍制度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探索,实验,挫折,调整,完善,不断地改进和适应新时代要求的过程。近年来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陆续出台,2013至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关于推动农民工户籍转换的相关意见和决定,决定中对于加快户籍改革,解决农村与非农村户口区别,摆脱二元制户籍制度的束缚提出了一系列的实施意见。至此,全国陆续已有30个省市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文件,对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不再进行区分,居民户口将取而代之。2016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方案指出全面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为正确协调户籍制度改革涉及的各方利益,推动我国农民工户籍转换提供了重要保证。尽管我国提出众多有关转换户籍方面的一些意见和文件,但政策制定过程中并没有很好了解民众的意愿,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很难协调,使改革进程缓慢,政策无法落实。
2014年南昌市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转换的具体开展《意见》,意见中指出取消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实行投靠落户、在南昌买房即可落户及满两年缴纳社保的即可将常住户口迁入等政策,落户南昌的门槛大为降低。另外提出户籍转换遵循个人意愿,农民工转换为城镇户籍后享受平等的就业服务、子女入学教育、社会保障等相应的基础服务,但是来南昌谋生的农民工,由于不愿放弃原有的农村户籍享有的土地福利、住房保障福利,另外完整的农村户口转换为城镇户口所需的配套服务体系尚未建立,使得户籍制度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研究影响农民工转换为城镇户籍的因素,帮助农民工解决户籍转换中的问题,有利于更好地推进南昌市农民工户籍转换。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是社会调查里的一种数据收集手段。问卷调查假定研究者已经确定所要问的问题。这些问题被打印在问卷上,编制成书面的问题表格交由调查对象填写,然后收回整理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本此调研是在2016年11月25日对南昌市经开区工业园的7个工厂、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问卷调查,发放120份问卷,回收115份,通过对问卷分析了解农民工户籍状况及影响他们户籍转换意愿的相关因素,为本文得出科学的结论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3 南昌市农民工户籍转换的现状分析
分析农民工户籍转换意愿与农民工年龄的相关性,提出原假设农民工年龄和是否愿意转换为南昌市户籍无显著相关关系,备择假设农民工年龄和是否愿意转换为南昌市户籍有显著相关关系,从表1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年龄和是否愿意转换为南昌市户籍的显著性相关系数是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0.005,所以拒绝原假设,农民工的年龄和是否愿意转换为南昌市户籍有相关关系,说明年龄和转换意愿有关,在推动户籍转换的过程中要注意不同的年龄层次要采用各自适合的方法。同理,从表1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耕地面积和户籍转换意愿的相关系数是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0.005,所以拒绝原假设,农民工的耕地面积和农民工户籍转换意愿有相关关系,说明耕地面积和户籍转换意愿有关,在推进农民工户籍转换中要注意农民工对原有耕地保护的因素。分析农民工宅基地面积和户籍转换意愿的相关性,从表1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宅基地面积和户籍转换意愿的相关系数是0.331,大于显著性水平0.005,所以接受原假设,农民工的宅基地面积和户籍转换意愿无关。分析农民工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和户籍转换意愿的相关性,从表1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主要收入来源和户籍转换意愿的相关系数是0.216,大于顯著性水平0.005,所以接受原假设,农民工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和户籍转换意愿无关。说明农民工的收入来源并不影响对户籍的选择,因此在调查研究中可以不考虑这个因素。
4 户籍转换影响因素分析
由表2可知,在愿意转换户籍的农民工中,有11.7%是因为转换为城镇户籍便于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13.9%是因为转换户籍能带来良好的就业技能培训,18.3%的原因是因为较好的医疗卫生服务,6.1%是因为有完善的养老保障服务,只有5%的原因是选择其他。可以看出,在愿意转换户籍的农民工中,因为城镇有较好医疗卫生服务所占比例最大,养老服务体系对农民工户籍转换的影响最小。因此,在推行农民工户籍转换政策时,要着重完善对农民工的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
由表3可知,农民工不愿意转换为南昌市户籍的原因,第一是因为生活费用高,占32.8%,说明城市的高生活费用对于农民工是否愿意转换户籍的影响最大。第二是房价高和城市环境差,这两个原因都占23.3%,并列第二。第三是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以及就业风险大,各占18.3%和17.2%,这些进城的农民工,一部分人的家中还有几亩地,但是一旦转换成城镇户籍后这些土地都将退还给国家,这也是阻碍农民工转换为城镇户籍的一个主要原因。此外,城市的高就业压力和高就业风险也阻碍着大批农民工转换户籍。
5 对策建议
5.1 实现公共服务一元化
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对社会公共服务的要求也更高,这对于促进社会进步、健康、和谐发展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城乡公共服务的差别较大,乡镇地区公共服务整体水平落后,基础设施缺乏,基本政策落实不到位,资源短缺,资金投入量少,分配不均,投入产出不成正比。因此,急需政府做到均衡的发展公共服务,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缩小城乡户籍利益差距,推动公共服务一元化的实现。在推动农民户籍转换的过程中,政府应将工作重点集中在公共服务均衡分配上,对于城乡的医疗、教育、社保等方面实现合理的分配,缩小城乡差距,让城乡居民能享受到同等的基础服务和利益分配。在医疗方面,增加基础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增设医疗服务站,保证农民工有病可医,完善农民工看病的优惠政策,解决“看病难”等实质性问题。在教育建设方面,完善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的相关制度,保证农民工子女都有条件随父母一同进城,政府财政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学校基础设施和学习硬件设备,保证农民工子女同城镇子女一样享受同等的学习资源,另外在师资力量上应加大投入,对于农民工子弟学校的老师应适当给予补贴和优惠政策,保证引进优质的师资力量。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城乡居民养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精准扶贫、低保救济等方面要不断完善落实,保证城乡居民能享受到均等的社会保障服务,使得城乡居民的就业、生活、养老不再成为难题。另外,政府要加大对财政投入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当地产业,发挥当地现有优势,减少财政浪费,强化政府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公共服务一元化。
5.2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转换户籍后的优惠政策
农民工转换户籍后在城镇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较少,这是阻碍农民工转换城镇户口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完善农民工转换户籍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是推进户籍转换的首要任务,是政府工作的重点。
5.2.1 在基础教育方面。加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对于教设、教学材料以及校舍建设中,政府应发挥积极作用,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保证农民工子女在城镇上学能享受到同城市学生一样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引进优质的师资力量,解决师资短缺问题。
5.2.2 在社会保障方面。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让农民工感受到有法可依,遇到问题能够依法解決,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另外,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地区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农民工了解自己应享受的权益。鼓励社会资金支持,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提高保障的资金数额,扩大保障范围,尽可能让农民工感受到户籍转换后的有利方面。
5.2.3 在就业方面。政府应当发挥政策引导的作用,完善就业机制,规范就业市场,实现平等就业。对于就业困难的家庭给予就业援助,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政府支持产业引进,因地制宜的发展现有产业的同时,引进外来企业投资建厂,增加就业机会,保证劳工的就业去向,避免大幅度的人口流失。对于零基础、无技术的劳工,政府给与技术指导,完善就业培训制度,使转户居民就业技术有保障,提高就业率。
5.2.4 在住房方面。制定相应的政策,完善住房补贴制度,对于转户居民购房给予适当优惠手段,鼓励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对于家庭困难的住户可提供廉租房等优惠房源。工作单位可以划片区提供员工优惠购房区域,保证劳工的住房问题得到解决。对于转户居民中的特困户,可以在住房中给与补贴,或者提供免费住房等优惠政策。
5.3 农民工自身推力
5.3.1 必须坚持农民工自愿有偿。农民转换户籍是建立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农民工自愿转换户籍,自愿放弃原有福利,这样的户籍转换才是有效的,才是公平的。同样,农民工在放弃原有户籍以及原有耕地的同时也相应的得到补偿,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户籍转换政策;大部分农民工害怕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原有的福利享受不到,这是农民工不愿意转换户籍的主要顾虑,因此,政府应制定相关制度,保护转户农民工应有的权益,杜绝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侵占农民工应有的福利。防止一些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一经发现应当严惩不贷。
5.3.2 必须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对在城镇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并已购置房产的农民工,可允许和鼓励其进行土地长期经营承包权转让,对于此类其中尚未购置房产者,可推迟土地长期经营承包权的转让;对于在城镇工作不稳定、预期收入缺乏保障者,但已购置房产的农民工,应适当减缓流转,并允许其转化为城镇居民之后,在一定时期仍保留土地经营承包权;对于其他类型的农民工,除有紧急用处,一般应限制其对土地长期经营承包权的流转,以避免部分农民工只顾眼前利益而盲目进行转让,造成日后生活缺乏基本保障现象的发生。
6 结论
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迁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普遍现象。改革户籍制度,推进农民工转换为城镇户籍,不仅深化了对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认识,而且为党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文明社会提供了新的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对推进我国城镇化的战略研究和社会学学科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也对农民工群体自身稳定具有推动作用,为社会稳定、和谐、健康的发展发挥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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